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72583|评论: 109

[群众呼声] 车库存在消防交通安全问题宜宾市三江新区规划住建交警公安消防救援未依法主动履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9-2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  规划局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坪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551017132T,法定代表人:聂勇,联系电话:0831-2108129、2108332;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车位购买合同【预售】签订时间:20171030)。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规划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和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受理编号:202104281143)被告答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受理编号:202208081798)被告答复见截图。【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并不需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在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车位面积(建筑和使用面积)不合国标,混淆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巨大差别。涉案车位(建筑面积24.18=套内12.72+分摊11.46)。A、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4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30平方米,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B、《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 4.3.4的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为19.3m2; C、《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的规定:“ 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标准车停车位计算,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
二、不应该有微型车车位,车库存在微型车车位,车辆因微型车车位纵深不够长期侵占道路(例如合同车位示意图1091#、1092#等,另外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中问题六相佐证)。《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附录二第3条“以下规定均为配建下限指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上调。其中,机动车配建指标按小型汽车计算。
三、不应该有机械车位,车库存在大量并不符合规范的机械车位。《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附录二第7条注3“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
四、审批该项目规划设计时,违反了当时还在生效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该项目规划设计完全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五、该项目规划设计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六、该项目规划设计(或者实际验收)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1、车间距不足0.6m车柱距不足0.3m【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无法满足车间距0.6m(车柱距0.3m)】;2、无法“一次进出停车位”;3、强迫用户停车时中轴线压中轴线;4、通【停】车道不足5.5m;5、机械车位通车道严重不足5.8m;6、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7、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净宽不达标【石岗路A段口】;8、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达标[石岗路A段出入口];9、转弯半径不达标;10、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11、未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12、部分靠墙车位明显不达标。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 B、《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1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C、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第9条和第10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这些不达标项目,会导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上述规范、规划相关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交通、消防安全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21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3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规划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6、     车位购买合同第一条截图打印件(规划审批日期为2016年);
7、 涉及的规范: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的;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6、《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7、《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行政起诉状   住建局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三江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坪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MB1H376361,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联系电话:0831-5108905、2108333;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4.1.1【小型车外廓宽取固定值1.8米】和4.1.5【机动车之间横向净距取固定值0.6米】进行合法性审查。
2、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3、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4、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住建局在消防和其它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2021年5月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反应情况。【关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车(柱)距不同理解的争议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将情况反应如下 ,请依法处理。基本事实: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预测建筑面积24.18=套内12.72+分摊11.46,预售许可证007#,有个车位示意图),但实际现场情况: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墙之间间距基本为0,涉及几千个车位(邦泰其它小区也是类似问题)。后来据查规划为小型车车位[下限指标]。双方争议:业主们和宜宾官方相关行政部门双方争议焦点:是否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表4.1.1和表4.1.5的规定(柱距0.3m,车间距0.6m)?业主认为: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离墙0.6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符合国标的最低要求;省、市行政部门均认为:现行车位符合国标。具体请求:请国家住建部协调并联系北京建筑大学权威裁判并解释:该现行车位是否符合国标?并就相关问题,出台一个具体文件或通知,以有效解决各种对国标理解上的争议和分歧。谢谢!】,住建部答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徐元涛:您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您来信咨询的事宜属标准具体技术内容,请您联系标准前言所列主编单位进行解释。二、我部不负责对具体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断,相关事宜请您向有关工程设计咨询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咨询。今后同一事由来信,不再告知。特此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2021年06月30日。
