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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发文,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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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部门发文称,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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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3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9月3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22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指导意见》不可能对每个具体案件都给出可资“对号入座”的答案,而只能就普遍性、原则性问题提出相对明确的规则指引。

他说,《指导意见》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他表示,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孟亚旭编辑/熊颖琪校对/葛冬春

 楼主| 发表于 2020-9-4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件大事。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新规定”)与七个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细化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情形。
  也就是说,困扰民众和法官多年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局面,终于可以被打破。
  在此规定发布以前,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一直是件难事。

  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总有一些限制。
  限制来源于法条规定的抽象。
  怎么说呢?我们来翻看《刑法》第二十条原文。
  里面定义的正当防卫,普通人看了很难懂。

  该条文中,有两个概念非常重要,但是写得不清晰。
  一是“不法侵害”。
  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理论上,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就算不上“正当防卫”。
  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
  问题是,这两个概念抽象到,连法律专业人士都会出现争议,更何况普通民众呢?
  说白了,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到底怎么做才算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我这么反击,是否会被追责。
  举个例子。
  朱八拿刀抢我钱,我反击了,把朱八的刀抢了过来,然后一怒之下,我把朱八捅成重伤。
  被抢钱的我这个时候,到底算不算防卫过当?
  如果算我防卫过当,那以后王二再拿刀抢我钱的时候,我是不是只能原地不动,任由王二抢劫?
  因为我一不小心反抗就可能把王二捅伤了,我被抢了,结果我还得坐牢。
  要么甘愿被抢,要么反击坐牢,两个选项,选哪一个都挺难接受的。
  好在,这份最高法的新规定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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