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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再次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负责任地给出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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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4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1-3-25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案子早在200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审判长李家民就明确了,该案就两个问题,一是就诊人王X菊是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不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二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领取执业证书的熊医生是否适格非法行医罪主体。经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1、视为熊医生取得医生执业资格,2、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经判委员会讨论审决定对熊医生判非法行医罪,减轻处罚改判3年有期徒刑。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认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既然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就只能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熊医生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又改判医疗事故罪,再怎么说都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原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才能改判,所以说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原生效裁判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巴中市中级法院坚称再审改判医疗事故罪不属于确有错误,不得对申诉立案复查的话,简直就是放狗屁。
 楼主| 发表于 2021-3-25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3-2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敢回复呢?为什么不能释法明理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3-25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回复?为什么不释法明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3-25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的底线

巴中市中级法应该够释法明理,解释清楚一: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明文规定在何处,是如何符合两审终审制原则的?二,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审裁定所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熊医生也没有辩护过,巴中市中级法院凭什么又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而且依照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就应该采信,排除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可能,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是凭什么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为什么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或依照司法解释之规定撤销错误判决,有合议庭重新开庭,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组织控辩双方就熊医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论后在重新作出判决。

只要巴中市中级法院能够解释清楚上述问题,熊医生就复判息诉,否则就案结事不了,也确实不能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3-25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这就是熊医生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院长回复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院长应该负责任地复查后作出处理或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21-3-26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决定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熊医生案知错不纠,不对申诉立案复查的也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主持审判委员会的是法院院长,拒不承认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的判决属于确有错误的还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法院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21-3-26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既是法官的初心和使命,也是法官的职责和担当。

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熊医生案子时,明知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再审裁定均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一审判决适用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法律条文量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只能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量刑“”。经再审查明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这个副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们,在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原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未经熊医生及辩护人对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而且是熊医生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是怎么作出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决定的?这个副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们到底是一伙什么东西,还好意思口口声声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哪个敢相信这伙人面兽心的家伙?
 楼主| 发表于 2021-3-27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曾学原已经当选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了,这下曾院长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规定,确认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在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再审裁定所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就诊人伤亡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事实“”事实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否定,也未就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就诊人伤亡存在因果联系,可构成医疗事故罪精法庭组织让控辩双方辩论,而且再审合议庭审判长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直接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是不是属于确有错误?
白起(匿名发布)
白起(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27 19:03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在公开征求线索,巴中市中级法院咋就不回复一下呢?审查一下所提的疑点是不是确实成立,违法违纪的线索不是就出来了吗?
大乔(匿名发布)
大乔(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3-31 16:28
法院的人没人也没时间看逛论坛。
建议直接去省高院,这里也不是判断是非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3-31 16:28
法院的人没人也没时间看逛论坛。
建议直接去省高院,这里也不是判断是非的地方。

只是告诫人们千万不要相信巴中市中级法院能够依法审判案件。

发表于 2021-3-31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1-3-31 18:58
只是告诫人们千万不要相信巴中市中级法院能够依法审判案件。

院长刚来,你就这么下结论,你这心态不正确啊。

发表于 2021-4-12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回复不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巴中市中级法院自查自纠咋说。

发表于 2021-4-15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吧,也行永远没有结果。

发表于 2021-4-16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人民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1-5-26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思想认识有“偏差”、责任传导有“落差”、问题查纠有“误差”、为民服务有“逆差”、舆论氛围有“温差”,到底能不能及时加以整改,防止热热闹闹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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