2021年同时向北京建筑大学联系并得到回复。【《北京建筑大学规范制定团队2021年6月29日的回复》1、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2个柱子的净距大于等于7.2米时,可以布置3个并排的小型车停车位,符合规范。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只规定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没有涉及车位宽2.4m*长5.3m这一概念与规定,所谓的停车位线是根据不同的机动车停放位置而划定的,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无关。3、申请人将机动车与机动车(柱、墙)之间的间距要求误解为车位与车位(柱、墙)之间的间距,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我不断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和电话多次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受理编号:202104281143、202106252408)被告答复的核心意思是:“车库、车位符合规范”或者回避未答复、(受理编号:202208081634)被告答复见截图【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并不需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4.1.1和4.1.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4条、第15条、第22条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的规定,与GB50067-2014中6.0.16相抵触;并拒不明确规范划线[车位应为宽度为2.0米的独立矩形框,框和框之间的横向间距0.7米]。该规范故意忽视现实情况中80%小型车宽度都大于1.8米(见该规范条文说明4.1.3续表2,故防火间距应不小于0.7米),仅2.4米宽车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意规避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通过刻意把所有小型车的外廓宽钉死在1.8米、车间距钉死在0.6米)。在车辆间距这个关键点上,JGJ100—2015中4.1.1和4.1.5与GB50067-2014中6.0.16相抵触,因为小型车的宽度范围是1.7至2.0米,相应车辆间距(防火间距)会有0.5米和0.7米两种选择。他们这个0.6米是不科学合理的,应取值0.7米。详见《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由此衍生出来的建筑面积明显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中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相冲突)。它的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长期阻碍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并影响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大量车位无物理空间安装、加装充电桩)。
未科学、合理区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参见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中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
一直与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7条(表一)规定的小型车外廓尺寸2.0米相冲突,违反了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2020年3月20日,《蚌埠市小型机动车停车位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将小型机动车车位标准尺寸,在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基础上,长宽均增加0.1m。
从它的《修订稿》观察它的内在历史违法基因:A、2021年11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5.1.3中明明所有小型车最小车宽都是1.85m了,但是《修订稿》4.1.1中仍然要把小型车外廓宽钉死在1.80m;B、《修订稿》完全无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歪曲为4.1.12部分集中布置;“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涉及到停车场、停车位的很多方面具体问题、参数,《修订稿》本应该细化具体、有可操作性,但是其明显缺失;C、现行规范车位长4.3.4中WE2为5.1m(开发商修成5.3m才勉强够用),《修订稿》还要进一步压缩成5.05m;D、现行标准的2.4*5.3m(或5.1m)车位无法安装、加装充电桩(柱网柱距7.2m),但《修订稿》不仅不改善,还要进一步压缩物理空间,确保无法安装、加装充电桩。
    《住建部官网问答20200330》中存在的问题:一、“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没有对如何计算所谓的停车位套内面积进行规定,请参见其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工程经验有一个停车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但也不是本规范需要规定与明确的内容。”,该答复与4.3.4条文详解有矛盾和冲突(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为19.3m2);二、“2、2.4 米宽度不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而是通过设计车型的宽度和规定的车与车的最小间距计算而来,2.4 米为一般标准车位的计算数据,对于其它特殊车位该数值可能不同。对于白线的宽度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认为车与车之间的划分可以取白线中线位置,车与柱、墙等特殊部位的距离可以包括白线的宽度。”,该答复关于2.4米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证据A、2.4 米宽度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表4.3.4中的最小停车位宽度);证据B、歪曲理解成了“0.3+1.8+0.3=2.4”,混淆了不同的数据和概念(0.3应该是冗余而不是间距)。
《北京建筑大学回复》存在的问题:
(一)、针对回复1:2个柱子净距等于7.2m时,布置的3个车位(每个2.4m宽),实际的停车状态,100%不能满足车柱距0.3m,车间距0.6m(无法苛求每辆车、每次都停在中轴线上,就算苛求也无法办到)。但规范又同时要求“柱距0.3m,车间距0.6m”,这不是互相矛盾吗?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无论如何都达不到规范标准的,那这个规范标准的现实意义何在?
(二)、  针对回复2:回复2与事实不符,宽2.4 m*长5.3m都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明确提出的数据(宽2.4 m是表4.3.4中的最小停车位宽度,长5.3m是表4.3.4中的We1);
(三)、  针对回复3:只有车位与车位(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才能最终确保车与车(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二的合格标准来看(车库长5.25m,宽度为2.31m,车辆普桑宽度1.71m):A、未要求中轴线压中轴线;B、横向有0.6m冗余度。换句话说,在本案车库中,我只要车停在2.4m*5.3m这个框内,驾驶员就是正常操作(没毛病的)。如果不规范车位与车位间距,就无法避免这相邻两车靠在一起。
