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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严查工伤认定中以伪造医院调查情况滥用职权对抗法院判...[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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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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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邰胜毛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623648-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法院判决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王金成腿部为工伤的决定。法院判后告知因为人社局对眼睛部位没有调查,仅凭用人单位不认可为工伤就不做出认定。因此认为人社局对眼睛部位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因为眼睛问题撤销工伤认定书,并没有认为腿部为工伤错误。
都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人社局却以伪造的医疗机构调查情况,及不做任何审查就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旭日鉴定意见,及其他虚假调查及认定等等情况,推翻经法院判决没有撤销自己已经认可王金成腿部为工伤的认定。请贵厅对人社局依据虚假调查情况,弄虚作假来对抗法院判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执行,这一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揪出隐藏在内部的保护伞,彻查干扰工伤认定直接领导的责任!
                                                     投诉举报人:王金成
                                                     电话:15386629091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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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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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4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你通过麻辣社区网站就我局在你工伤认定一事相关情况反映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是你未客观真实反映相关问题。
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我局依据绵阳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根据用人单位提供举证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正常履职行为。
三是人社部门具有独立调查或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并据此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法定职责,人社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在(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已明确告之,如不服此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渠道进行维权,请通过上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联系人:寇小清   联系电话:0816226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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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4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你通过麻辣社区网站就我局在你工伤认定一事相关情况反映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是你未客观真实反映相关问题。
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我局依据绵阳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根据用人单位提供举证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正常履职行为。
三是人社部门具有独立调查或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并据此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法定职责,人社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在(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已明确告之,如不服此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渠道进行维权,请通过上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联系人:寇小清   联系电话:0816226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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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1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是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第二次不予认定为工伤中,以此伪造调查报告作为专家评审意见不予认定为工伤。属于人社局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自己按照自己需要随意书写盖章后i7,就变成了所谓的专家评审意见。没有专家签字,没有询问调查笔录,专家说的话连一个普通老百姓都不如,连一点医学常识都不懂。从和直接负责工伤的直接大领导谈话中,感觉这个话应该出自领导之口,这点理棒槌轰炸之口。劳动能力鉴定科证实根本没有进行评审,是原科长张月私自联系,只是询问等等,没有评审委员会盖章签字等等。