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再审听证后三年不回应不裁判的情况反映
我叫张煜,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公民身份证号512927195206164814,电话:13228257938。依据法律的规定,受子张雍委托,为子张雍持续申诉,已22年余。现向您反映依法听证后的“张雍案”无由被搁置了三年无结果的事实。
在2021年7月30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受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在仪陇县人民法院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有:县人大、县政协、马鞍镇政府、县法院院长、刑庭庭长、法官、书记员、律师、当事人,符合《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6条规定的再审案件听证程序流程。随后,仪陇县法院将听证情况上报到了南充市中院。
根据听证结果显示:被告张雍不构成犯罪!一个重大强奸案,竟然在案卷中没有一份由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字、捺手印的证据材料!没有一份由被告人张雍亲口供认强奸事实的讯问笔录!依法,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满足进入再审程序的条件!听证已三年了,市中院尚未作出任何回应和裁定。刑事申诉再审案件是有时限的,没有理由任意无限期地空转程序!
三年来,经向南充市中院上百次书面、电话、亲访询问、核实,该院信访处先称:案件先由本院审委会全体成员分别审查,经二年审查并未挑出被告有罪的事实;后又称:案件已报送本院刑庭。在2024年6月7日向该院刑庭询问、核实,根本没有“张雍案”。依法,刑事申诉再审案件,应由刑事审判监督庭受理。又向审监庭询问,也没有“张雍案”。故,我们有理由认为听证后的“张雍案”被扣压在了该院信访处,时间长达三年了。无疑是本案中的“关系”、“人情”、“权利”、“责任”在背后抯扰、串通、支撑!因此,当事人请求排除干扰,督促或直接介入“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的处理,让听证后的再审案件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谢谢!
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将卖淫嫖娼当成强奸判决、裁定。
本案共计有的两份询问笔录清楚地显示:在案卷第2页顺数第11行至14行证实:2002年8月24日夜间,小姐刘某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在性过程中,没有反抗,没有呼救,配合默契,属于未婚青年男女自愿发生的卖淫嫖娼,应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依法不构成犯罪!小姐刘某自己在案卷询问笔录第14页证实:“回去后,我就发觉第一个娃儿(指张雍)与我发生性关系给的100元钱及自己提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小姐在第二份询问笔录中证实钱被曹鹏偷了),我就又哭了,后来,我就向马鞍报了强奸案”。证实卖淫小姐收下了张雍100元钱卖淫的事实确实存在。她报案的目的是:希望公安为她收回被偷的110元钱。法院“拉高提升”把卖淫嫖娼当成强奸判决张雍12年强奸罪,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线。
二、原审法院定案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所谓受害人的全部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辩认笔录、勘查笔录)是用非法手段收集的,不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案卷19页有一份户口表,载名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没有其她名字,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仅以这张户口表认定“张雍案”受害人叫“刘琴”!
可在第1页至6页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叫“汤晓莉”,在签名处未捺手印。在这份笔录中只要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捺了手印,唯独签名处未捺手印。证实公安记录失真,被询问人最后就不敢继续捺手印了。
在第7页至16页的第二份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叫“刘羽”,被询问人与签名人不一致。在询问笔录第9页有篡改、添加的痕迹,未捺手印;采信讯问笔录64页指供诱供、猜测性和推测性的证词定案;二审法官有变造焦点证据“提升”定案的情形。在询问笔录第15页公安记录道:“我户口上名字叫刘琴,在仪陇县叫刘羽,还有一个名字叫汤晓莉”。那么,公安既然已查明被询问人的真实名字叫“刘琴”,为什么不让被询问人签真名“刘琴”?反而在这份询问笔录上签了“刘羽、汤晓莉”这两个假名?记录失真,漏洞百出,自相矛盾,恶意移花接木,张冠李戴。依法,这两份询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在本案中 “汤晓莉、刘羽”,有签名的询问、辩认、勘查笔录,没有户口证明;而“刘琴”有户口表证明,则没有任何签名、捺手印的笔录证明,二者相互矛盾,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明力,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不具备三性。
由上述基本事实证实:
1、 原审定案的关键证据有伪造、篡改、变造、指供诱供的情形,审判机关未按规定审理证据和事实,审判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应当宣告张雍案(20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和(2003)南终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及(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无效,宣告被告无罪。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2、3、4项的规定和听证查明的基本事实,请求市中院审理、纠正“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改判无罪。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雍(被告人)、张煜(被告张雍父亲)、李世蓉(被告张雍母亲)
2024年 7 月 7 日
附:1、仪陇法院受南充市中院委托召开听证会的传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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