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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吐槽] 发一条微博依法信访被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8小时左右不予行政处罚案将于5月31日下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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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2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各位网友5月31日下午3点到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开区(奎阁)第一审判法庭(行政审判中心)旁听能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对网民网络发言是否合法和是否会产生遭冤假错案有所帮助……也请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在中国庭审直播网公开直播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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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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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16: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身正不怕影子斜!民意……别人评论几句就违法犯罪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2 11:49
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不在中国庭审直播网公开直播普法应公开书面说明理由……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1 07:55
6月1日凌晨,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涉极目新闻记者治安案件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涉极目新闻记者治安案件
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2023年5月30日,湖北极目新闻记者在织金县采访期间发生治安案件。案件发生后,毕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赴织金督导案件侦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3年5月30日18时22分,织金县公安局猫场派出所接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报警称,其在织金县引子渡水电站被打。接警后,猫场派出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并在猫场镇沙坝村茅草坝组找到报警人,初步核实情况后,将李某某送医检查,经织金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


经查,5月30日,李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沙坝村发现一车辆跟随,遂用手机对跟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找跟随车辆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况。车上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3人随即下车,在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经织金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马场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经织金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经马场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李某、陶某予以解聘处理。


此次事件,教训极为深刻,暴露出少数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严重伤害了媒体朋友,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并向记者本人致歉,向新闻媒体致歉,向社会各界致歉!我们将痛定思痛,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以实际行动感谢和回馈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毕节市联合调查组

2023年6月1
发表于 2023-6-5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的规定,言论自由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13 09:52
真的奇怪,昨天看见一只狗,专咬普通老百姓。

发表于 2023-5-22 16: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案由?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2 16:55
案由涉嫌寻衅滋事

发表于 2023-5-22 17: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2 17:52
关注详细案情就去旁听……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2 19:34
网络依法发言后被传唤该怎么面对?庭审会告诉你答案……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3-5-22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事由及庭审结果。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4 11:09
在此报名,能来旁听的请带上身份证和口罩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4 20:26
关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4 21:27
没有事实和证据可以随便立案调查吗?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4 22:34
什么是网络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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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5 10:57
期待人民法院把网络寻衅滋事的定义和立案标准审理出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6 14:54
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的证据?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6 17:05
一审法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所规定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老肖在群聊里面发送相关言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构成要件,没有没有证据证明老肖的微信群聊里面的言论在发送、转发之后引发了寻衅滋事的后果。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老肖在微信群里面“发牢骚”“吐吐槽”的行为并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老肖构成寻衅滋事,适用法律错误。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7 19:37
派出所有无职权立案调查寻衅滋事行政案件,寻衅滋事案件处罚是公安局,立案调查与处罚机关不一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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