这次不予认定为工伤,又是采取这样方式,中心医院证明根本不是认定书上写的那样,是虚假的,人社局的函只是了解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医生根本没有超出职责范围说出鉴定专家认为的,因为自身疾病引起及与工作无关系的话,也是没有询问笔录及签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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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10: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书,调查核实情况第一条,到中心医院调查情况属于伪造情况,及其他都是虚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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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10: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7-29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滥用旭日鉴定报告及伪造中心调查核实情况等方式对抗人民法院及判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尊敬的胡斌厅长您好,在此打扰百忙中的你们请理解,辛苦了!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已经作出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决定,后经法院判决确认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王金成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判后法院告知撤销腿部为工伤的认定书是人社局对眼睛没有进行调查,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认定书只能有一个,并不是认定腿部为工伤错误等原因而撤销。判决生效后,人社局为达到推翻自己已经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的决定、在法院判决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对腿部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及判决相反查明认定腿部符合工伤情形情况下、竟然疯狂到了以自己制作伪造包括中心医院等在内的所谓专家调查意见;专门寻找挑选调查笔录中不完整的半句话内容断章取义的进行认定;把经人社局自己已经认可并经法院判决确认的、三方同意由人民政府委托且认可的法定证据华西鉴定意见不执行、却滥用职权对不具备合法证据使用的旭日鉴定意见不做任何审查就直接进行认定;且在复议、自己、法院等三次撤销情况下,还是以基本相同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等,多次作出包括腿部在内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等,这一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投诉举报反映人请求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绵阳市人社局认定书中以滥用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的旭日鉴定意见、以选择性偏向的虚假情况、以伪造的调查核实情况及其他方式等,达到推翻已经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已经作出王金成腿部为工伤的认定,来对抗法院生效判决、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等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法院判决及人社局对王金成工伤认定的基本情况:
(一)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查明认定情况与法院判决查明认定情况基本一致:
1.2022年8月31日绵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绵府复决{2022}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监控证明王金成在金库空调外机出现摔倒、踉跄行走、向前扑倒、需用手撑地、向前爬行、站立不起。本机关认为:相反,从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之后提取复制的案涉相关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出现左腿弯曲、摔倒、站立不起等事实,该事实与值班门卫书写的情况经过亦基本相符,及医疗诊断证明可证明腿部骨折情况等。
2.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4月22日,依法作出(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查明认定监控可证明王金成在下班走出单位之前,确在金库外摔倒,华西鉴定骨折为新鲜伤…。用人单位认为非工作原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王金成腿部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判后法官告知支持了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因人社局对眼睛部位没有调查核实,仅凭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就不予认定的做法错误。法院综上认为,人社局对王金成眼睛应否评定为工伤的事实不清、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法院告知撤销人社局对腿部作出的(2024)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原因是,王金成两处伤情认定后也只能有一个认定书。   
(二)判决后人社局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与复议及法院判决情况相违背、与华西鉴定结论及胫骨穿刺病检结果相违背:
各方对法院判决都没有提出上诉及生效后,人社局再次认定以到中心医院和医疗专家等进行了调查、用人单位提供《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书》及其他理由等。于2024年6月20日再次作出(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包括腿部在内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金成腿部受伤和眼睛并发症是因为自身疾病原因造成,与其工作没有因果关系。该认定明显与三方认可、法院判决认可的法定证据、华西鉴定结论明确属于新鲜伤不相符;与华西鉴定分析说明胫骨穿刺活检病检报告不能排除属于新鲜伤,并认定胫骨平台为新鲜伤的鉴定意见不符;与华西鉴定报告送检监控视频显示王金成早间平底自主步行、梢跛行,左膝关节外观未见显著异常,可自主上楼梯,未见搀扶等行为不符。晚间…扶墙行走,行走期间见其左膝关节有弯曲畸形改变,左膝关节向外侧成角畸形不符。与华西鉴定依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及胫骨穿刺病检没有骨肿瘤、骨囊肿、严重骨质疏松等等,这些足以排除王金成因自身疾病原因存在病理性骨折情况不符(详细情况见后“四、5”内容)。
(三)人社局长达近30个月期间的多次认定情况:
1.绵阳市人社局2022年5月12日,第一次作出(2022)川0799工不认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和理由是:监控及同事不能证明受伤,医疗证明不能证明伤情,认为是自身疾病等原因造成。
2.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31日作出绵府复决(2022)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监控可证明受伤的事实及与门卫情况经过说明基本相符,医疗证明可证明骨折的事实,决定撤销该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书等等。
