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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营山女职工开车撞死花季女孩 交警调查不彻底各打五十大板[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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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郭军,今年49岁,我妻子叫钟素琴,今年44岁,我们是营山县城南镇光荣村一组人。我们21岁的独生女儿郭晶晶在营山县城骑电动车时,被营山县中医院医保办女职工冉雨薇驾驶小汽车撞伤,不治身亡。我们怀疑冉雨薇在事故发生时正在用微信通电话,造成一人死亡,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为她身份特殊,身后有强大的关系网,营山县交警大队竟置公平正义于不顾,无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复查要求,两次均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强行为肇事者冉雨薇开脱,将我们这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贫苦失独夫妇逼上绝境,致使我们的女儿至今在殡仪馆未火化。
        2021年9月9日下午2时40分左右,我们尚在读大学的女儿郭晶晶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到营山县一环路三段时,与营山县中医院医保办职工冉雨薇驾驶的川R60EK1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郭晶晶当场受伤。事发后,郭晶晶被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15日死亡。
        2021年10月23日,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晶晶、冉雨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我们乖巧听话的独生女儿郭晶晶离世后,我们夫妇悲痛欲绝。在见到交警这份责任认定书后,更让我们感到雪上加霜,义愤填膺。虽然死者郭晶晶在事发时有横穿公路的嫌疑,但冉雨薇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当时超速行驶,而且我们怀疑她事发时用微信与他人通话,因为走神,才酿成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但交警竟然无视客观事实和公平正义的办案准则,各打五十大板,认定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这是严重的乱作为!
    我们在2021年11月1日向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11月30日,交警支队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为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决定由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撤销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按规定重新调查、认定。可是,交警大队仍我行我素,于2021 年12月17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然认定郭晶晶、冉雨薇承担同等责任。
    我们在事故发生后,怀疑冉雨薇在事发时正在使用微信与人通话,我们曾多次向交警提出,调阅驾驶员冉雨薇在驾驶机动车时通电话或微信通话的相关记录,但交警大队以“无权调阅”为由,断然拒绝了我们的合理要求。
    更有甚者,交警还公然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对驾驶员冉雨薇进行酒精检测和是否服用国家违禁药品进行检测。 至少现有证据表明,交警大队未对冉雨薇进行上述情况的检测。
    郭晶晶横遭不测,含冤身亡 ,事故发生至今三个多月来,尸体一直存放在营山县殡仪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执法单位对其尸体的明确处理方案。这是对我们的第二次伤害!特别是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撤销此次事故重新调查认定的决定阳奉阴违,只是表面上走过场,认定结论没有任何改变,而且重新调查的证据不敢向社会公开,不管其背后有没有黑幕,客观上充当了驾驶员冉雨薇的保护伞,因为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营山交警之所以给冉雨微和郭晶晶划分成同等责任,就是为了替冉雨薇开脱罪责,使其免于刑事处分,这严重违背了执法部门的行为准则和初心使命,我们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坚决不答应!
    常言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之所以包庇冉雨薇,是因为冉雨薇有着强硬的社会背景:一是她本身是营山县中医院医保办职工,与交警大队的人员比较熟;二是她的父亲冉小雷在营山二中教书,他的不少学生在社会各界供职,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三是冉雨薇的母亲王正英在营山县农商银行工作,也属要害部门,有不少人求她帮忙贷款。相反,我们夫妻作为地地道道的农民,无权无势,人微言轻,在独生女儿遭遇飞来横祸之后,仍然受到执法部门的不公平待遇。
    从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案的处理中,让我们万分寒心地感到,公民的人权在这里遭到恣意破坏,“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这里不过是一句空口号,法治建设在这里走上了歧路。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所作所为,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得到彻底扭转和纠正!
     在此,作为无依无靠、势孤力单的死者父母,恳请各级领导和广大网友,在道义上对我们伸出热情援助之手,对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本案的处理中不作为乱作为的举动进行追究和声讨。也提醒和奉劝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你们手中掌握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在执法过程中,千万不要恣意妄为,失去了良知和正义,否则一定会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营山县城南镇光荣村一组 郭军 (电话17765568393)
                                钟素琴(电话17765568193)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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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4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反映:“营山女职工开车撞死花季女孩,交警调查不彻底各打五十大板”已收悉。经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现回复如下:
2021年9月9日14时44分许,营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营山县一环路一辆小车将行人撞伤。接警后,我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现场后,小车驾驶员与120一道已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
经调查:2021年9月9日14时40分左右,郭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营山县水果市场方向往营山县时代春天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营山县一环路南三段高架桥桥头时,因连续横穿车道与车道内正在直行的川R60EK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郭某受伤。
调查取证间,办案民警调取了该路段事故事发时的视频监控,证实事发时郭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连续横穿城市快速车道,且该路段禁止所有车辆横过道路,所有在该路段通行车辆均需在前方红绿灯路口掉头。针对网友在论坛中提出的质疑,作如下回复:
(一)关于郭某父亲提出驾驶员冉某事发时使用手机情况:经查冉某在事发时并无手机通话记录,且冉某名下只有这一个手机号码在使用。
(二)事故发生后,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对冉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无酒驾行为。随后对冉某进行了毒检,经检测,冉某唾液呈阴性,排除冉某酒驾、毒驾嫌疑(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三)在南充市交警支队撤销第一次事故认定中提出,法律条款引用不当的问题,是因为在有标志标线的路段,驾驶员冉某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继而事故复核(二次)认定将其违法行为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四)2021年12月30日上午,县公安局督查大队组织我大队办案民警及郭某亲属一道就郭某亲属提出的质疑进行当面回复,办案民警再次对郭某亲属公开了现场视频等相关调查证据,对郭某亲属提出的所有质疑均进行了一一回复。
下一步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一如既往严格执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网友对我大队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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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1)
发表于 2022-1-4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鹅发给你 发表于 2022-1-4 21:37
不知道怎回答就诅咒人了,啥素质