(四)、  针对回复1: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实际的停车状态,94.44%{(7.2-0.4)/7.2}不能满足车间距0.5m,车柱距0.3m,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专家的非官方、非正式的电话咨询内容:《防火规范》明确了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大概意思就是停车状态也必须符合这个要求”。
(五)、  针对回复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5.1.4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条款详解中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19.3m2/23.5m2”,两者均与“回复1的停车位面积(2.4*5.3)”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三者无法大致统一、一致起来。
二、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这个得到“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非官方、非正式的电话证实)。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隐患。
三、该车库和车位存在的其它问题。案涉车库和车位不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且存在其它诸多问题。A、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1、车间距不足0.6m车柱距不足0.3m【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无法满足车间距0.6m(车柱距0.3m)】;2、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不达标;3、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不达标 ;4、车位宽度明显不够;5、无法“一次进出停车位”;6 、强迫用户停车时中轴线压中轴线;7、通【停】车道不足5.5m;8、机械车位通车道严重不足5.8m;9、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10、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净宽不达标【石岗路A段口】;11、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达标[石岗路A段出入口];12、转弯半径不达标;13、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14、未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15、无争议不达标的靠墙车位;16、1排3个机械车位宽度不足7.2m(因钢柱);17、混淆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巨大差别。B、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27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D、《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相关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因这些不达标项目直接衍生出来的消防、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全面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交通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事实清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具体、全面,但被告未依法主动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邦泰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处理,导致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20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截图打印件、宜宾12345平台投诉(申请)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蚌埠市小型机动车停车位规划设计管理规定(2020年01 月版)》截图打印件
6、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第11条截图打印件
7、     附件1《住建局在消防和其它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行政起诉状  交警大队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交警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街龙顺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K34610013G,法定代表人:周剑,联系电话:0831-5155005。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交通安全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和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受理编号:202106230161)被告书面答复“我们已督促物业核实问题并解释”、(受理编号:202208082196)被告电话答复“该车库车位不在其管辖范围”(书面答复见截图) 【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并不需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A、在该地下车库多个转弯路口及交叉路口,会不可避免的侵入对面车道;B、部分停车位车辆因微型车车位纵深不够长期侵占道路(例如合同车位示意图1091#、1092#等);C、卷帘门门框侵占本已不足米的道路宽度;D、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E、《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中3.2.5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个人实测情况:9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车道为5m,10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通道为5.58m;既是双向车道同时又是4.3.4小型车通【停】车道采样数据分别为5.40m、5.45m和5.57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六、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F、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足4m(单向行驶时),目测只有2.8m。G、车间距不足0.6m车柱距不足0.3m,无法正常上下车,车辆进出车位时,容易发生擦挂。H、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6.0.16的“车间距0.7m(车柱距0.3m)”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5的“车间距0.6m(车柱距0.3m)”。I、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29条第2款;第5条。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第9条和第10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具体条款要求(这些不达标会导致交通安全严重隐患),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上述规范相关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交通安全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21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3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交通安全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6、     车位购买合同第一条截图打印件(规划审批日期为2016年);
7、     该车库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缴费二维码” 截图打印件。