3.人社局2022年11月1日第二次作出(2022)川0799工不认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和理由是:监控及同事不能证明受伤,经医疗专家的评审认为医疗证明记载的骨折伤情与工作无关,认为是自身疾病等原因造成。但经劳动能力鉴定科证实根本没有进行评审等等,诉讼中才拿到该《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金成伤情调查情况报告》,该调查报告没有鉴定委员会签字盖章、没有相关专家签字及制作的询问笔录,明显属于自己根据自身需要,自己部门出具、书写、盖章、量身打造形成的、伪造的所谓调查报告。
4.人社局2023年1月3日王金成第二次提出复议申请,3月8日复议机关组织听证,因为人社局和用人单位不认可王金成在绵阳鼎力鉴定所作出属于外力造成骨折的鉴定意见。认为属于王金成因自身严重糖尿病引起的夏科氏关节病、陈旧伤等等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复议机关同意按照用人单位申请进行鉴定,并按照三方一致同意委托的华西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告知以三方承诺的华西鉴定结论作为是否为工伤的依据,且不能反悔。华西鉴定结论意见为新鲜伤后,人社局承诺认定为工伤,并连续三天向鲁向阳及复议机关做工作要求撤销复议申请,全权委托代理人鲁向阳6月28日撤销本次复议申请。
5.2023年6月26日绵阳市人社局作出绵人社工伤撤(2022)2号,《关于撤销(2022)川0799工不认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通知》,自己予以撤销。
6.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3)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事实和理由是:监控可证明左腿弯曲畸形改变…受伤事实,结合华西鉴定意见为新鲜伤,认定王金成腿部骨折伤情为工伤。
7.2024年4月22日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查明认定腿部符合为工伤的认定,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腿部为工伤的认定诉讼请求。判决查明人社局对王金成眼睛部位没有调查,仅凭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就不予认定,认定为事实不清、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不足。综上因为眼睛问题撤销(2023)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60天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8.绵阳市人社局2024年6月20日第三次作出(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依据的调查核实情况完全错误(详细情况见下边第四段内容):中心医院医务科孙主任证实(有录音为证),医生根本没有说过“是因为疾病引起与工作无关”内容,也询问笔录及签字等等;旭日鉴定不符合法定证据使用;其他基本都是选择性错误认定等等(以上调查核实情况详细情况见下边第四段内容)。将病历合法更正后记录的“1天前患者久坐后出现左下肢麻木,伴活动受限,多次跌倒后出现左下肢弯曲,无法受力空、行走…”内容,还是按照原病历“王金成下班期间无明显诱因出现左下肢弯曲无法行走”进行认定错误;
二、人社局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严重违法问题:
法院判决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的诉讼请求,相反判决还查明认定了监控能够证明摔倒受伤,华西鉴定能够证明骨折属于新鲜伤情,这些完全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没有依法按照法院判决查明认定情况去执行,相反却还将法院没有异议或撤销、自己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的认定撤销。明显属于对抗人民法院判决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人社局将调查核实情况所认定的旭日鉴定报告等材料,未经任何审查、上诉、再审等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就直接作为推翻法院判决及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使用错误:
人社局以其自行调查核实情况所依据材料情况,作出不予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决定书。就等同于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查明认定,人社局对王金成腿部已经作出为工伤的认定,等同于自认为法院判决没有撤销对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判决是错误的。那么用人单位及人社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将这些自认为能够推翻法院判决的这些调查核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作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并经再审判决确认情况下,才能作为对腿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使用。人社局现在未经法定程序,直接作为不予认定为工伤证据使用明显逻辑混乱、错误。违法。
四、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调查核实情况失实、选择性断章取义、伪造调查情况等,这一严重对抗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问题:
1.经去中心医院核实,中心医院医务科孙康主任告知,人社局在中心医院调查情况不真实。人社局没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医务人员签字;没有说过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的这些不属于医生职权范围情况;调查函内容也仅仅是询问王金成住院治疗和病情情况(结合下边2情况)。并告知中心医院公对公才能将相关人社局调查情况以书面材料进行回复,如公检法政府单位及人社局等出函才可书面回复,不向王金成、鲁向阳等个人进行书面回复。中心医院告知已将以上情况、鲁向阳也已将中心医院口头回复内容录音告知了人社局。
2.本次调查询问中心医院医生及医疗专家情况估计与原来第二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时所依据的“医疗专家评审意见”一样:因为中心医院已经证实和原依据的“专家评审意见”时的情况完全相同,即根本没有调查询问笔录、相关人员签字及鉴定委员会签字盖章。及经劳动能力鉴定科证实根本没有进行过评审,是原科长张月自己私人打电话联系,只是以个人名义进行了咨询等等。后证实就是人社局按照自己需要随便书写、加工制作,自己盖章后就变成所谓的医疗专家评审意见或者调查报告。哪些所谓的医学专家说的话没有一点医学常识,连一个普通老百姓都不如。在被华西鉴定意见推翻后,人社局还是拒绝承认错误。及在现在的寇科长对“专家评审意见”的专门调查中,在写了保证如果在出错就不是工作问题,就追究个人问题情况下还是包庇袒护,足以证明其中的问题太严重了,水太深了(有相关医疗专家评审意见报告为证)。
