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华蓥市林业发展中心答复提出如下异议
首先感谢华蓥市林业发展中心对周永东提出的问题做出的调查努力,但还是有些情况与事实不符,且相差比较大,如下一一加以说明。
一、“截止2014年8月10日为止,李方福向周永东支付了121.5万元利息。”
在起诉时按355万元起诉,法院只支持了300万元本金,其中55万元利息未获支持,该由借款实际使用人支付的利息还欠20万元一直未付,因此实际收到的利息只有46.5万元。
二、“签订《借款合同》当时,约定以一本为抵押,编号为华府林证字(2009)第810300001号,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华蓥市宏宇木业有限公司′。”
原《借款合同》第四条借款担保:1.1借款人提供本人名下的华府林证字(2009)第810300001号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1681民初510号》确认了借款人用华府林证字(2009)第810300001号林权证提供担保;均无“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华蓥市宏宇木业有限公司”字样, 此项为凭空添加的。
该华府林证字(2009)第810300001号林权证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权证上公章均由华蓥市政府和林业局签发,均真实有效。
三、“据李方福称,在周永东索要该林权证作为抵押时,李方福明确向其多次声明‵该林权证是无效的′,对此周永东称无凭无据,并不认可。”
此项描述混淆视听,李方福因开设工厂急需借钱,是主动提供林权证作为借款担保的,并且主动约定无法归还本金及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来偿还本金及利息。因此并非周永东主动索要林权证,而是李方福主动提供。按照常理,借款人在借款时就多次声明抵押物“该林权证是无效的”,贷款人还会借款吗?此处违背基本常理,也与事实不符。
“李方福明确向其多次声明‵该林权证是无效的”,此处的“多次”是借款前,还是借款后?若是借款前,那是不符合常理逻辑的;若是借款后,款都已经借了,那一定是无奈的玩笑话。为什么李方福会说“多次声明‵该林权证是无效的”,李方福也说他受到了威胁,不按要求做将要报官说他涉嫌诈骗,要拉去判刑。事实上该威胁只能骗骗法盲,只要是华蓥市政府和林业局盖章颁发的林权证,不是李方福私刻公章伪造的林权证,有一本林权证借一本的钱,其目的只是想多借贷点钱,并不存在诈骗,事后又认可该笔借款,且在还款过程中,不涉及刑事诈骗,仅涉及民事欺诈,无刑事责任。
四、“后经判定,该证为原华蓥市林业局错误重发。”
既然华蓥市林业发展中心承认华府林证字(2009)第810300001号林权证是原林业局错误重发,那么错了就要承担错误引起的责任。
五、“2015年4月,经李方福同意,付小雄、周永东、吉晓林三人申请组织对广安弘宇木业有限公司(法人李方福)名下的巨桉林产(位于华蓥市庆华镇石佛沟村)进行了采伐,……”
该项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事实表明:周永东未申请对广安弘宇木业有限公司(法人李方福)名下的巨桉林产(位于华蓥市庆华镇石佛沟村)进行了采伐。但此批林权的采伐过程中周永东进行了过问监督,采伐的林权证号为华府林证字(2007)第080001、080003、080005、080006号。该批林权是2005年6月24日,广安弘宇木业有限公司的法人李方福与庆华镇石佛沟村及二组、三组、五组、六组签订《合作造林协议》签订而种植的巨桉,于2007年6月28日办理了上述四本林权证。该批林权于2015年底被采伐。
六、“2015年11月9日,周永东持广安弘宇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和登记在‵华蓥市宏宇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林权证(华府林证字(2009)第810300001号)到华蓥市广华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其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该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发现申请采伐单位和林权证所载权利人不一致,因此停止了设计,没有向周永东提交作业设计。”
“2016年4月,周永东向原华蓥市林业局申请采伐时,汇通公司同其他债权人已于2016年4月27日签署了《林权抵押变更登记协议》,并已经向华蓥市林业局申请了林权变更登记,因此,原林业局当时答复因林权有争议,不能办理采伐审批。”
该叙述是事后凭字面推测与想象,与事实严重不符,此事调查一下华蓥市广华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华公司”)相关设计负责人就很清楚了。首先时间是在2015年9月21日,周永东持广安弘宇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书》(盖公章)到“广华公司”委托其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并未提供林权证书。并与“广华公司”相关设计负责人到华府林证字(2009)第810300001号现场核查蓄积,而2015年11月9日是应“广华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补充资料。整个过程未有“在设计过程中发现申请采伐单位和林权证所载权利人不一致”之说,若此说法属实,就不会要求后期补充资料了。真实情况是:应周永东的申请“广华公司”做好了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已经通知缴费了,可在2016年4月27日,华蓥市林业局和“广华公司”收到《林权抵押变更登记协议》,说该林权有争议不能为我办理采伐证了。
2016年4月因林权有争议阻止了周永东的采伐申请,可没有阻止三年后2019年3月“农投公司”的采伐,这难道不是古时官场怪象吗?
