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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与君为临

[群众呼声] 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审批安装电梯,侵犯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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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单元联合起来统一安装。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8 13: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道路和绿化带属于业主共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也证明道路和绿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没有任何法律支持三单元几个业主可以随意分割并永久独占共有土地。没有任何法律支持三单元几个业主可以擅自更改容积率和土地使用性质。三单元几个业主增设电梯占用二单元出行、采光、通风及消防通道,没有经过二单元业主参与表决并同意是明显的违反《民法典》278条的法行为;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顺庆区自规局可以视而不见,难道说你们自规局是法外之地,可以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吗?

发表于 2024-10-28 17: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10-28 17: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找专业电梯公司来现场测量了的,可以安在花园里,其他单元电梯都安在花园里,大家都没意见

发表于 2024-10-28 20: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9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区自规局不仅违反了民法典274和278条,而且也违反了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七)和(八)项的规定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十)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
  (十一)实施自行管理;
  (十二)物业费调整;
  (十三)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发表于 2024-10-29 12: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单元只顾他自己,从没考虑到二单元切身利益,电梯公司,不知他是如何拿到自规局的审批

发表于 2024-10-29 14: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10-29 23: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二单元住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公共空间区域凭什么拿给三单元修电梯,简直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4-10-29 23: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增加电梯位置确实不合理,没有考虑二单元的实际情况,纯粹就是办公室审批局,

发表于 2024-10-29 23: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电梯后,剩这么窄的通道,问过消防了吗?发生火灾、地震等危险,2单元居民以后将如何逃生?搬个大家具都不行。

发表于 2024-10-30 08: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批部门咋通过的哦?支持二单元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0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内讧”规划局被告 加装电梯许可判撤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名苑二区内的一幢楼梯楼的业主希望把该楼宇改造成电梯楼,并获得了佛山市国土规划局颁发的许可证。不过,这一行为引来了小区其他楼宇部分业主的反对。反对的业主认为,加建电梯使得业主共同拥有的公用面积受到侵害。其中一名反对的业主将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该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昨日,该起佛山首例封闭小区加装电梯案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宣判,佛山市国土规划局败诉。宣判后,该局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文/图 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通讯员谭颖思
  事件
  业主意见不同为加装电梯起争端
  南海桂城名苑二区是在2001年前后建成的小区。小区内有多座楼高8层的楼梯楼和高层电梯楼,而B2座就属于楼梯楼。
  “该座楼房内住有很多老人家,没有电梯出入不方便;而且没有电梯也影响了该座物业的升值。”一名B2座的业主告诉记者。正因为如此,2015年开始,B2座有业主希望为该栋楼宇加装电梯,并向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递交了申请。
  2015年12月,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正式批复同意申请,并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该许可证记载,加装电梯的建筑基地面积为9.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为8层,建筑高度为26.4米。
  今年1月,B2座加装电梯正式动工,而此时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了。小区内B2座以外的部分业主开始反对该电梯的兴建。因为部分业主的反对,加装电梯的工程至今仍搁置。
  反对兴建电梯的业主有以下担心:电梯占了约3米的消防通道并且阻挡消火栓,带来了安全隐患;小区内的电力目前已经是满负荷,在没有解决增容的情况下贸然建设,将影响整个小区的用电安全;如果小区内16幢楼都争相仿效,将会使小区的公用面积被大量占用。
  据介绍,今年1月14日之后,名苑二区的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联署签名超过230户。而作为小区业主之一的骆先生,则选择将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庭审焦点
  1、《暂行办法》是否合法?
  法院:与上位法并无抵触
  由于佛山市国土规划局颁发许可证依据的是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制订的《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因此在诉讼中,原告方也提出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律师还认为,《暂行办法》不合法,原因是该文件的诸多条文违反《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并侵害业主利益。比如说,《暂行办法》第五条只是规定,增设电梯仅需要经改造单元2/3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并不需要经过小区2/3以上业主的同意,与《物权法》相冲突。
  禅城区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项作出的一项要求,只是条件之一,而并非说加装电梯只需要经改造单元业主同意即可获得审批。法院同时还对原告其他认为《暂行办法》不合法的观点予以驳回。最终,法院认定《暂行办法》本身与上位法并无抵触。
     2、楼宇“专属地”还是小区公用地?
  法院:涉案用地为小区业主共有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加装电梯所占用的面积并非是B2座专享使用权的土地,而是全体业主含其他建筑物的业主的共有用地。
  禅城区法院指出,虽然原告及第三人均是涉案桂城名苑二区小区的业主,但均不是拟加装电梯的申请方涉案小区B2座业主,因此,对各方当事人讼争的各个争议焦点就是拟加装电梯占用土地的权属问题。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该当事人提交的几十份房产证,房产证的附图均显示涉案名苑二区的小区道路和绿化占地为每个办理房产证的业主共有。
  此外,该案是封闭小区申请加装电梯引起的纠纷。单体建筑一般除专有权属部分外,仅建筑物共有分摊部分为共有部分,建筑物外的土地、道路、绿化带一般属于市政规划用地。与之不同的是,封闭小区范围内属于同一建筑区域,其专有权属部分外的土地、道路、绿化带等一般属该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佛山市国土规划局还需要依照《物权法》规定,经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可知,佛山市国土局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及第三人的共有土地处分权利。
  3、公示是否“隐蔽”进行?
  法院:未隐蔽公示但公示时间不足
  原告骆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行政许可法》,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在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应当保障骆先生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佛山市国土规划局没有做到公示10日的要求。此外,公示仅仅张贴在B2楼道里,而不是在小区的明显位置,这是一种“隐蔽性公示”,应该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佛山市国土规划局未履行告知权利的程序,违反了法律关于听证权的规定。证据显示,佛山市国土规划局进行批前公示的地点包括拟加装电梯建筑物下、小区及居委会公告栏、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公告栏和网站。上述地点符合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公示程序存在“隐蔽公示”的行为。不过,《暂行办法》对公示的时间为10日,但佛山市国土规划局的实际公示时间仅为9日,不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
  一审判决
  撤销规划许可证
  根据以上审理,禅城区法院认为,佛山市国土规划局作出的加装电梯规划许可行为未依法征得拟加装电梯占用土地共有人的同意,属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公示日期违反法律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
昨日下午,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字第4406052015406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发表于 2024-10-30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从图片上可以看出,三单元安装电梯占用的土地确实属小区业主共有土地,是二单元的出行、通风、采光通道;顺庆区自规局在审批三单元的电梯加装方案时并未征求二单元业主的意见,确实是未依法行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顺庆区自规局应主动撤销批文,否则被业主告上法院,自规局肯定败诉。