3.人社局调查核实情况中只引用王金成“腿瘸越来越严重”中的半句不完全话语导致总体意思发生完全相反:如果完全从门卫书写的情况经过及门卫杨衡调查笔录证实的“我们看见他走不动路,就问了他原因,他说是因为回来的路上堵车,在车上坐的时间久了腿坐麻了,所以没法走”。与丁福强调查笔录中证实的:“初四下班后,我感觉王金成的腿比前一天看到要恼火些了,当天工作完成后,…我看到王金成的腿好像更严重了”。与王荣调查笔录证实的王金成“当天中午正常行走,正常工作…晚间换衣服上楼困难”等情况。从这些情况综合分析就可证明和还原王金成受伤的全部经过是:门卫证明王金成给他们说的“堵车坐久了..腿坐麻木了”与中心医院记录的“1天前患者久坐后出现左下肢麻木,伴活动受限,多次跌倒后出现左下肢弯曲,无法受力、无法行走…等等”的陈述内容形成证据链。证明了王金成正是因为工作原因车坐久了,腿杆麻木出现扭伤、摔伤后形成了本次的严重骨折;丁福强证实当天下班时(就是到了金库时)看到王金成走路比往天更恼火情况,恰恰证明了王金成因为腿杆麻木,下车就出现扭伤走路恼火情况;并在金库门口监控可证明的王金成腿杆再次出现明显扭曲现象,与丁福强看到后认为更严重了时还好意问候这些都形成证据链;王荣证实王金成当天中午在盐亭正常行走,正常工作情况恰恰证明王金成当天腿杆没有特殊问题;王荣看到王金成上下楼困难,结合王金成在楼梯间比别人多呆了近5分钟,及向华西医院陈述的在楼梯间摔倒,及华西鉴定分析监控可见的出楼梯间腿杆扭曲,无法行走形成证据链,分析证明王金成在楼梯间出现扭曲受伤、摔倒受伤情况已经严重等情况;及后来法院、复议机关认定的监控可见的在空调外机摔倒,监控可见的在出配电房摔倒,与王金成在华西医院陈述的共摔倒三次形成证据链。证明法院查明监控出现摔倒的认定,与复议机关查明认定监控证明出现左腿弯曲、摔倒、无法行走…等等形成了证据链。
从监控可见的整个受伤过程是从20时25分至20时40分,长达约15分钟。但下车时段监控缺失和楼梯间监控的缺失情况,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已经认定人社局工作人员(原工伤张月科长)在调取监控时不履职、不尽责。结合她在2022年5月12日已经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后的2022年5月16日,才和用人单位一起去调取了现在保存的这些不齐全监控。却在5月17日专门调取王金成当天早间上班期间的监控,都不调取最重要的监控缺失段监控。结合其违反规定和用人单位一起去调取监控,必定会受到了用人单位影响,及甚至存在是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故意不调取相关重要监控的可能。因为这样才能为人社局和用人单位以监控缺失段为借口大做文章,为多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找借口等。因此人社局工作人员对重要段监控的缺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4.人社局认定王金成没有向单位要求报工伤情况不实:因为人社局故意隐瞒复议听证及法庭上王金成多次澄清,张少伟副队长和另一同事来医院看他,王金成和姐姐提出让公司报工伤,张少伟副队长当时说不算工伤等情况。
5.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没有合法性,华西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才具有合法性,且得到法院、绵阳市人民政府和三方的认可,及三方共同委托作出。人社局书面答辩状明确是三方同意共同委托,并以华西鉴定结论作为是否为工伤的依据:
旭日鉴定多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如鉴定材料不齐全、取得不合法、不了解案件情况等这些不符合接受委托规定情况;不符合补充鉴定应该在原鉴定机构进行的规定;不符合重新鉴定应该在平级或者高级机构进行级其他的规定,因为华西是国家级旭日是省级,再说包括复议、法院、人社局、用人单位及王金成现在都认可华西鉴定情况下,就更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律及其他规定;从华西鉴定报告对送检监控视频显示,王金成早间平底自主步行、梢跛行,左膝关节外观未见显著异常,可自主上楼梯,未见搀扶等行为不符。晚间…扶墙行走,行走期间见其左膝关节有弯曲畸形改变,左膝关节向外侧成角畸形。及华西鉴定依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及胫骨穿刺病检没有骨肿瘤、骨囊肿、严重骨质疏松等等,这些足以排除王金成因自身疾病原因存在病理性骨折情况等。结合华西医院周宗科专家告知,从影像资料看是受到了很大外力才能造成这么严重的骨折。并告知即使存在夏科氏关节病,也是初期,根本没有达到因自身疾病原因而达到病理性骨折的时期的基础和条件。再结合中心医院告知,胫骨穿刺病检存在少许慢性损伤改变,这些都是正常骨头在19天后的正常生长情况,反之如果是病理性骨折就不会出现正常生长这些情况。再结合王金成本次受伤前,从来没有出现夏科氏关节病,必须出现的关节逐渐胀胀,及永远不可能减轻或者好转,只会越来越严重等等这些独有特征。再结合旭日鉴定还没有结合病历资料及实际情况的有:如王金成两个月前骑车摔倒、拔河绳子断裂被压在底下都没有造成任何损伤。如果早存在病理性骨折条件,当时肯定就会出现严重问题,及不可能后来还正常参加每天下午在单位是必须参加的体育活动,单位组织的年终考核比武等等。旭日根本不熟悉案件情况的还有:如复议及法院都查明认定监控可证明,出现摔倒、腿杆扭曲、扑倒、爬行、站立不起、无法行走及和门卫情况说明基本相符等等。旭日还不熟悉病历中:多次记录注射胰岛素后出现低血糖,病历处理意见明确记录可能与患者自身胰岛功能恢复有关系,及原来不用打胰岛素吃药就可控制等等的这些事实,就可证明王金成受伤前的糖尿病根本不严重。以上这些,都可以证明,旭日鉴定结论意见为虚假、伪造、胡编乱造及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其根本不具备合法证据的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等。
6. 调查核实情况中,人社局还将经多方证实属于合法更正更改后,病历记录的“1天前患者久坐后出现左下肢麻木,伴活动受限,多次跌倒后出现左下肢弯曲,无法受力空、行走…”内容,还是故意按照原没有更正的病历“王金成下班期间无明显诱因出现左下肢弯曲无法行走”进行认定。掩盖经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人员到中心医院的调查认定情况;掩盖人社局和用人单位多次向中心医院和卫健委举报投诉鲁向阳、王金成鼓捣中心医院修改病历情况的最终调查答复意见是:“中心医院是按照规定的内部OA系统申报,再经相关专家领导讨论签字等程序后,医院自己更改、更正了病历错误内容,并不是修改,修改是违法的等等…”情况。
7.人社局将经各方认可及法院判决腿部为工伤结论,以旭日鉴定意见断章取义及伪造虚假调查核实情况而推翻。对这一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抗法院的行为,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8.人社局三次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基本都是:“监控及同事不能证明受伤,医疗证明不能证明伤情,都认为是因为王金成自身疾病陈旧伤等等造成”,而多次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依据。但到了第三方的复议机关和法院等,都以监控可以证明摔倒、医疗证明可以证明或者经华西鉴定结论意见可以证明伤情等等情况下予以撤销。及在第二次复议中,为了避免被二次复议撤销后同时追责,在自己已经以华西鉴定意见主动撤销了自己作出的第二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连续三天请求王金成代理人撤销二次复议呢?为什么从中不吸取教训,认识自己错误,纠正自己错误呢?还继续出尔反尔的伪造调查情况等方式,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腿部为工伤)的严重违法行为来对抗人民法院呢?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再被复议机关、自己或者法院等等撤销情况下,再再次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行政行为呢?为什么不尊重复议机关和法院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情况呢?