行政起诉状  公安分局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699185247G,法定代表人:周颖,联系电话:0831-3621207;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虽然我之前未正式向被告申请、举报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12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行政起诉状   消防救援大队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三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桷坪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078860924W,法定代表人:傅强,联系电话:0831-71921197192102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2021年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受理编号:202106252408)和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被告答复“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5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5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12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宜宾12345平台投诉(申请)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无标题2.jpg 无标题1.jpg 无标题.jpg 南京市标准第11条.jpg 车库规划.jpg 表三.jpg 蚌埠市.jpg HK标准.jpg 14B.jpg 11.jpg 10.jpg 7.jpg 6.jpg 5.jpg 4.jpg 3.jpg 2.jpg 1.jpg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受理通知.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218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2-11-3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scybr 发表于 2022-11-28 12:11
关于消防救援大队行政起诉状的补充问题及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一、        案涉车库、车位补充存在的问题

另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该法条表明案涉车库也可属于“停车场”。

发表于 2022-12-3 00: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是把这个平台当优盘来储存资料了太详细了,应该是律师什么的吧

 楼主| 发表于 2022-12-5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存在的问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60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22-12-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行政起诉状的补充问题及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行初127号 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
一、   案涉车库、车位补充存在的问题
1、     微型车位【以及子母车位的子车位】的长度不达标,例如1091#微型车位【1094#子母车位的子车位】,实际长4米,宽2.2米【子车位是2.4米】,对比《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条款4.1.1和4.3.4,长应该是We1=4.3米或者We1=4.1米。
2、     从停放在这些微型车位上的车辆的真实情况来看(这里要区分实际停放车辆车宽分别为小于等于1.8米和大于1.8米两种情况),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柱距不能达到0.3米;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横向间距、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3、     子母车位停放的车辆(子母车位长9.3=5.3+4米,实际停放状态纵向间隔基本为0),比照《防火规范》条款6.0.16,车宽小于等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5米;车宽大于1.8米的车辆之间纵向间距不能达到0.7米。
4、     小型车车位的建筑面积不符合《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应为33.3平方米,实际只有24.18平方米。《防火规范》条款3.0.1条文说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按停车数量的多少划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是因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发生火灾后确定火灾损失的大小,主要是按烧毁车库中车辆的多少确定的。按停车数量划分车库类别,可便于按类别提出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要求。据统计,一般汽车库每个停车泊位约占建筑面积30m2~40m2,50辆(含)以下的车库一般40m2/辆,50辆以上的车库一般33.3m2/辆,故此次修订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目的是为了使得停车数量与停车面积相匹配,合理地进行分类。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60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二、对其答辩状的反驳。
1、针对其第一点:2021年04月28日和2022年08月08日,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申请被告主动依法履职,受理编号:202104281143和受理编号:202208081798。并多次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申请被告主动依法履职。
2、针对其第二点:被告的《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只是形式上进行了答复,从未实事求是解决问题。该车库、车位不符合《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客观事实一直存在,消防、交通安全隐患一直都在那里。原告有确实充分的证据:1.84+0.7=2.54>2.4米和1.84+0.6=2.44>2.4米,足以推翻规划审核和规划验收、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之前机械车位钢柱净距不足7.2米,不符合《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要求;后来按照被告要求即使整改到7.2米,仍然不符合《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要求。
仅仅《公开答复》中被告承认的一系列问题,就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该车库、车位所谓的各种《规划设计合格》、《验收合格》是不合格的。起诉状中还例举有大量不符合规范的问题,但被告拒不承认和拒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3、针对其第三点: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第9条和第10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该项目规划设计完全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对车位的宽度、长度、面积等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其表三明确了:“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 B、《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1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针对其第三点中的(一)、(二)和(三):“停车场面积”、“停车位数量”只是其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的一部分,并非全部。
针对其第三点中的(四):
A、   被告必须提供1083#车位的“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具体数据以及具体计算过程。
B、   建标128-2010《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25条,非常明确规定了“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
C、   GBT 51149-2016住建部质监局《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中本规范用词说明: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被告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来支撑为什么会审批、验收通过【没有选择“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
D、   小型车车位的建筑面积不符合《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应为33.3平方米,实际只有24.18平方米。
综上所述,案涉车库的车位存在间距、宽度等问题,属于被告审批、验收范围。
4、针对其第四点:
      A、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的规定标准可以高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于“是否应该有微型车车位?”,若双方存在争议,被告应提供宜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解释(《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12.2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全文未提及“微型车”或“微型车车位”。
另外补充一点:微型车车位【以及子母车位的子车位】的长度不达标。
      B、案涉车库的小型车车位总体数量是否符合《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配建指标的规定,见附录二第7条。被告需要提供案涉小区所有不同住宅面积对应车位数的详细清单及其它,最后汇总来比较整个小区应有小型车车位数量和实有小型车车位数量。
      C、《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的规定标准可以高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于“是否应该有机械车位?”,若双方存在争议,被告应提供宜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解释(《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12.2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D、《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本规范用词说明: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被告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来支撑为什么会审批、验收通过【配建“机械车位”】。
5、针对其第五点:《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中表三明确了:“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6、被告答辩状完全回避了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未予答辩。
                                   原告:徐元涛
                                      20221205

