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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sq12369

[群众呼声] 刑事申诉再审听证后三年不回应不裁判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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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9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24-7-21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24-7-22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24-7-2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中的判决裁定。

       在(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4页“我院认为”,判决裁定如下:

        第一、认定被告等四人将卖淫小姐“强行带入”天浴洗脚房内。在裁定书中判决认为“四人将卖淫小姐推入天浴足道”。请问这“四人”,是哪“四人”?他们的姓名叫什么?藉贯、地址在什么地方?他们呈供自己参予推小姐入天浴洗脚房的讯问笔录何在?证供笔录何在?在案卷中显示:没有“四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参予将小姐推入天浴洗脚房内的证供笔录。“强行带入”,仅仅是一个单方面的孤立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三性,显然缺乏客观、真实性的支持、印证“强行带入”的判决认定,把无中生有的事实强加给了被告人!
         第二、认定被告人请人帮助对卖淫小姐“放凶些”。由本案询问笔录第2页显示:小姐收下张雍100元钱后,小姐说“我便同那个娃儿在房间的床上发生了性关系,我的外衣和裤子是我自己脱的,那个娃儿又把我的内衣和乳罩改了,然后他把自己的衣服裤子脱掉,同我发生的性关系”。

         在本案中张雍主观上是以100元钱为媒介进行嫖娼,根本就不需要请人“放凶些”,授意他人帮助威胁小姐,才能达到嫖娼的目的。在这个世界上哪有以100元钱嫖娼,然后还要请人帮助威胁小姐,才能达到性关系目的的先例?这一判决不符合客观常理,也不符合律法的逻辑道理,是欲加之罪。

         第三、认定被告“迫使收下100元钱”。张雍没有授意许期川吼那些话达到迫使收钱的目的。许期川是张雍当天才认识的,不可能授意去吼那样的话。应当提醒大家:本案的对象是卖淫小姐,做的就是皮肉生意,不远千里从内江市到仪陇县马鞍镇来以皮肉谋取利益。一次价格100元钱,需要迫使才会收下钱吗?还是主动要求一次付给的代价是100元钱?凡是有思维的人都会判断、明辩。哪有嫖客“迫使”收钱才收钱的卖淫小姐?

        为什么许期川要吼那些威胁的话,只有许期川自己才明白。或许受人利用?或许受公安侦查人员威胁所致?在案卷第9页,公安侦查人员就篡改、添加了相同的内容。

     在案卷64页公安侦查人员指供诱供,胁迫证人许期川在黑灯瞎火中提供了猜测性、推测性的相同证据。

      2002年前,张雍已在福建打工。因给父亲张煜做生日,才回到家,这个事实在案卷中已有显示。而许期川是当天经人介绍才认识的,何来“吃不吃,住不住、用不用钱嘛”,由春林子(指张雍)长期供他们吃、住、玩、用。什么“撞枪口的事莫叫我做”,等等显然都是编造出来了。这那是判决,是公然的栽赃陷害!能一条一条地说明上述判决事实、证据的来源吗?能一条一条地证明上述事实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吗?

      该裁定书仅以上述事实、证据判处了被告10年强奸罪,滥用审判权,能证明该判决的合法性、真实性吗?恐怕办案法官也说不清,道不明,为了判决而判决,为了判决的需要,不择手段达到定罪的目的,这就是当年的司法现状,只讲权力,不讲法律,是权大于法的典型案例! 没有事实,编造事实,没有证据,伪造证据,拿不出客观真实的确实证据,就捕捉影,无中生有,偷梁换柱,嫁接证据。变造、提升、拔高证据,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张雍、张煜(张雍父亲)、李世蓉(张雍母亲)

                   2024年7月22日

 楼主| 发表于 2024-7-23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该将错就,一错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4-7-24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24-7-25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24-7-26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该将错就,一错到底!

发表于 2024-7-26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法院的司法公正性 严重质疑,希望有关领导能给与监督?是否纯在不法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法院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该将错就,一错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4-7-29 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该将错就,一错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4-7-30 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4-7-30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由听证结果显示:被告张雍不构成犯罪!一个重大强奸案,竟然在案卷中没有一份由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字、捺手印的证据材料!没有一份由被告人张雍亲口供认强奸事实的讯问笔录!依法,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满足进入再审程序的条件!听证已2年11个月了,市中院尚未作出任何回应和审理判决。  刑事申诉再审案件是有审限的,不能无限期地拖延。

 楼主| 发表于 2024-7-3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由听证结果显示:被告张雍不构成犯罪!一个重大强奸案,竟然在案卷中没有一份由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字、捺手印的证据材料!没有一份由被告人张雍亲口供认强奸事实的讯问笔录!依法,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满足进入再审程序的条件!听证已2年11个月了,市中院尚未作出任何回应和审理判决。  刑事申诉再审案件是有审限的,不能无限期地拖延。

 楼主| 发表于 2024-7-31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由听证结果显示:被告张雍不构成犯罪!一个重大强奸案,竟然在案卷中没有一份由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字、捺手印的证据材料!没有一份由被告人张雍亲口供认强奸事实的讯问笔录!依法,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满足进入再审程序的条件!听证已2年11个月了,市中院尚未作出任何回应和审理判决。  刑事申诉再审案件是有审限的,不能无限期地拖延。

 楼主| 发表于 2024-8-1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4-8-1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4-8-2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4-8-2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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