综上,绵阳市人社局已经反复5次,其中3次以基本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违法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或者推翻自己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予认定书中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甚至系伪造,导致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给受伤害职工造成严重心理负担和伤害,造成无钱医治及基本生活无法保障。请求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反映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彻查,督促其依法行政并纠正错误,并严查重处及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因为王金成双眼失明及高位截肢请联系姐夫鲁向阳15386629091)
此致
                                            投诉举报人:王金成
                                    联系电话:15386629091
                                      2024年7月29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材料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发表于 2024-7-29 1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7-2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去中心医院核实,中心医院医务科孙康主任告知,人社局在中心医院调查情况不真实。人社局没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医务人员签字;没有说过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的这些不属于医生职权范围情况;调查函内容也仅仅是询问王金成住院治疗和病情情况(结合下边2情况)。并告知中心医院公对公才能将相关人社局调查情况以书面材料进行回复,如公检法政府单位及人社局等出函才可书面回复,不向王金成、鲁向阳等个人进行书面回复。中心医院告知已将以上情况、鲁向阳也已将中心医院口头回复内容录音告知了人社局。中心医院医务科电话:2237076

 楼主| 发表于 2024-7-29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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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去中心医院核实,中心医院医务科孙康主任告知,人社局在中心医院调查情况不真实。人社局没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医务人员签字;没有说过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的这些不属于医生职权范围情况;调查函内容也仅仅是询问王金成住院治疗和病情情况(结合下边2情况)。并告知中心医院公对公才能将相关人社局调查情况以书面材料进行回复,如公检法政府单位及人社局等出函才可书面回复,不向王金成、鲁向阳等个人进行书面回复。中心医院告知已将以上情况、鲁向阳也已将中心医院口头回复内容录音告知了人社局。中心医院医务科电话:2237076     18881162790
                    

发表于 2024-7-29 10: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7-29 10: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7-29 1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期间,用人单位以王金成严重糖尿病,夏科氏关节病,陈旧伤,不认可鼎力鉴定所做出腿部骨折系外力造成的鉴定意见(后来华西鉴定结论意见和鼎力鉴定所意思基本一致),申请重新鉴定。后MYSRMZF复议机关委托了三方一致同意的华西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作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依据。鉴定意见出来后人社局以此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既然用人单位及其他各方都认可华西鉴定结论意见,用人单位在法院判决确认生效后,自己悄悄个人委托旭日的鉴定有合法性吗?能作为证据使用吗?能针对法定证据华西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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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1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西鉴定出来后,人社局自己撤销第二次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并连续三天向复议机关和全权代表人姐夫鲁向阳反复做工作,要求撤销第二次复议,因为一旦二次复议再撤销就要同时下达追究责任问题等等。万般无赖之下在人社局自己撤销自己的二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自行撤销第二次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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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1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7-29 11: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7-29 11: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7-29 11: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人社局和用人单位投诉举报和华西鉴定结论意见基本一致的绵阳鼎力鉴定所后,人社局告知只认华西鉴定对眼睛与骨折创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华西鉴定不接受政府和公检法以为的个人委托,人社局不委托,用人单位也不愿意委托,导致委托的绵阳唯一司法鉴定中心担心又向鼎力鉴定所一样被投诉举报,就作为退案处理。成都鉴定单位都知道人社局投诉举报情况后,王金成在四川省都无人接受委托鉴定。2023/1/10省厅工伤处胡副处长接待后,才告知如果四川做不了就让到外省去做鉴定,并说明年后两个月之内就将该案最为省重点案件进行查处,后两个月之内法院判决没有下来,判决下来时胡副处长已经调到另外部门了。