 楼主| 发表于 2022-12-9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诉状证据、答辩状、截止20221209的问题更新及小结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WgAEwV7bIniNPRiASuKxcg
提取码:123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7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上诉状(交警大队)

上诉人: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上诉人: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五大队(临港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K34610013G,负责人:蔡勇,联系电话:0831- 5155005。
上诉请求:
1、      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30号》;
2、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行政诉讼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30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徐元涛的起诉”。现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该裁定书中“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徐元涛通过宜宾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举报包括自己车位在内的小区车位以及车库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一直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求被告交管五大队查处邦泰公司并责令邦泰公司整改。该投诉举报内容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车位和车库的设计涉及的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并非只是针对他个人的一般性调整”,该表述中“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与真实客观事实相比较存在巨大出入;比较符合真实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是“主要是原告徐元涛的专有利益(1083号车位)。同时在消防和通停车交通方面涉及到因车间距不足0.7/0.6米(因对照不同规范)涉及到的相邻车位(1082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消防方面涉及到因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涉及到的对面车位(1090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交通方面(从原告1083号车位到石岗路A段车库出入口之间的行驶路线,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不足6米)涉及到的双向行驶车道两边车位业主的专有利益(比如1112号、1113号和1093号、1094号等)”。契合客观事实的法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
  2、该裁定书适合法律错误。因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一、1083号车位产权属于上诉人的完全产权,就该完全产权1083号车位的宽度长度、套内面积、建筑面积、车间距、车柱距及车位正前方的车组防火间距进行行政诉讼或者维权投诉举报,均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二、因图纸设计原因,车库内还存在大量与1083号车位类似情况的标准车位,这些标准车位的“类似利益”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三、诉讼材料涉及到的不合国家规范和文件规定的微型车车位、子母车位、机械车位,目的是想尽可能列举出该车库及各种类型车位存在的所有问题,以证明前期的各种规划合格、验收合格是存在大量问题的,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
      3、上诉人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紧紧围绕1083号车位合法的专有利益展开。一、交通安全隐患方面,案涉车位1083号和车库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具体条款要求(这些不达标会导致交通安全严重隐患),上诉人驾驶机动车川QG0120,进出1083号车位以及行驶在车库的双向车道时(包括转弯处、车库出入口),这些道路设施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上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二、消防安全隐患方面,因1083号车位的车间距不满足防火规范0.7米(车柱距0.3米),1083号车位与对面1090号车位之间的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上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上诉人多次申请被上诉人依法履职,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上诉人的“原告资格合格”,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第6款、第25条、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5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该裁定书中“被告交管五大队对原告反映的情况进行解释、答复,符合相关规定”,该表述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真实的客观事实是:在2018年4月12日之前,被告未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而在2018年4月12日之后,被告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继续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截止2023年1月10日,该车位和车库的交通安全严重隐患一直存在。
     5、该裁定书中“……以至于行政机关花费精力进行应诉,导致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该表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6、该裁定书完全不考虑“因车间距车柱距不达标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双向通车道不足6米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转弯半径不达标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微型车车位车辆长期侵占双向车道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违法行为、违法状态必须要尽快得到强制执行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这边违法现场都快要“死人”“伤人”了(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消防安全严重隐患),而裁定书还在混淆“专有利益”、“共有利益”、“类似利益”,生搬硬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该裁定书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无视和冷漠。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立案并审理。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显系错误(1.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查明后依法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     本上诉状副本1份;
2、     一审行政裁定书1份;

具状人:徐元涛               
2023年1月13日



行政上诉状 (住建局)

