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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创文明城市

[八卦吐槽] 发一条微博依法信访被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8小时左右不予行政处罚案将于5月31日下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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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鹊(匿名发布)
扁鹊(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9 07:32
依法文明执法才是硬道理
扁鹊(匿名发布)
扁鹊(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29 17:24
前锋区人民法院以对原告不产生实际权利影响驳回起诉了。不得开庭了,请网友不要去旁听了。
蔡文姬(匿名发布)
蔡文姬(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5-31 21:55
正在依法上诉
狄仁杰(匿名发布)
狄仁杰(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1 07:55
6月1日凌晨,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涉极目新闻记者治安案件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涉极目新闻记者治安案件
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2023年5月30日,湖北极目新闻记者在织金县采访期间发生治安案件。案件发生后,毕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赴织金督导案件侦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3年5月30日18时22分,织金县公安局猫场派出所接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报警称,其在织金县引子渡水电站被打。接警后,猫场派出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并在猫场镇沙坝村茅草坝组找到报警人,初步核实情况后,将李某某送医检查,经织金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


经查,5月30日,李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沙坝村发现一车辆跟随,遂用手机对跟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找跟随车辆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况。车上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3人随即下车,在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经织金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马场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经织金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经马场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李某、陶某予以解聘处理。


此次事件,教训极为深刻,暴露出少数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严重伤害了媒体朋友,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并向记者本人致歉,向新闻媒体致歉,向社会各界致歉!我们将痛定思痛,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以实际行动感谢和回馈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毕节市联合调查组

2023年6月1
程咬金(匿名发布)
程咬金(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3 11:29
又是临时工背锅,副所长只是调岗而已。

发表于 2023-6-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琪拉(匿名发布)
安琪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4 18:41
等二审结果
发表于 2023-6-5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的规定,言论自由
扁鹊(匿名发布)
扁鹊(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5 21:25
前锋区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了吗
韩信(匿名发布)
韩信(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8 07:46
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搞驳回起诉什么时候能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妲己(匿名发布)
妲己(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11 19:21
前锋区人民法院办理上诉程序了吗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12 16:08
近日,一位大叔地铁上被误会偷拍,自证清白后,仍遭女子曝光。

事情原委是,6月7日,广州8号线地铁上,一女子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在偷拍,遂要求检查手机。在大叔让女子检查自证清白后,女子仍在网络曝光大叔是猥琐男,称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并表示既然没有偷拍,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后大叔报警,女子通过警方达成和解,公开表示道歉。

这事件涉及到一种重要的常识,即公民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这个常识就如数学的公理。假如公民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则任何人可以随意他人指控他杀人、强奸,指控的人动动嘴吧,被指控却陷入举证困境,岂非天下大乱。

