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你通过麻辣社区网站就我局在你工伤认定一事相关情况反映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是你未客观真实反映相关问题。 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我局依据绵阳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根据用人单位提供举证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正常履职行为。 三是人社部门具有独立调查或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并据此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法定职责,人社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在(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已明确告之,如不服此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渠道进行维权,请通过上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联系人:寇小清 联系电话:0816226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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