你给他讲道理,他给你讲人情,说不通的。本次事故主因是电动车横穿公路。交管部门作出55分已经是偏向死者方。电动车车重超过40KG交管部门是可以认定为机动车的。又无牌无证,真逗硬搞不好定个全责。还啥子机动车有保险,要自认全责。你让他认个试试。交通肇事至一人死亡全责是可能判型的。感觉我们不同情弱者方就是冷血。这就是道德绑架啊。主要是我们说的是本案案情啊。一边喊着要公平公正。一边又拿人情大于法律来说事

发表于 2022-1-6 07: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结论:
交警已经照顾死者方了。
1、小车方是否要求进行两轮电动车是否机动车鉴定,如果是机动车,小车方无责或次要责任!
2、非机动车,在有分道线的道路连续变道,发生事故的,至少主要责任!
3、现有的说法中,唯一不利于小车方的只有她没有完全尽到观察和注意义务!这个和事故的因果关系显然小于1、2
4、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如果有明显的程序失当和履职不公,可能会被脱衣服的!这个案子至少现在没有这方面的苗头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公平正义,兼顾人情和弱势群体,我看是做到了!
6、花季少女,撒手人寰,殊为可惜!车方对不利于自己的责任认定看来已经接受了。这也符合我们的传统价值观:死者为大!
7、安全教育要从小做起,长抓不懈!任何人上了道路,就只是一个普通的交通参与者,车轮之下人人平等!没有谁有惯着谁的义务!犯了错,就要承担责任!
8、事故致人死亡,主要责任方要承担刑事责任!一生要受包括不限于开除公职在内的巨大影响!所以,同等责任是车方能接受的底线!不管是从道德层面还是司法层面!
9、同情死者家属,希望早日走出阴影,重归正常生活!

发表于 2022-1-4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的人遇到你们这种路上乱横穿马路的简直是倒了八辈子的霉了,你们还来乱说。一家一半责任已经是对你们的从轻处罚了,自己乱整还拉个垫背的。

发表于 2022-1-4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驾驶非机动车横穿公路造成伤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肇事方是正常行驶(未超速,酒、毒驾),应该是主次责任,而不是同等责任。肇事方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重新界定责任。

发表于 2022-1-4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同志们,确实应该平时在路上去对骑电动车的人进行教育。很宽的道路,旁边还有专门的非机动车道,但是
这些骑电动车的不走,非要走机动车道,走机动车道也就罢了,3条机动车道,好歹也靠边一边吧。
结果他们骑电动车,经常骑到直行道上来了。还有骑到超车道(转弯道)上的。
这些行为很危险,出了事,小车的车主又要受罪了,本来都不是他的责任,完全是出于保护弱小群体。

发表于 2022-1-4 18: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酒哥哥 发表于 2022-1-4 16:29
我也是开车的,我认为死者为大!有车子有保险,为什么要对半责?交警判定明显有问题。应该主次责任才对!如 ...

