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审批安装电梯,侵犯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我们是顺庆区玉带北路二段89号(天龙四季花园)2幢2单元全体住户,由于三单元在二单元通道上加装电梯,侵犯了我们2单元的合法利益,我们坚决反对在公示的位置加装电梯,理由如下。 1、2024年2月,顺庆区驻春路社区公示了3单元安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由于其安装位置位于二单元的通道上,我们2单元全体业主都表示反对,并随后向社区递交了书面反对材料。 2、3单元安装电梯的位置,并不占用3单元的通道,而是占用2号楼2单元的通道(见示意图),此通道是2单元住户进出的唯一通道,同时也是2单元的消防疏散及救援通道;加装电梯占了通道的大半位置,电梯安装后通道变窄,不但影响我们2单元住户的出行,也违反《消防法》的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2号楼2单元属南北向布局,通道又处于转角处,三面都是墙,出行、采光、通风全靠这唯一通道;由于2单元位置的特殊性,现在的通风和采光就比较差,如果电梯布局在本单元通道南向的位置,电梯宽度就占了整个通道的大半,2单元的室内将变得更加黑暗,通风效果更差,同时住户的隐私也得不到保护。按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南北向的住宅建筑,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2号楼高度约26.2米,电梯到楼房的距离按标准应不小于18.34米;《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按公示的位置,电梯到2单元墙体距离仅有5.5米,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如果在2单元的进出口安装电梯,2单元的房屋必然贬值,住户利益严重受损。 4、川建行规〔202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安装电梯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2单元的通道和绿地属业主共有,三单元电梯安装位置占用的是2单元的通道和绿地,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三单元的电梯安装方案并未和2单元业主协商,实施该方案就违反民法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没有征得2单元住户的同意情况下批准在2单元通道上安装电梯的方案,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5、2单元也有很多高龄住户,今后条件成熟后,2单元业主也需要安装电梯;由于2单元的出口处于转角处,情况比较特殊,如果3单元的的电梯安装在2单元通道上,今后2单元住户要安装电梯将无法设计布局,因此3单元现在的电梯安装方案将使2单元住户今后失去安装电梯的机会,严重侵占2单元住户的合法权益。 6、按一般设计要求,同一个小区增设电梯需保持外观、风格相协调。我们小区已经安装的电梯和其它单元即将安装的电梯都是布局在小区花园内,而电梯公司为了节约费用,将电梯布局在二单元的进出通道上,丑化了小区布局,破坏小区整体格局。 7、2月份社区公示后,我们及时递交了书面反对材料,社区和街道进行了两轮调解,最后都宣布调解失败;川建行规〔202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按“两调一诉”程序,社区和街道调解失败,此时应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如果明知调解失败、业主存在巨大分歧的情况下强行批准3单元的电梯安装方案是非法的,违背了“两调一诉”的原则。在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批准电梯安装方案是无视法律、强奸民意、赤裸裸剥夺2单元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激化业主之间的矛盾,增加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1、顺庆区自规局审批安装电梯程序不合法,违背“两调一诉”的原则;2、根据民法典274和278条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未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顺庆区自规局无权改变小区内共有道路和绿地的用途,因此自规局的批文是非法的, 请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占用天龙四季花园2幢2单元通道为3单元加装电梯的批文,安装电梯请另行选址;如果纠纷未解决前,电梯安装公司凭非法批文强行施工,我们二单元住户将依法维权到底。 南充市玉带北路二段89号(四季花园)2幢2单元全体住户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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