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案子早在200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审判长李家民就明确了,该案就两个问题,一是就诊人王X菊是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不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二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领取执业证书的熊医生是否适格非法行医罪主体。经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1、视为熊医生取得医生执业资格,2、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经判委员会讨论审决定对熊医生判非法行医罪,减轻处罚改判3年有期徒刑。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认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既然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就只能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熊医生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又改判医疗事故罪,再怎么说都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原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才能改判,所以说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原生效裁判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菊死亡”,巴中市中级法院坚称再审改判医疗事故罪不属于确有错误,不得对申诉立案复查的话,简直就是放狗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