我看您这么喜欢古文.也帮您查了一下古代的律法.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出现了“强奸”、“轮*”罪名。其“犯罪行为”的轻重,依尊卑、亲等来区别。曾任民国时期南京中央大学史学系教授、著名法学家杨鸿烈有过考证,对家族内的违反女性意志的性行为,“脏唐”的处罚就极为严厉。如,诸翁欺奸男妇,诸男欺奸义男妇,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主欺奸奴(已许嫁良人为妻),均视情节轻重、亲等处以杖、笞,直至处死。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如强奸未成者处以杖刑,后果严重(折伤者、强奸者)则处以绞刑。三男强奸一妇为轮*,皆处死。
在唐确立了“强奸罪”,并施以严厉制裁后,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
后周: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
元朝: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有了“强奸幼女罪”。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
另,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
明朝: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幼女”的年龄标准提搞两岁,定在十二岁。
现代强奸只是禁止从事部分行业..没有禁止干别的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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