死者家里的人吧,最基本的原则也不要了。

发表于 2022-1-6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将事故发生时段的视频公示一下嘛,让大家知道真相就好,如果视频证明确属死者违规,死者父母就不要再闹了。
发表于 2022-1-7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车司机应该申请对电动车进行鉴定,看看是不是也属于机动车。。根据现在的规定。。超标电动车也应该有牌有证,也属于机动车管理。。如果鉴定属于机动车。。说不定电动车主责都有可能。。我看交警已经很不错了。。

根据2019 4.15的国家标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千米、整车质量不得超过40千克、须有脚踏骑行能力。。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电动车,即可认定为非机动车。其他的电动车,均属机动车。。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4 18:34
企鹅发给你 发表于 2022-1-4 18:07
死者家里的人吧,最基本的原则也不要了。

我跟死者家人没有任何交集的,不认识!!如果你家里人被撞了,或者你跟发帖人遇到同样的遭遇,你还是这样坚持这样的观点?可能你会坚持,但是这也是你自己的是了。。。。。

发表于 2022-1-4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们营山论坛冷血的太多。我开了10多年的车,也见过太多悲惨的血腥的车祸场面,轻微事故也发生还几次,一般我都不会太多去坚持对错。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要看什么情况了。我有几个交警的朋友,大家平时聊天的时候,特别是这种车祸事故,都还是偏向于弱者。

发表于 2022-1-4 18: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酒哥哥 发表于 2022-1-4 18:34
看来我们营山论坛冷血的太多。我开了10多年的车,也见过太多悲惨的血腥的车祸场面,轻微事故也发生还几次, ...

你还说不是死者家属的人,你的交警朋友没告诉你这已经偏向死者方了吗?这事要是驾驶员主要责任,驾驶员就构成刑事犯罪,那以后大家都不要开车了,谁开谁倒霉,。还有不要动不动道德绑架恶心人啊

发表于 2022-1-5 07: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度保护就是捧杀!
俗话说
惯子如杀子!
从营山交警的回复来看
没毛病!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5 15:56
通篇看完,同情受害者,但是也给我们上了一堂关于交通出行安全的大课!如果站在受害者立场考虑,作为家里的独子,白发人送黑发人,深表同情,要是能够在赔偿事宜上对受害者稍微倾斜下也可以理解及接收,毕竟逝者为大;但是作为交警的出警立场一般都是代表国家立场,在这种情况下都是将就证据,是那样就那样,不然以后人人都不遵守交通规则就容易出乱子;所以在认定责任上的划分还是公平;公正;同时也相信已经纳入到人道主义的关怀了;站在机动车驾驶员的立场,相信对她当时的影响也很大,估计也对交警提出的一半一半的认责也表示认同;也算合理;只是最后作为吃瓜群众的立场(仅表个人立场):1.一环路南三段高架桥桥头(两边桥头)是否可以再立个醒目的禁止所有车辆及行人横过道路的标识,最好醒目点,大点,毕竟这是血的教训,毕竟这类交通事故发生了就说明因该还存在不合理或者不完善的地方;2.加强行人及非机动车的文明宣传,让行人及非机动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的文明出行及安全意识;3.作为城市快速车道是否加入提前的减速缓冲区,按照这个说法,下高架桥,城市快速车道按理说下了高架桥就该设置减速缓冲路段,如果有这么一节路段,或许能够有效避免悲剧的发生;

发表于 2022-1-5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1-5 15:56
通篇看完,同情受害者,但是也给我们上了一堂关于交通出行安全的大课!如果站在受害者立场考虑,作为家里的独子 ...

营山人,你就是立一个10平方的牌子,也是睁眼瞎,电动车,摩托车行人逆行,那一条街都是,所以不要指望营山人遵守交通法规,出了事情撒皮放菜,就来了,为什么开始骑摩托车或者走路逆行,不走人行道万一出事,要怎么办,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发表于 2022-1-5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酒哥哥 发表于 2022-1-4 16:29
你这种人明显就是冷血,开不起车的人!!

交警判责准确,不管是不是行人,都应该遵守交通法规

发表于 2022-1-5 2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酒哥哥 发表于 2022-1-4 16:29
你这种人明显就是冷血,开不起车的人!!

违法就得承担责任!都说机动车司机责任大应该偏向弱势群体!敢问一句!电动车是否超标?是否上牌?是否买保险?如果超标就是机动车必须有驾照车子上牌,不然就违法!是否按照道路行驶?驾驶员是否违法驾驶(没有资格驾驶)?是该同情死者,但是不能影响法律公正!

发表于 2022-1-6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双叒叕99 发表于 2022-1-6 13:35
现在路修得这么好,超速行驶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不超速行驶的人应该是不多的。

我开车经过这里,永远不会超速,限速80码,个人觉得算是比较快了,不是高速公路,是快速公路;快速路是不准行人进入机动车道的,只可以进入非机动车道,高速公路是不准行人进入,这个要搞清楚,并且不管是在低速车道还是快速车道,行人违反交通法,都是要承担自己应该的责任,并不是说行人可以在公路上面就可以横冲直闯,出了交通事故全部是机动车承担责任,这个一定要搞清楚

发表于 2022-1-6 23: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双叒叕99 发表于 2022-1-6 13:35
现在路修得这么好,超速行驶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不超速行驶的人应该是不多的。

如你的逻辑
现在美女这么多,
男人携带凶器出门
不作案的估计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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