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东兴区人民法院伪造事实判案”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办理,现回复如下:经查,您反映的问题是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案件。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张萍诉被告黄*、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东兴区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疑难复杂,2021年3月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当日作出(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系笔误,但该表述对当事人权利未产生不利影响。承办法官田*对于该表述的欠妥之处已在开庭前向当事人解释。被告黄*先后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监狱,因疫情原因,与监狱协调好后该案于2021年3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材、王*,被告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在内江监狱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参加了诉讼,有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予以佐证。针对裁定笔误问题,东兴区法院已于2021年6月9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补正)(案号:(2020)川1011民初4405号之一)对该笔误予以了补正,并于2021年6月17日将该补正裁定书送达给了您。关于您举证的一组录音光碟证据,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了质证、认证,已在(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根据您反映的问题,东兴区纪委监委驻东兴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针对裁判文书笔误问题已对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进行了处理。7月29日,本院督察室工作人员已致电向您反馈对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处理情况,并建议您若对该生效判决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感谢您的来信,如您有新的意见或建议,可向东兴区法院政治部(督察室)反映或咨询,联系电话:0832-2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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