法律讲的是证据(包括举证责任),要指控别人违法犯罪,就要谁主张、谁举证。刑事诉讼中要给被告人定罪,就要公诉机关举出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证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权利,要胜诉,必须本方举出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对方。就如本案,女子指控大叔偷拍,也要有证据,不能靠直觉。譬如有证人看到大叔在偷拍,或者看到大叔手机中有女子照片,或者车厢视频中视频证明偷拍等到。如果没有证据,则不能随便指控对方是猥琐男,更不能信口开河上纲上线,那会侵犯对方名誉。大叔本无义务把手机给女子看,但是息事宁人,让渡权利,自愿被查,以自证清白也是可以的。女子看后,还是乱说,则已是侵权,大叔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自证清白的运用也是灵活的。在对方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公民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可以不去理会。如果对方有证据指控,公民也可以自证清白,找出有利于本方的证据去反驳,以便尽快查清事实,结束纠纷。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公民才有自证清白的义务,譬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被告,有义务说清财产的来源,否则会被定罪,因为被告是公职人员,本有廉洁的义务。还有常见的问话套路,执法人员第一句就是要对方自己说犯了什么事?这种强迫别人自证清白、自我指控的问法也是有问题的。公民可以反问,盘问他是什么理由?对此,对方有回答的义务。
貂蝉(匿名发布)
貂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13 09:52
真的奇怪,昨天看见一只狗,专咬普通老百姓。
后羿(匿名发布)
后羿(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15 12:48
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时左右上诉人某某某在依法执业被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某某等民警以涉嫌寻衅滋事书面传唤(详见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给某某某出具的书面传唤证,传唤证没有说明传唤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传唤证的公章没有编号,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公章涉嫌未在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依法备案,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九十二条该印章违法无效属非法传唤,传唤证传唤地点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实际限制人身自由地点为某某城南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办案中心),某某某当时就向民警表明没有公开发布虚假信息,根本不存在寻衅滋事,但被上诉人某某派出所蔡某等民警没有向上诉人送达行政立案通知书,坚持把某某某带到某某区公安局办案中心限制人身自由8小时左右。
典韦(匿名发布)
典韦(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16 17:39
某某某被带到某某区公安局办案中心后,某某派出所蔡某让某某某签了行政案件调查告知书,某某派出所某某边抽烟边对某某某问询和做笔录(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十九条),某某某上午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后,某某派出所蔡某等民警不让某某某离开,也不做笔录,让某某某在某某区公安局办案中心审讯室坐到下午3点左右。某某派出所某某下午3点左右问某某某为什么要发布不实信息,某某某说,某某凭什么认定某某某发布的不实信息?某某没有出示某某某被传唤的事实和依据。某某某不签字,某某大发雷霆还辱骂嘲讽某某某,某某的所作所为目的是为了陷害某某某承认违法了才好行政处罚?(违反了《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者不能诱供、骗供和陷害行政相对人的有关规定),以上事实请人民法院调取办案民警某某等人对某某某的执法记录仪和某某区公安局办案中心审讯室对某某某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因为某某某的手机当时也被被上诉人暂扣了8小时左右(详见证据调取申请书)。其理由如下:
花木兰(匿名发布)
花木兰(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16 19:04

第二、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于2022年10月27日限制上诉人某某某人身自由8小时左右没有依法按时做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
1)、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和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所谓“没有违法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经过调查后,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此种情形下,应当终止调查。上诉人没有违法事实,被上诉人也把上诉人被暂扣的手机还给了上诉人,更能证明上诉人没有违法事实,但被上诉人没有依法给上诉人出具书面的终止调查决定书。
2)、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被上诉人是2022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的,最迟应该在2022年12月27日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超出法定期限至今未对上诉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本案的执法主体和出具法律文书的主体盖章错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和“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上诉人不能是上诉人的执法主体。
第四、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就搞驳回起诉属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没有把违法书面传唤认定为非法限制上诉人的人身自由。
第五、一审法院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对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事实认定错误。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与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不同的法定代表人的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有不同的法定职责,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是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并且被上诉人是2022年10月27日对上诉人立案调查的,最迟应该在2022年12月27日前做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对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对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经人民法院判决为合法有效,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所谓“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是指:公安机关在全面、充分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违法事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有嫌疑,但无实据,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认定为“证据不足”。此种情形下,应对行为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没有违法事实——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就不存在——终止调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是指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违背事实违法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左右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执法主体错误,给上诉人造成了精神、名誉和经济损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至今未向某某某做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赔礼道歉,也没依法给某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和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和《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规,故某某某依法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派出所让大家学法、知法、守法而不再受到陷害甚至冤案发生,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支持上诉人诉求。一审法院在本案进入实体审查之后,在未查明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把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对上诉人做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没经人民法院判决合法有效,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违法认定为被上诉人的终止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如果此案得不到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就会导致被上诉人随便找个所谓理由违法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29日收到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川1603行初164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3年6月5日            

发表于 2023-6-17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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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退回手机后不出具这种法律文书
发表于 2023-6-17 12: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17 15:37
持续关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

发表于 2023-6-17 16: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3-6-13 09:52
真的奇怪,昨天看见一只狗,专咬普通老百姓。

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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