上诉人:徐元涛,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7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上诉人:宜宾市三江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局,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MB1H376361,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联系电话:0831-5108905、2108333。
上诉请求:
1、      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6号》;
2、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行政诉讼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6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徐元涛的起诉”。现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该裁定书中“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徐元涛通过宜宾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举报包括自己车位在内的小区车位以及车库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一直存在消防、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求被告三江国土规划城管局查处邦泰公司并责令邦泰公司整改。该投诉举报内容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车位还是车库的规划事项涉及的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并非只是针对他个人的一般性调整”,该表述中“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与真实客观事实相比较存在巨大出入;比较符合真实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是“主要是原告徐元涛的专有利益(1083号车位)。同时在消防和通停车交通方面涉及到因车间距不足0.7/0.6米(因对照不同规范)涉及到的相邻车位(1082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消防方面涉及到因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涉及到的对面车位(1090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交通方面(从原告1083号车位到石岗路A段车库出入口之间的行驶路线,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不足6米)涉及到的双向行驶车道两边车位业主的专有利益(比如1112号、1113号和1093号、1094号等)”。契合客观事实的法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
  2、该裁定书适合法律错误。因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一、1083号车位产权属于上诉人的完全产权,就该完全产权1083号车位的宽度长度、套内面积、建筑面积、车间距、车柱距及车位正前方的车组防火间距进行行政诉讼或者维权投诉举报,均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二、因图纸设计原因,车库内还存在大量与1083号车位类似情况的标准车位,这些标准车位的“类似利益”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三、诉讼材料涉及到的不合国家规范和文件规定的微型车车位、子母车位、机械车位,目的是想尽可能列举出该车库及各种类型车位存在的所有问题,以证明前期的各种规划合格、验收合格是存在大量问题的,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
      3、上诉人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紧紧围绕1083号车位合法的专有利益展开。一、作为“建筑”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方面、交通安全隐患方面,案涉车位1083号和车库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具体条款要求(这些不达标会导致交通安全严重隐患),上诉人驾驶机动车川QG0120,进出1083号车位以及行驶在车库的双向车道时(包括转弯处、车库出入口),这些道路设施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A、《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B、《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上诉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27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E、《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上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二、消防安全隐患方面,因1083号车位的车间距不满足防火规范0.7米(车柱距0.3米),1083号车位与对面1090号车位之间的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上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上诉人多次申请被上诉人依法履职,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上诉人的“原告资格合格”,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第6款、第25条、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5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该裁定书中“被告三江国土规划城管局对原告反映的情况进行解释、答复,履行了应尽职责”,该表述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真实的客观事实是:被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但被上诉人未依法主动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邦泰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处理,导致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5、该裁定书中“……以至于行政机关花费精力进行应诉,导致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该表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6、该裁定书完全不考虑“因车间距车柱距不达标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双向通车道不足6米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转弯半径不达标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微型车车位车辆长期侵占双向车道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违法行为、违法状态必须要尽快得到强制执行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这边违法现场都快要“死人”“伤人”了(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消防安全严重隐患),而裁定书还在混淆“专有利益”、“共有利益”、“类似利益”,生搬硬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该裁定书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无视和冷漠。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立案并审理。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显系错误(1.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查明后依法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     本上诉状副本5份;
2、     一审行政裁定书3份;

具状人:徐元涛               

2023年1月16日

发表于 2023-1-18 01: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2-17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0217收到的中院通知
Screenshot_2023-02-17-13-39-55-1031574401.png
Screenshot_2023-02-17-13-40-31-0019307305.png
Screenshot_2023-02-17-13-41-38-1308994685.png
Screenshot_2023-02-17-13-42-14-1072528818.png
Screenshot_2023-02-17-13-42-40-0868766225.png

发表于 2023-2-18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
我没有仔细地看
但至少
还在认真地纲的人
无论 是当事人
还是律师
还是法律工作者
都是我敬重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23-3-8 17: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年2月23日才偶然发现的,被告(规划局)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现在倒成了二审中原告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感觉车位的建筑面积还成为关键突破口了。


发表于 2023-4-11 2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永远都告不赢,他们永远是对的,错的也是对的

