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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伪造事实判案,不知深刻反省,还欲盖弥彰。[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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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23: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威严,不容践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伪造事实判案,法官没有被追究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1-7-18 00: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伪造事实判案,田某法官没有受到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7-18 23: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伪造事实判案,熊院长没有受到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7-19 23: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诈骗的老人被气死了,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法官伪造事实判案,老人死不瞑目,谁来追究他们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1-7-20 1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诈骗的老人被气死了,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法官伪造事实判案,老人死不瞑目,谁来追究他们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1-7-21 1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伪造事实判案,不知他们是怎么学习党史的?怎么教育整顿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7-22 07: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伪造事实判案,不知深刻反省,还欲盖弥彰。
 楼主| 发表于 2021-7-23 22: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经常在各大媒体上说他们办了好多事情,不知道他们怎么为人民办好事,实事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7-24 10: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威严,不容践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伪造事实判案,法官没有被追究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1-7-25 15: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伪造事实判案,田某法官没有受到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7-26 2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伪造事实判案,熊院长没有受到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7-27 22: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胆子真大,敢伪造事实判案。
 楼主| 发表于 2021-7-28 21: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伪造事实判案,不知深刻反省,还欲盖弥彰。
 楼主| 发表于 2021-7-29 21: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伪造事实判案,田法官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没有被追应有的责任 。
发表于 2021-7-30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东兴区人民法院伪造事实判案”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办理,现回复如下:经查,您反映的问题是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案件。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张萍诉被告黄*、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东兴区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疑难复杂,2021年3月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当日作出(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系笔误,但该表述对当事人权利未产生不利影响。承办法官田*对于该表述的欠妥之处已在开庭前向当事人解释。被告黄*先后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监狱,因疫情原因,与监狱协调好后该案于2021年3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材、王*,被告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在内江监狱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参加了诉讼,有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予以佐证。针对裁定笔误问题,东兴区法院已于2021年6月9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补正)(案号:(2020)川1011民初4405号之一)对该笔误予以了补正,并于2021年6月17日将该补正裁定书送达给了您。关于您举证的一组录音光碟证据,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了质证、认证,已在(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根据您反映的问题,东兴区纪委监委驻东兴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针对裁判文书笔误问题已对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进行了处理。7月29日,本院督察室工作人员已致电向您反馈对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处理情况,并建议您若对该生效判决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感谢您的来信,如您有新的意见或建议,可向东兴区法院政治部(督察室)反映或咨询,联系电话:0832-2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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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东兴区人民法院伪造事实判案”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办理,现回复如下:经查,您反映的问题是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案件。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张萍诉被告黄*、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东兴区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疑难复杂,2021年3月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当日作出(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系笔误,但该表述对当事人权利未产生不利影响。承办法官田*对于该表述的欠妥之处已在开庭前向当事人解释。被告黄*先后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监狱,因疫情原因,与监狱协调好后该案于2021年3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材、王*,被告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在内江监狱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参加了诉讼,有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予以佐证。针对裁定笔误问题,东兴区法院已于2021年6月9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补正)(案号:(2020)川1011民初4405号之一)对该笔误予以了补正,并于2021年6月17日将该补正裁定书送达给了您。关于您举证的一组录音光碟证据,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了质证、认证,已在(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根据您反映的问题,东兴区纪委监委驻东兴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针对裁判文书笔误问题已对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进行了处理。7月29日,本院督察室工作人员已致电向您反馈对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处理情况,并建议您若对该生效判决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感谢您的来信,如您有新的意见或建议,可向东兴区法院政治部(督察室)反映或咨询,联系电话:0832-2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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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0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东兴区人民法院伪造事实判案”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办理,现回复如下:经查,您反映的问题是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案件。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张萍诉被告黄*、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东兴区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疑难复杂,2021年3月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当日作出(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系笔误,但该表述对当事人权利未产生不利影响。承办法官田*对于该表述的欠妥之处已在开庭前向当事人解释。被告黄*先后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监狱,因疫情原因,与监狱协调好后该案于2021年3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材、王*,被告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在内江监狱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参加了诉讼,有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予以佐证。针对裁定笔误问题,东兴区法院已于2021年6月9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补正)(案号:(2020)川1011民初4405号之一)对该笔误予以了补正,并于2021年6月17日将该补正裁定书送达给了您。关于您举证的一组录音光碟证据,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了质证、认证,已在(2020)川1011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根据您反映的问题,东兴区纪委监委驻东兴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针对裁判文书笔误问题已对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进行了处理。7月29日,本院督察室工作人员已致电向您反馈对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处理情况,并建议您若对该生效判决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感谢您的来信,如您有新的意见或建议,可向东兴区法院政治部(督察室)反映或咨询,联系电话:0832-2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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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30 2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伪造事实判案,熊院长没有受到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7-30 23: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了的了,举报了很多次,没有人解决。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1-7-31 00: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没有特权,从立案到3月2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明明没有公开开庭审理,却给受害者一个公开开庭审理的判决书,法官开庭判案是一个严肃的事情,而不是小朋友做游戏,把法官伪造事实判案这么严重的事情,说成是笔误,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只是对当事法官给予批评,难以服众,受害者对此表示强烈的抗议,受害者给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光碟等证据,就叫我签字,待我签完字,就给了我一个补正的裁定书,我们受害者认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不知深刻反省,还欲盖弥彰,被诈骗的老人死不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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