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岩松:您看汤教授,他这很短的一段话里,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如果要是追责,从司法角度来说,司法程序角度您觉得该追过去的哪些人,哪些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维建:司法责任是有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当中,在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出了错误,那就追究哪一个环节的责任人员的责任。那么如果说是公安不该立案它立案了,如果检察院不该批捕它批捕了,或者说检察院不该公诉它公诉了,法院不该判有罪它判有罪了,或者说甚至于不该拖延这么长时间才进行处理,那么这些我觉得都应该是进行很精准的进行追责。 白岩松:在他这段话里有第二个问题,就涉及到诬告陷害我的人还在逍遥法外。就是当时企业内部因为这个纠纷 ,然后恶意的去诬告他。您怎么看待这一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维建:这个我们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叫诬告陷害罪。那如果说确实是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话,那这个确实他是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的。但是他这个里面就是关键还是要严格的按照刑法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 白岩松:没错。他这段话里还有第三个问题。那就是说其实你为什么要把这个变成一个刑事案件呢?如果说你要是民事的,或者说经济纠纷我还在外头,哪怕取保候审,我也能正常的经营和干事。您怎么看待这个案件起步的时候就当成了刑事案件,这是不是一个相当关键的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维建:这个在事件当中也是经常会发生这种事情,那么这个我觉得应该是有两方面的原因。一个就是我们的法律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的划分上面,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所以在这个事件当中司法机关,它有可能就会利用这种模糊的条款,或者模糊的界限,那么把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尤其是会被不当的利用法律的模糊性的规定。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原因。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就是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清楚,就是你要进行羁押或者说逮捕的话,一定要有一个必要性的审查,没有必要进行羁押的,那么尽量的要采取其它的强制措施。比如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等。那你不能够不管三七二十一全部都进行逮捕,执行最严重的强制措施。这个恐怕是有问题的。 http:////image.uczzd.cn/6176095398729728855.jpg?id=0&width=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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