发表于 2024-10-30 22: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工作人员根本没有责任心,在位置上以为自已啥都对,为民服务意识太差

发表于 2024-10-31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在公示期间2单元提出了书面反对意见,就必须通过两调一诉来解决纠纷;纠纷未解决前,自规局只听单方的意见提前审批,不但违规,也会激化业主之间的矛盾,增加不稳定因素。

发表于 2024-10-31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旧房屋在外面加装电梯安全吗

发表于 2024-10-31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24-11-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与君为临”
你好,你通过麻辣社区反映“顺庆区玉带北路二段89号天龙四季花园2幢3单元增设电梯,由于三单元在二单元通道上加装电梯,侵犯了我们2单元的合法利益,我们坚决反对在公示的位置加装电梯。”等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各部门职能职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程序为“动议表决…编制方案…公示公告…部门审查……”,公示期间有异议通过“两调一诉”解决,其中“两调”是指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调解,“一诉”是指由利害关系人起诉解决。同时,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法建2022〕4号》指出:“一”由于未对任何人的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诉讼时机不成熟,诉讼实际不可行,因此“一诉”不宜作为进入下一环节“部门审查”的前提条件。根据《指导意见》及各部门职能职责,我局审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内容为:增设楼幢是否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否满足国土空间规划。
故,根据《指导意见》及高坪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该单元电梯增设已完成动议表决、编制方案、公示公告,并经过社区、街道调解程序,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该部电梯增设楼幢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满足国土空间规划,我局本着尊重业主意愿原则按程序对该部电梯总平面布置图出具审查意见,同意该部电梯总平面布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于你提出“根据民法典274和278条的规定,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的问题属“动议表决”阶段问题,“动议表决”程序不由我局负责,若对“动议表决”存在异议,请咨询电梯增设主管部门住建局或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局对该栋楼加装电梯反映的问题已于2024年9月20日、9月24日两次通过现场沟通等方式进行回复,如仍有疑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感谢你的理解与支持!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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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1、顺庆区自规局审批安装电梯程序不合法,违背“两调一诉”的原则;
2、根据民法典274和278条的规定,未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顺庆区自规局无权改变小区内共
       有道路和绿地的用途,因此自规局的批文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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