七、“2016年4月10日,李方福以广安弘宇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周永东签订《对账协议》,约定在2016年8月10日前偿还本金300万元,并由华蓥茂源木业有限公司担保。从周永东自己提供的该协议的复印件中看出,李方福在该协议中注明了一句话,即‵注:原给周永东的林权证华府林证字(2009)第103000001号林权证是无效的。特此声明。李方福2016年4月10日。”
明显此为借款多年后,李方福早已陷入债务危机,周永东为了对账起诉,关键是对账,其它的都当成是一种无奈的玩笑话不会当真去关注了。
八、“2016年12月8日,华蓥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出资1310万元收购了‵农发行′持有的‵弘宇公司′11处林权,并于2017年6月在原华蓥市林业局办理了10处林权变更登记(有一处暂未办理),按最新的要求测绘,该批林权面积总共2802.26亩,因此……。”
仅说明办理了10处林权变更登记总共面积2802.26亩,需要提供详细资料加以说明。请求提供办理了的10处林权变更登记相关资料,以及变更后的林权证资料,还有暂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一处林权证编号。
九、“2017年9月20日,华蓥市人民法院裁定,将广安弘宇木业有限公司两处林权资源按评估价1350851.4元按评估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周永东(见《民事裁定书(2017)川1681民初498号之一》)。”
该两处林权证号为华府林证字(2007)第020009、020010号林权,因该两处林权根本无林权证载明的巨桉林木,全是自然生长的毛竹,无实际价值,且无法过户。通过李方福和周永东签订协议,经华蓥市人民法院确认,取消了该项按评估价1350851.4元的抵偿裁定。
十、“2019年12月18日,华蓥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在2019年12月18日广安日报第4版上对‵华蓥市宏宇木业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华府林证字(2009)第810300001号林权证公告作废。”
在华蓥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在2019年12月18日广安日报公告作废之前,该林权证合法有效;若至始无效,就用不着公告作废了。
十一、“2020年4月23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向林业发展中心和庆华镇石佛沟村委会分别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川1681执恢120号:‵查封、冻结弘宇公司与石佛沟村6组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巨桉林木,限制其采伐、转移(巨桉林木种植面积780余亩),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止。”
“2020年7月29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2019)川1681执恢252号之二)》,依法解除对周永东所述该批林权资源的查封。因此,华蓥市庆华镇石佛沟村6组巨桉林木不存在采伐限制。”
“2021年3月16日,庆华石佛沟村委委托管维建办理林木采伐面积37.2624公顷,涉及石佛沟村5组、6组。”
以上是对法院冻结巨桉林木被办证采伐的回复,在此三问华蓥市林业发展中心:
1、 为何答复隐藏弘宇公司与石佛沟村6组签订合同时间和履约方式?