法庭开庭时法院也不委托,当庭就将省厅情况及告知绵阳市人社局文峰局长办公室、分管信访马副局长及纪检组长胡主任及意见,等等情况开庭第一句话就将相关情况告知法庭,并要求法庭详细记录,及告知法庭如果在外省找到愿意接受王金成个人委托的就去鉴定。庭审结束后委托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眼睛因果关系鉴定。人社局工伤科为鉴定处处刁难我们,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及开庭都不提出鉴定,在判决也认定了华西鉴定结论后,没有提出上诉及判决生效后,却没有征求王金成和人社局等等意见,就直接悄悄的去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而且鉴定材料取得不合法及鉴定材料不齐及旭日不清楚案件情况,及违反补充鉴定只能在原华西鉴定中心进行规定等等情况下,旭日竟然敢违反规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全部为弄虚作假,捏造,伪造等等。人社局竟然不做任何审查就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且以该鉴定推翻自己及法院已经支持的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形成反差的是人社局在鉴定上处处刁难我方,却在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以各种理由不做鉴定,却在没有任何进行做鉴定的理由情况下,却对在旭日做的鉴定处处开绿灯,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呢?旭日鉴定电话中告知必须被鉴定人王金成在场,才符合接受委托鉴定规定,但又说意思可以想办法和鉴定人商量及进行勾兑,就可以接受委托。那么,用人单位究竟和旭日鉴定中心进行了什么勾兑及不可见人的秘密呢?才能违规违法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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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29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是对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的公开举报内容


王金成投诉举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弄虚作假情况

投诉人:王金成(被鉴定人),男,38岁,四川省盐亭县永泰乡文同村7组村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603244258,现住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7号涪滨印象小区。(注:由于王金成双目失明请联系姐夫鲁向阳,联系电话15386629091)
被投诉人: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为搜索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凯莱帝景A座27楼2703号、2704号;
鉴定委托人:四川省隆威安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
投诉事项:由于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引用了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川旭鉴〔2024)临字第1743号鉴定。以王金成骨折属于糖尿病、夏科氏关节病等自身疾病原因引起,所做出的“被鉴定人王金成左侧胫骨上段粉粹性骨折伴左膝关节脱位、左侧腓骨近端骨折及左眼玻璃体切除与安保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最终鉴定意见。推翻了(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已经认定,人社局自己就华西鉴定意见而作出的(2023)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即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部门主持人社局、用人单位和王金成三方协商一致,而委托作出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2023临床鉴字283号文证审查意见:“王金成2022年2月5日入院后的左腓骨头骨折和左膝关节脱位符合新鲜表现”,而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投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川旭鉴〔2024〕临字第1743号)鉴定书,并究竟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由于我方直到现在都看不到该鉴定报告,只有从现有情况分析得知被举报人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
一、违反: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1.医疗单位、人社局、法院及王金成都没有向委托人及鉴定人提供过完整病历资料,委托人也无法向鉴定人按照规定提供合法、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再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二十条规定:鉴定人与委托人也都无权取得王金成病历资料。证明即使取得了也不是合法取得,也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2.从旭日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金成左侧胫骨上段粉粹性骨折伴左膝关节脱位、左侧腓骨近端骨折及左眼玻璃体切除与安保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证明鉴定人仅仅认为王金成眼睛只有左眼玻璃体切除,根本不清楚王金成眼睛已经6次住院和四个医院近40次门诊,以及双眼已经失明的情况。从中再次证明,其鉴定的病历资料不完整、不充分。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各方均对(2024)川0793行初5号判决都没有提出异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认定查明事实中,没有支持委托人要求撤销腿部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反而查明认定了监控可以证明王金成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出现摔倒受伤的事实,及华西鉴定为新鲜伤等,这些足以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在判决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情况下。   