发表于 2023-5-14 00: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9-2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1《规划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1083号及车库存在问题
  
【车辆:2012款福克斯2厢外廓宽1.84m*长4.342m】
  
实测数据或者实际状态(我车位一侧靠柱子)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备注
1.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不达标
12.72m2=2.4*5.3
19.3m2
  
【条文4.3.4表3】
--------
-------
2.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不达标
24.18 m2(套内12.72+分摊11.46)
------
30-40m2
  
【条文5.1.4】
30-40m2
  
【条文25】
邦泰“地下“停车场错误适用了”地面“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标准
3.不应该有微型车车位
实际存在不少微型车位,导致停车后车辆侵占部分通道
-------
-----
-----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附录二第3条
4.不应该有机械车位
实际存在大量并不符合规范的机械车位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附录二第7条注3
5.混淆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巨大差别
地面(25~30)m2;地下(30~40)m2
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中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



                附件1《住建局在消防和其它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1083号及车库存在问题
  
【车辆:2012款福克斯2厢外廓宽1.84m*长4.342m】
  
实测数据或者实际状态(我车位一侧靠柱子)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备注
1.车柱距不达标
0.25m
  
(此时车间距可能0.5m)
0.3m
  
【条文4.1.5】
0.3m
  
【条文6.0.16】
-------
-------
2.车间距不达标
0.45m
  
(此时车柱距可能0.3m)
0.6m
  
【条文4.1.5】
0.7m
  
【条文6.0.16】
-------
-------
当车宽大于1.8m时,无法满足防火间距0.7m
3.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不达标
12.72m2=2.4*5.3
19.3m2
  
【条文4.3.4表3】
--------
--------
-------
4.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不达标
24.18 m2(套内12.72+分摊11.46)
------
------
30-40m2
  
【条文5.1.4】
30-40m2
  
【条文25】
邦泰“地下“停车场错误适用了”地面“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标准
5.车位宽度明显不够
2.4m
-------
-----
-------
-----
2019南京2.6m,2020蚌埠2.5m,1989公安部2.8m,香港2.5m。《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1989年
6. 无法“一次进出停车位”
停车时需要多次调整
一次性进出
  
【条文4.3.2】
------
------
-----
7.强迫用户停车时中轴线压中轴线
车宽1.8m以下,且中轴线压中轴线停车才能符合间距标准
-------
------
-----
[条文说明]第26条,车辆正确入位即可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二的合格标准未如此要求
8.车组之间防火间隔不达标
编号1083处为5.57m、编号1521处为5.45m【设计图纸5.5m】、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
-------
6m
  
【条文4.2.10】
------
-----
《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
9.通【停】车道不达标
编号1514处为5.40m;编号1521处为5.45m
5.5m
  
【条文4.3.4】
-----
-----
-----
10.机械车位通车道不达标
编号3895处为5.3m;编号3763处为4.9m
5.8m
  
【条文5.3.8】
------
------
-----
11.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
9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车道为5m,10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通道为5.58m;既是双向车道同时又是4.3.4小型车通【停】车道为5.45m
6m
  
【条文3.2.5】
------
-----
-----
12.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净宽不达标【石岗路A段口】
目测大概6m
7m
  
【条文表4.2.10-1】
会车时较困难
13.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达标[石岗路A段出入口]
目测其单向行驶时2.8m左右
4m
  
【条文4.2.4】
------
------
-----
收费岗亭把道路一分为二,经过其岗亭位置时较困难
14.转弯半径不达标
实际驾驶体验转弯困难,会侵入对面车道
3.5m【条文3.2.6】
  
6.0m【条文4.1.3】
------
-----
------
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
15.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
目测光线不足、昏暗
50/30lx
  
【条文7.4.3】
------
-----
------
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
16.未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停车、下车都困难,更不用说安装充电桩了
------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
17、混淆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巨大差别
地面(25~30)m2;地下(30~40)m2
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中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

