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 巴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曾学原法官,你好
巴中市中级法院涉嫌为了包庇明知有罪的人不受追诉,故意对明知无罪的人判有罪,至今不能答疑,不受理申诉,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今天,在你任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后,能不能负责任地给出个答复?
案情经过:
2000年10月,熊医生受以通江县H乡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X波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菊剖宫产手术主刀,术中发现王X菊子宫收缩乏力,经救治在术后病情稳定后由王X波医生陪护转院途中王X菊死亡。
2001年4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对熊医生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逮捕,(通江县检察院依据通江县医鉴委作出的鉴定书认定王X菊死亡一案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医生,决定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捕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王X菊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于2001年8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载明:“王X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巴中市卫生局根据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取证发现:通江县H卫生院已经被政府拍卖后,证照已被通江县卫生局收回,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王X波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继续以H乡卫生院名义行医,责成通江县卫生局对王X波擅自开办的医疗机构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通江县公安局,通江县检察院不追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王X波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通江县检察院却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熊医生以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
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王X菊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4月3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王X菊死亡,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2月8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就不存在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达菊死亡,应当是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法律,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不是减轻处罚改判)裁定维持(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结果。
201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黄X东,审判员郭X、审判员罗X才,书记员王X)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控辩审三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非法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就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领取执业证书的熊医生能不能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进行审理、辩论。熊医生及辩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辩称熊医生参加手术时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依据司法解释之规定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判决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真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王X波还没有到案。
2012年11月29日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1、因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对原审刑事裁判予以撤销;2、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X东解释:合议庭 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改判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无法解释。熊医生庚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分管审判监督的何副院长告知熊医生: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二审,再审,再再审,所有程序都用完了,法院已经联系好省高院立案庭王法官同意受理申诉,你把申诉材料交省高院立案庭王法官就可以了。2013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法官解释:由于申诉还未经终审法院处理过,连作出生效判决的审判长都不知道医疗事故犯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上级法院未对案件进行过实质审理,无法评判;申诉应该先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如果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处理不服,再向上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以省高院已经作出了驳回申诉处理,不再对申诉立案复查。
巴中市中级法院上届院长携分管审判监督程序副院长、刑一庭庭长(原审合议庭审判员),信访处的法官向熊医生解释: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交由合议庭作出判决书,其审判程序合法。法院不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不得对申诉立案复查,希望熊医生复判息诉。
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负责任地回复的事实及理由 (也是熊医生的申诉理由)
1、 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是不是严重违法
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均只是针对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进行审理,控辩双方均只是针对熊医生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熊医生一直辩护其无罪。第二次再审属于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只有最高法院1998年的司法解释及2013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授权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审理后,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可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更无适用二审程序可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律授权。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是不是严重违法?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在何处?
2、熊医生的行为到底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1)王X菊家属单方委托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达菊尸检,于2000年12月20日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刑技(2000)字第(094)号],法医分析及结论为:“王X菊在剖宫产术中,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胎盘残留形成出血灶,引起大出血,致王X菊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尸检记录却没有子宫动脉损伤的事实,也没有胎盘残留形成出血灶的事实,甚至连经病检确认有胎盘组织的报告都没有,法医分析结论与法医尸检记录自相矛盾,无法排除弄虚作假的质疑;(熊医生也对通江县医鉴委作出的鉴定书及通江县公安局法医作出的尸检报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王X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于2001年8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载明:“王X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据此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存在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由于是王X波不出示病历及死亡记录(熊医生作为被邀请去手术主刀的院外医生在术后书写了手术记录交与王X波,且被公安局纳入卷中,亦被通江县医鉴委作为鉴定证据采信),导致王X菊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查清,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就没有医疗事故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熊医生的行为到底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熊医生的非法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之规定,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程序中,熊医生不必提出证据证明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也不得认定熊医生的行为可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判决熊医生医疗事故罪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包庇王X波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不受受追诉?
根据通江县法院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再再审裁判显示,经通江县公安局侦查取得的证据及巴中市卫生局发函证明,王X波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接收王X菊入院手术、术后陪护王X菊转院途中王达菊死亡,王X菊死亡后不出示病历记录、死亡记录等医疗文书,使得王X菊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查清。而且巴中市卫生局已经发函责成通江县卫生局对王X波所开办的非法医疗机构予以取缔,对王X波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已基本明确了王X波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但被司法机关却包庇至今未立案追诉。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应王X波邀请参加对王X菊剖宫产手术手术,明显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却被追诉、判非法行医罪,经再审查明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后,巴中市中级法院明知生效裁判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情况下,故意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是不是为了包庇王X波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不受追诉?
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已经开展,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组驻点巴中市的今天,再次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负责任地公开给出个回复;同时希望为了包庇王X波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不受追诉、故意对明知无罪的熊医生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法官主动向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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