1.委托人将该鉴定意见直接作为本次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依据使用,是不合法、及错误的。
2.该鉴定只能用在先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定证据情况下,只能作为申请再审推翻法院判决认定腿部为工伤的再审依据。并经再审判决认可后,才能作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依据。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鉴定人根本不清楚2023.3.8日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复议听证中,委托人就以王金成糖尿病、夏科氏关节病、陈旧伤、不认可绵阳鼎力司法鉴定意见等为名义,已提出是否为陈旧伤的鉴定申请。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委托了,三方一致同意的华西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委托人这次虽然将原申请为陈旧伤鉴定,改为本次以因果关系为名义的鉴定。但改变不了其两次都是以糖尿病、夏科氏关节病、陈旧伤等为理由要求鉴定,而达到与工作无关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华西鉴定机构已经对本次腿部伤情作出过鉴定意见,那么旭日鉴定应当属于在华西鉴定意见基础上,进行的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根据相关法律等规定,补充鉴定只能在原鉴定机构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不低于原机构的规定。华西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为国家级,而旭日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为省级就不符合受理条件。明显违反:第三十条:..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等规定。
二、违反第十六条…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导致鉴定依据的事实情况与结论意见都错误:
(一)其中旭日鉴定人不了解案情中相关鉴定委托、认定、伤情等方面问题:
1.第二次复议听证中,委托人与人社局都以王金成糖尿病、夏科氏关节病、陈旧伤等为理由,不认可绵阳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绵鼎司〔2022〕临鉴329号:“王金成左胫腓骨上段粉粹性骨折系外力作用所致”的鉴定意见。
2.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委托经各方协商一致的华西进行鉴定,并都同意以华西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为工伤的依据。人社局也根据两处部位属于新鲜伤的鉴定意见,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注:对胫骨上段粉粹性骨折为新鲜陈旧损伤同时存在中的胫骨平台属于新鲜伤部位没有作出认定),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3.省人社厅工伤处胡副处长告知,由于人社局及委托人投诉王金成自行委托的绵阳鼎力鉴定机构原因。王金成无法在省内对其眼睛作出鉴定情况下,只有去外省做鉴定。王金成代理人并将省厅的该意见向人社局领导、工伤科等说明并征求了其意见。庭审中也将该情况向法庭进行了说明,并请法庭记录如果在外省找到能接受委托的机构,就去对王金成眼睛并发症与骨折创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4.后王金成委托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作出“被鉴定人王金成双眼失明与2022年2月4日外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书,交给了人社局等等,但委托人(隆威安保公司)拒绝签收;
5.人社局已经以华西鉴定意见认定为工伤,并得到法院支持;
6.委托人认可华西鉴定意见后,其还在工伤认定中多次不同意人社局提出对王金成眼睛的鉴定,并以书面函件向人社局回复不愿意、不同意通过鉴定来确认王金成眼睛是否为工伤。委托人不服对腿部作出为工伤的认定,而提起的诉讼中及和在法院审理的法定期间内,都没有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申请意见(就同于自己自动放弃了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并在收到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其要求撤销对腿部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后,也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委托人却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法定的鉴定理由情况下,悄悄委托旭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旭日鉴定机构竟然在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鉴定材料不齐全、不合法及不完全了解案件情况,欣然接受了委托人其随意滥用鉴定程序的委托。违背了对争议的案件事实,已经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监控能够证明受伤的事实、和判决支持了人社局根据华西鉴定结论中以新鲜伤已经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及各方对该生效判决都没有异议情况。违背了包括委托人等在内都认可的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认可监控可证明王金成出现左腿弯曲、摔倒、踉跄行走、扑倒、爬行、无法行走站立不起等事实与门卫情况说明基本相符,及医疗证明能够证明骨折伤情等事实。
(二)旭日鉴定人不了关于夏科氏关节病方面问题:
1.华西鉴定意见鉴定标准包括按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作出;
2.华西鉴定并对送检监控显示王金成早间左膝关节没有明显变化、能够自主上楼梯…。与晚间下班时两手扶着把手、跛行形下楼梯、关节弯曲畸形改变…,做了对比;
3.华西鉴定对19天后作出的胫骨穿刺活检中,作出病检结果不能完全排除左胫骨存在新鲜损伤,并最终鉴定胫骨平台为新鲜伤。
4.结合中心医院告知胫骨穿刺活检病检报告,没有发现王金成存在如骨癌变、核变、髓腔空洞、严重骨质疏松等等,这些因自身疾病原因而达到病理性骨折的外在因素、基础和条件。中心医院也告知正常骨头在骨折19天时,会出现慢性损伤改变属于正常骨头的正常生长情况,反之病理性骨折的骨头就不会出现新生组织改变等的自然生长情况;那么在病检中没有发现病理性骨折情况,旭日鉴定得出的因为疾病原因,导致病理性骨折的依据又是如何得出的呢?
