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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刑事申诉再审听证后三年不回应不裁判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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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8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申诉再审听证后三年不回应不裁判的情况反映


      
      我叫张煜,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公民身份证号512927195206164814,电话:13228257938。依据法律的规定,受子张雍委托,为子张雍持续申诉,已22年余。现向您反映依法听证后的“张雍案”无由被搁置了三年无结果的事实。




       在2021年7月30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受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在仪陇县人民法院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有:县人大、县政协、马鞍镇政府、县法院院长、刑庭庭长、法官、书记员、律师、当事人,符合《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6条规定的再审案件听证程序流程。随后,仪陇县法院将听证情况上报到了南充市中院。




        根据听证结果显示:被告张雍不构成犯罪!一个重大强奸案,竟然在案卷中没有一份由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字、捺手印的证据材料!没有一份由被告人张雍亲口供认强奸事实的讯问笔录!依法,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满足进入再审程序的条件!听证已三年了,市中院尚未作出任何回应和裁定。刑事申诉再审案件是有时限的,没有理由任意无限期地空转程序!




       三年来,经向南充市中院上百次书面、电话、亲访询问、核实,该院信访处先称:案件先由本院审委会全体成员分别审查,经二年审查并未挑出被告有罪的事实;后又称:案件已报送本院刑庭。在2024年6月7日向该院刑庭询问、核实,根本没有“张雍案”。依法,刑事申诉再审案件,应由刑事审判监督庭受理。又向审监庭询问,也没有“张雍案”。故,我们有理由认为听证后的“张雍案”被扣压在了该院信访处,时间长达三年了。无疑是本案中的“关系”、“人情”、“权利”、“责任”在背后抯扰、串通、支撑!因此,当事人请求排除干扰,督促或直接介入“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的处理,让听证后的再审案件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谢谢!




       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将卖淫嫖娼当成强奸判决、裁定。




       本案共计有的两份询问笔录清楚地显示:在案卷第2页顺数第11行至14行证实:2002年8月24日夜间,小姐刘某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在性过程中,没有反抗,没有呼救,配合默契,属于未婚青年男女自愿发生的卖淫嫖娼,应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依法不构成犯罪!小姐刘某自己在案卷询问笔录第14页证实:“回去后,我就发觉第一个娃儿(指张雍)与我发生性关系给的100元钱及自己提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小姐在第二份询问笔录中证实钱被曹鹏偷了),我就又哭了,后来,我就向马鞍报了强奸案”。证实卖淫小姐收下了张雍100元钱卖淫的事实确实存在。她报案的目的是:希望公安为她收回被偷的110元钱。法院“拉高提升”把卖淫嫖娼当成强奸判决张雍12年强奸罪,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线。




         二、原审法院定案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所谓受害人的全部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辩认笔录、勘查笔录)是用非法手段收集的,不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案卷19页有一份户口表,载名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没有其她名字,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仅以这张户口表认定“张雍案”受害人叫“刘琴”!




         可在第1页至6页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叫“汤晓莉”,在签名处未捺手印。在这份笔录中只要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捺了手印,唯独签名处未捺手印。证实公安记录失真,被询问人最后就不敢继续捺手印了。




         在第7页至16页的第二份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叫“刘羽”,被询问人与签名人不一致。在询问笔录第9页有篡改、添加的痕迹,未捺手印;采信讯问笔录64页指供诱供、猜测性和推测性的证词定案;二审法官有变造焦点证据“提升”定案的情形。在询问笔录第15页公安记录道:“我户口上名字叫刘琴,在仪陇县叫刘羽,还有一个名字叫汤晓莉”。那么,公安既然已查明被询问人的真实名字叫“刘琴”,为什么不让被询问人签真名“刘琴”?反而在这份询问笔录上签了“刘羽、汤晓莉”这两个假名?记录失真,漏洞百出,自相矛盾,恶意移花接木,张冠李戴。依法,这两份询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在本案中 “汤晓莉、刘羽”,有签名的询问、辩认、勘查笔录,没有户口证明;而“刘琴”有户口表证明,则没有任何签名、捺手印的笔录证明,二者相互矛盾,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明力,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不具备三性。




         由上述基本事实证实:




        1、 原审定案的关键证据有伪造、篡改、变造、指供诱供的情形,审判机关未按规定审理证据和事实,审判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应当宣告张雍案(20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和(2003)南终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及(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无效,宣告被告无罪。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2、3、4项的规定和听证查明的基本事实,请求市中院审理、纠正“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改判无罪。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雍(被告人)、张煜(被告张雍父亲)、李世蓉(被告张雍母亲)
                           
         2024年 7 月  7  日




         附:1、仪陇法院受南充市中院委托召开听证会的传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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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2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中的判决裁定。

       在(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4页“我院认为”,判决裁定如下:

        第一、认定被告等四人将卖淫小姐“强行带入”天浴洗脚房内。在裁定书中判决认为“四人将卖淫小姐推入天浴足道”。请问这“四人”,是哪“四人”?他们的姓名叫什么?藉贯、地址在什么地方?他们呈供自己参予推小姐入天浴洗脚房的讯问笔录何在?证供笔录何在?在案卷中显示:没有“四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参予将小姐推入天浴洗脚房内的证供笔录。“强行带入”,仅仅是一个单方面的孤立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三性,显然缺乏客观、真实性的支持、印证“强行带入”的判决认定,把无中生有的事实强加给了被告人!
         第二、认定被告人请人帮助对卖淫小姐“放凶些”。由本案询问笔录第2页显示:小姐收下张雍100元钱后,小姐说“我便同那个娃儿在房间的床上发生了性关系,我的外衣和裤子是我自己脱的,那个娃儿又把我的内衣和乳罩改了,然后他把自己的衣服裤子脱掉,同我发生的性关系”。

         在本案中张雍主观上是以100元钱为媒介进行嫖娼,根本就不需要请人“放凶些”,授意他人帮助威胁小姐,才能达到嫖娼的目的。在这个世界上哪有以100元钱嫖娼,然后还要请人帮助威胁小姐,才能达到性关系目的的先例?这一判决不符合客观常理,也不符合律法的逻辑道理,是欲加之罪。

         第三、认定被告“迫使收下100元钱”。张雍没有授意许期川吼那些话达到迫使收钱的目的。许期川是张雍当天才认识的,不可能授意去吼那样的话。应当提醒大家:本案的对象是卖淫小姐,做的就是皮肉生意,不远千里从内江市到仪陇县马鞍镇来以皮肉谋取利益。一次价格100元钱,需要迫使才会收下钱吗?还是主动要求一次付给的代价是100元钱?凡是有思维的人都会判断、明辩。哪有嫖客“迫使”收钱才收钱的卖淫小姐?

        为什么许期川要吼那些威胁的话,只有许期川自己才明白。或许受人利用?或许受公安侦查人员威胁所致?在案卷第9页,公安侦查人员就篡改、添加了相同的内容。

     在案卷64页公安侦查人员指供诱供,胁迫证人许期川在黑灯瞎火中提供了猜测性、推测性的相同证据。

      2002年前,张雍已在福建打工。因给父亲张煜做生日,才回到家,这个事实在案卷中已有显示。而许期川是当天经人介绍才认识的,何来“吃不吃,住不住、用不用钱嘛”,由春林子(指张雍)长期供他们吃、住、玩、用。什么“撞枪口的事莫叫我做”,等等显然都是编造出来了。这那是判决,是公然的栽赃陷害!能一条一条地说明上述判决事实、证据的来源吗?能一条一条地证明上述事实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吗?

      该裁定书仅以上述事实、证据判处了被告10年强奸罪,滥用审判权,能证明该判决的合法性、真实性吗?恐怕办案法官也说不清,道不明,为了判决而判决,为了判决的需要,不择手段达到定罪的目的,这就是当年的司法现状,只讲权力,不讲法律,是权大于法的典型案例! 没有事实,编造事实,没有证据,伪造证据,拿不出客观真实的确实证据,就捕捉影,无中生有,偷梁换柱,嫁接证据。变造、提升、拔高证据,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张雍、张煜(张雍父亲)、李世蓉(张雍母亲)

                   2024年7月22日

 楼主| 发表于 2024-7-8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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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9 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由听证结果显示:被告张雍不构成犯罪!一个重大强奸案,竟然在案卷中没有一份由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字、捺手印的证据材料!没有一份由被告人张雍亲口供认强奸事实的讯问笔录!依法,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满足进入再审程序的条件!听证已2年11个月了,市中院尚未作出任何回应和审理判决。  刑事申诉再审案件是有审限的,不能无限期地拖延。

 楼主| 发表于 2024-7-9 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24-7-9 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4-7-10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4-7-10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听证结果显示:被告张雍不构成犯罪!一个重大强奸案,竟然在案卷中没有一份由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字、捺手印的证据材料!没有一份由被告人张雍亲口供认强奸事实的讯问笔录!依法,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满足进入再审程序的条件!听证已三年了,市中院尚未作出任何回应和裁定。刑事申诉再审案件是有时限的,没有理由任意无限期地空转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4-7-13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4-7-13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该将错就,一错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4-7-14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该将错就,一错到底!

发表于 2024-7-15 07: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7-15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会销毁听证笔录吗?

 楼主| 发表于 2024-7-16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该将错就,一错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4-7-16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4-7-1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4-7-17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谢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4-7-18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该将错就,一错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4-7-18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该将错就,一错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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