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于2022年10月27日限制上诉人某某某人身自由8小时左右没有依法按时做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
1)、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和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所谓“没有违法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经过调查后,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此种情形下,应当终止调查。上诉人没有违法事实,被上诉人也把上诉人被暂扣的手机还给了上诉人,更能证明上诉人没有违法事实,但被上诉人没有依法给上诉人出具书面的终止调查决定书。
2)、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被上诉人是2022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的,最迟应该在2022年12月27日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超出法定期限至今未对上诉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本案的执法主体和出具法律文书的主体盖章错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和“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上诉人不能是上诉人的执法主体。
第四、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就搞驳回起诉属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没有把违法书面传唤认定为非法限制上诉人的人身自由。
第五、一审法院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对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事实认定错误。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与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不同的法定代表人的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有不同的法定职责,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是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并且被上诉人是2022年10月27日对上诉人立案调查的,最迟应该在2022年12月27日前做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对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对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经人民法院判决为合法有效,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所谓“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是指:公安机关在全面、充分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违法事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有嫌疑,但无实据,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认定为“证据不足”。此种情形下,应对行为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没有违法事实——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就不存在——终止调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是指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违背事实违法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左右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执法主体错误,给上诉人造成了精神、名誉和经济损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至今未向某某某做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赔礼道歉,也没依法给某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和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和《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规,故某某某依法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让大家学法、知法、守法而不再受到陷害甚至冤案发生,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支持上诉人诉求。一审法院在本案进入实体审查之后,在未查明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对上诉人做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没经人民法院判决合法有效,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违法认定为被上诉人的终止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如果此案得不到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就会导致被上诉人随便找个所谓理由违法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29日收到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川1603行初164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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