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未妥善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该怎么做呢?
(1)如果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征收方及被征收方完全按照协议的约定各自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那么便不会存在什么争议,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补偿安置协议未按约定履行的情况,具体未能履行完全的原因可按主体原因划分为两种,即征收方的原因和被征收人的原因。
(2)如果补偿安置协议系因征收方的原因未能得到完全履行,被征收人欲要求其履行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其履行协议,此时征收方应对未履行的协议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3)如果系因征收人的原因使得补偿协议未能履行,此时征收方是否能够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将被征收人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要求其履行补偿协议呢?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征收方提起的该民事诉讼会以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那么具体的原因是什么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之规定,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又拒不搬离的,行政机关首先应催告其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作出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决定书,在此情形下被征收人仍不履行协议,征收方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方式要求其履行协议。除上述方式外,不得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征收人履行协议。其原因系按现行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时提起的是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行政协议若干规定》第6条及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不得作为原告,也不得反诉,赋予其作为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要求被征收人履行行政协议则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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