5.华西医院周宗科专家告知,从相关影像资料分析说明,该骨折属于明显的受到了很大外力作用下,才能造成了这么严重的骨折。还说明即使存在夏科氏关节病也是初期,根本没有达到因自身疾病原因而达到病理性骨折的时期和条件。
6.从病历记录王金成两个月前骑车摔倒和后来又在单位发生拔河绳子断裂被压在底下,当时都没有形成任何损伤情况,就足以排除王金成早就存在夏科氏关节病及已经达到因自身疾病而达到病理性骨折条件。及后来每天正常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及年终考核比赛等等,再次可以证明;
7.王金成本次受伤前从来没有出现夏科氏关节病必须出现的关节逐渐胀胀,而且只会越来越严重,及不会减轻、消失的独有特征。委托人为此让职工故意在调查中作假,证明其看到了王金成关节肿胀情况,但从之前材料中没有该情况,其前后矛盾及明显作假情况在法庭上已经被揭穿。
8.同事王荣调查笔录证实王金成当天中午正常行走、正常工作。
(三)旭日鉴定人不了解病历记载情况等都能证明王金成的糖尿病实际上并不严重方面问题:
1.王金成除过两年前因为大拇指取鸡眼感染,住院期间第一次打了胰岛素,出院后到本次骨折受伤前从来不打个胰岛素,吃药就可以控制血糖。
2.本次骨折住院期间的2022年2月17日、22日、25日病程记录,处理:患者近日多次发生低血糖,考虑与自身胰岛功能恢复相关。减量胰岛素,到停用三餐前胰岛素,改为米格列醇控制等。
3.经过穿刺活检病检,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及伤口自然愈合。
4.王金成从2022年2月5日住院,直到6月30日截肢前血糖从2.5到29上下剧烈波动且无法控制。但病历记录截肢后3天血糖就可控制,直到出院。且截肢伤口没有做特殊处理,正常愈合。 2022.11.13日、2023.1.15日、2023.7.22日、2023.10.16日血糖检测全部正常。
5.王金成8次住院手术及由于眼压高超过30次门诊手术,伤口都是自然愈合。
6. 现只是晚间偶尔注射8单位胰岛素,饭前一颗米格列醇就能控制血糖正常。
(四)旭日不了解截肢前血糖的剧烈波动正是造成双眼急剧恶化失明的原因:
1.王金成由于高血糖被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第5天发现视网膜病变2期的可控阶段。28天住院出现6次低血糖与高血糖情况直到出院也没有控制,一直延续到2022年6月15日的第二次眼科住院。6月16日病历记载发生低血糖,6月19日病历记载患者入院血糖控制不佳。这个时候双眼已经快速的恶化到视网膜病变5期的不可逆阶段,按照视网膜病变的发展规律,只能越来越严重,且绝对的不会好转,直到完全失明。
2.第三次住院2022年6月30日截肢后,从7月3日到7月20日不用做特殊伤口愈合出院,病历记录都是血糖控制可。
3. 后2022.11.13日、2023.1.15日、2023.7.22日、2023.10.16日血糖检测全部正常。
4.陕西佰美司法鉴定: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王金成在自身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基础上发生本次外伤,由于血糖激烈波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进展,最终导致双眼失明,故其双眼失明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综上,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多次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及不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下贸然接受委托。鉴定中不仅不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证据去执行。还故意违背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与法院判决已经查明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明显属于滥用鉴定特权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违法行为。所作出与工作无关的最终鉴定意见明显故意颠倒案件事实、弄虚作假。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极度的不负责任行为,给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请四川省司法厅、成都市司法局,严格按照规定严查重处!还一级残疾投诉人公道!在此对辛勤工作、主持公道的领导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谢谢!再谢谢!
    此致
四川省司法厅
成都市司法局
                                      投诉人:  王金成
                                      电话:15386629091
                                       2024年7月20日

 楼主| 发表于 2024-7-29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金成:

  你通过麻辣社区网站就我局在你工伤认定一事相关情况反映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是你未客观真实反映相关问题。

  二是鲁向阳一直以姐夫的名义代理你的工伤案,但经我局调查,他并非你法定意义上的姐夫,所以我局对他以近亲属和公民代理身份均不认可。

  三是相关工伤认定文书已如期向你送达,相关资料将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一并提交。

  四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我局依据绵阳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根据用人单位提供举证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正常履职行为。

  五是人社部门具有独立调查或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并据此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法定职责。在(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已明确告之,如不服此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渠道进行维权,请通过上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请把鲁向阳不是我姐夫的证据拿出来,我姐王芳四川和陕西的是不是一个人,民政站和村委会的证明是假的吗?
如果你们人社局认为没有问题,那就请对提出的所以问题一条条的回复,尤其二次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专家评审意见”、中心医院已经向你们告知情况是假的吗?你们认为反映问题不客观可以来起诉我呀?你们做贼心虚干吗?你们认为没有问题为什么不敢移交纪委呢?王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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