2、 为何隐藏《执行裁定书》(2019)川1681执恢252号之二)》解除该批林权资源的内容,该批林权资源的签约时间和履约方式?
3、 为何隐藏2022年11月7日上午11:00与当事人李方福通话内容?
如下是华蓥市人民法院冻结巨桉林木被办证采伐的真实情况:
上述华蓥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林权弘宇公司与石佛沟村6组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巨桉林木,限制其采伐、转移(巨桉林木种植面积780余亩)。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给石佛沟村书记卢友做笔录确认上述林权资源是弘宇公司的,且石佛沟村委在该《林地承包协议书》盖鲜章确认,以此,华蓥市人民法院才于2020年4月23日向林业发展中心和庆华镇石佛沟村委会分别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川1681执恢120号。2011年10月13日,“弘宇公司”与石佛沟村6组签订该《林地承包协议书》,协议明确承包林地每年按70元/亩计算,每年缴交林地租金50140元,实际每年均履行缴费义务。
2020年7月29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2019)川1681执恢252号之二)》,依法解除对周永东所述该批林权资源的查封,该批林权证号前述2015年采伐的林权证号为华府林证字(2007)第080001、080003、080005、080006号,采伐后在2016年石佛沟村书记卢友就在此批林地上种植了油樟树,目前此批油樟树已经成林了。2005年6月24日,“弘宇公司”法人李方福与庆华镇石佛沟村及二组、三组、五组、六组签订《合作造林协议》是的,协议约定第一代巨桉采伐后甲方(石佛沟村组)按5%分成,第二代、第三代巨桉采伐后甲方桉25%分成。
2021年3月,庆华镇政府引进正邦畜牧公司建设养猪场,选址就在庆华镇石佛沟村6组林地位置。为了尽快落实项目交地建设,庆华镇石佛沟村委于2022年3月5日出具两份林权证丢失证明,庆华镇石佛沟村委于2021年3月16日委托管维建办理林木采伐面积37.2624公顷(约合560亩)采伐事宜,另有庆华镇石佛沟村委约有120亩(每年承包费8000元)也被采伐了。仅凭庆华镇石佛沟村委林权证丢失证明,隐藏“弘宇公司”签订的仍有法律效力的《林地承包协议书》,华蓥市林业发展中心给该批林权办理了《采伐证》。为什么隐藏《林地承包协议书》?因为华蓥市人民法院是用《林地承包协议书》冻结的该批林木资源。为什么可以出林权证丢失证明,而不是到相关部门查询林权证办证资料?因为该林权资源根本没有办理林权证。
2022年11月7日上午11:00与李方福通话录音(三方人员见证通话)已经说明:2011年10月13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书》没有办理林权证,与2005年6月24日签订《合作造林协议》各是一片林地,互不包容,且两片林地履约方式完全不一样。为什么隐藏如此重要的证据?为什么选择性地采用李方福的证词证言,足见相关人员拉边锯的立场?!
如果2020年4月23日华蓥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林权资源在2020年7月29日解封的华府林证字(2007)第080001、080003、080005、080006号四至界线内,解封的林地在2015年采伐时已经按第一代采伐分成了,那么“弘宇公司”每年向庆华镇石佛沟村及五组、六组缴交的50140元林地承包费属于缴从了,应当主张退还。政府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敬请调查核实后请求庆华镇石佛沟村及五组、六组将多收的承包费退回。我们为什么不能正视事实,而要一味回避真相,华蓥市林业发展中心违规办证的问题遮掩了,可庆华镇石佛沟村组多收承包费的问题又突出了。一句谎话,用999句真话就不一定能够遮得住!
十二、根据华蓥市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既要解决“农发行”的债权问题,也要解决民间的债权问题,会上安排“农投公司”购买“弘宇公司”林权资源变现,同时委派时任办公室主任协调落实该会议精神。事后处理结果:只解决了“农发行”的债权问题,未解决民间周永东的债权问题。
希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理清事情真相,据实处理相关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