                附件1《交通安全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1083号及车库存在问题
  
【车辆:2012款福克斯2厢外廓宽1.84m*长4.342m】
  
实测数据或者实际状态(我车位一侧靠柱子)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备注
1.车柱距不达标
0.25m
  
(此时车间距可能0.5m)
0.3m
  
【条文4.1.5】
0.3m
  
【条文6.0.16】
参见《防火规范》
-------
2.车间距不达标
0.45m
  
(此时车柱距可能0.3m)
0.6m
  
【条文4.1.5】
0.7m
  
【条文6.0.16】
参见《防火规范》
-------
当车宽大于1.8m时,无法满足防火间距0.7m
3.不应该有微型车车位,导致车辆侵入车道
实际存在不少微型车位,导致停车后车辆侵占部分通道
-------
------
-----
-----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附录二第三条
4.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
9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车道为5m,10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通道为5.58m;既是双向车道同时又是4.3.4小型车通【停】车道采样数据分别为5.40m、5.45m和5.57m
6m
  
【条文3.2.5】
------
6m
  
【第10条】
-----
5.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净宽不达标【石岗路A段口】
目测大概6m
7m
  
【条文表4.2.10-1】
会车时较困难
6.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达标[石岗路A段出入口]
目测其单向行驶时2.8m左右
4m
  
【条文4.2.4】
------
------
-----
收费岗亭把道路一分为二,经过其岗亭位置时较困难
7.转弯半径不达标
实际驾驶体验转弯困难,会侵入对面车道
3.5m【条文3.2.6】
  
6.0m【条文4.1.3】
------
-----
------
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
8.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
目测光线不足、昏暗
50/30lx
  
【条文7.4.3】
------
-----
------
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
9.车位宽度明显不足
2.4m
2.8m【第8条】

                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1083号及车库存在问题
  
【车辆:2012款福克斯2厢外廓宽1.84m*长4.342m】
  
实测数据或者实际状态(我车位一侧靠柱子)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备注
1.车柱距不达标
0.25m
  
(此时车间距可能0.5m)
0.3m
  
【条文4.1.5】
0.3m
  
【条文6.0.16】
-------
-------
2.车间距不达标
0.45m
  
(此时车柱距可能0.3m)
0.6m
  
【条文4.1.5】
0.7m
  
【条文6.0.16】
-------
-------
当车宽大于1.8m时,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无法满足防火间距0.7m
3.车位宽度明显不够
2.4m
-------
-----
-------
-----
2019南京2.6m,2020蚌埠2.5m,1989公安部2.8m,香港2.5m
4.车组之间防火间隔不达标
编号1083处为5.57m、编号1521处为5.45m【设计图纸5.5m】、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
-------
6m
  
【条文4.2.10】
------
-----
《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



 楼主| 发表于 2022-9-2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邦泰车库收费2维码.jpg 车位图纸.jpg

 楼主| 发表于 2022-9-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配建机械车位.jpg 不应配建微型车位.jpg

发表于 2022-9-2 19: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9-2 19: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宜宾市纪委监委,如果不得行,找省纪委监委

 楼主| 发表于 2022-9-11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更新了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是比较重要的庭审材料);二、附件打包压缩了全部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等),目前最新最全。受网站限制(文件限制3M以下),只能分开上传。
20220910诉讼材料规划局.zip (2.72 MB, 下载次数: 5) 20220910诉讼材料交警大队.zip (2.41 MB, 下载次数: 0)

20220910诉讼材料住建局.zip (2.56 MB, 下载次数: 3) 20220910诉讼材料公安分局.zip (2.93 MB, 下载次数: 0)

20220910诉讼材料消防救援大队.zip (2.79 MB, 下载次数: 0)



 楼主| 发表于 2022-9-11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0910诉讼材料公安分局.zip (2.93 MB, 下载次数: 2)
20220910诉讼材料消防救援大队.zip (2.79 MB, 下载次数: 0)
20220910诉讼材料规划局.zip (2.72 MB, 下载次数: 0)
20220910诉讼材料交警大队.zip (2.41 MB, 下载次数: 0)
20220910诉讼材料住建局.zip (2.56 MB, 下载次数: 0)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