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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救人垫3.8万结清费用,医院甩锅推责!天理何在?[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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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们,我快被逼到绝境了!为救车祸老人,我咬牙垫付3.8万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如今兴仁医院却对自己的管理失职避重就轻,对我的损失不闻不问,这还有公道可言吗?

那天正常骑车,一位行动不便的老人突然冲出马路,刹车不及酿成车祸。看着老人痛苦倒地,我根本顾不上其他,全程陪着做检查、办住院。为了让老人得到及时救治,我四处借钱、想尽办法,终于凑齐3.8万结清了所有费用。本以为救人是本分,可谁能想到,这竟成了我噩梦的开始!

事后才知道,老人是兴仁医院的住院患者。一个行动不便的高龄病人,医院既没安排陪护,也没执行离院审批,连出口连个警示标识都没有!要是医院做好管理,这场悲剧根本不会发生!如今我四处奔波维权,医院却在该负的责任问题上讨价还价,完全无视自己管理漏洞才是事故的主要根源!

向邻水县卫健局投诉,换来的却是错漏百出的回复,连患者姓名都写错,对医院失职避重就轻,一句“走司法程序”就想把我打发了。我只是个普通打工人,上有残疾和患癌的父亲需要照顾,下有三个孩子要抚养,3.8万对我来说就是天文数字!现在不仅血本无归,还要背负巨大压力,哪里还有钱和精力去打官司? 虽然邻水县子健委的又重新来调查过,让我和医院协商,实在协商无果,还是让走司法程序。明明花了那么多钱,票据和转账也交给了兴仁医院,还没回应。

我恳请各位网友帮忙转发扩散,也强烈呼吁相关部门重新彻查此事!兴仁医院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归还我垫付的3.8万费用,别让好心救人的我寒了心!我们只求一个公道,难道真的这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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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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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8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邻水县卫生健康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邻水县兴仁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患者张某某于2025年5月11日8时14分在返回医院办理出院的路上与您骑的电瓶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随后交警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理,并对本起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后由120救护车将患者张某某送往邻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我局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于2025年6月3日对兴仁镇中心卫生院相关医务人员及患者本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患者张某某本次在兴仁镇中心卫生院的住院病历。兴仁镇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在患者张某某入院时已按照规定告知其住院期间不能离开医院,因其不识字,故在离院责任书上盖的手拇指印。我局调取了患者张某某住院期间监控,张某某再远就诊期间均由其丈夫游某某陪伴。针对兴仁镇中心卫生院当值医护人员存在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该院已按照规定对当其进行了处罚。我局此前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患者张某某误写为万某某,已向您澄清并道歉,同时根据您的诉求协调兴仁镇中心卫生院与您沟通协商,双方已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感谢您对卫健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邻水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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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2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楼主的遭遇,但这件事还是要以交警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是楼主与老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交通事故与医院管理不善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医院管理不善就减轻或免除楼主的责任,因为,老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楼主的电瓶车撞击,医院的管理不善并不必然导致老人受伤。相反,如果有证据证明因医院管理不善导致老人外出被电瓶车撞击受伤,如果在楼主(侵权方)这里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老人还有权请求医院予以赔偿,因为医院对住院病人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

发表于 2025-6-12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牛333 发表于 2025-6-12 15:03
从法律层面来说,医院至少存在三重过错:一是违反住院管理制度,未对行动不便患者落实陪护与离院审批;二是 ...

大哥,医院最多承担管理不善的补充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主体是楼主,是楼主的电瓶车将老人撞伤滴。请看一下《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发表于 2025-6-12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好市民,有关部门不应该让好人难做。

发表于 2025-6-1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望有好报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15: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层面来说,医院至少存在三重过错:一是违反住院管理制度,未对行动不便患者落实陪护与离院审批;二是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未在出口设置安全提示;三是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放任患者独自离开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场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我垫付的3.8万治疗费用理应由医院承担。

发表于 2025-6-12 17: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6-12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这个不是谁发帖谁有理,贴主明显耍无赖了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2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哈俩三 发表于 2025-6-12 19:59
看来你可能进行了相关法律咨询,但是我更同意其他人的观点。按你的安全义务管理失职就存在过错的话,未成 ...

ok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07: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患者按主次责是全权清算好了的   但医院应该承担不可推脱的责任   我到处借网贷来救人难道还救错了吗?

发表于 2025-6-1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牛333 发表于 2025-6-12 21: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 ...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您就是那个第三人。如果你当时跑掉了,或者拒绝给老人负责,老人找不到负责的,就只能找医院,医院必须掂付,但医院付钱后还是要找您。如果老人自己出来摔伤了,没得第三人负责,医院也只能负责。关键是,恰恰是你把老人撞了,就得您负责。

发表于 2025-6-13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撞了人,自己不想赔钱,想去讹医院的钱也是好人???不是谁发网上谁就有理,也不是谁都蠢的说楼主是好人,这世道还是蠢狗多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1: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相格劲 发表于 2025-6-13 11:00
什么叫“为救车祸老人”,不知道的以为你在行侠仗义,是你把人家撞了啊,交警都划定责任二八分了,还在为自 ...

你倒是会断章取义、混淆是非!我从没否认事故发生,但责任认定不该是一锤定音的事吧?交警划了二八分,可我始终觉得事件有隐情——老人是医院擅自离院的患者,医院本就没尽到管理义务,而且事故现场我也存疑,合理质疑、找证据还原真相叫“开脱”?

再说“为救车祸老人”,是我积极处理后续、配合协商解决,这是面对意外该有的担当,不是你歪曲成“行侠仗义”来讽刺的点!你不了解完整经过,就凭只言片语给人贴标签,用这种阴阳怪气的话否定别人合理维权,才是真的不负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1: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麒麟角 发表于 2025-6-13 11:26
标题确实哗众取宠

你觉得标题哗众取宠,不过是你没经历我的遭遇,不理解我想让事件得到公正对待的急切。标题是我想传递诉求、寻求关注的方式,每一个字都基于真实经历,不是为了迎合谁、博眼球。真正哗众取宠的,是那些不了解全貌就随意给人贴标签、否定他人合理发声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18: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lgh2208912 发表于 2025-6-12 17:27
同情楼主的遭遇,但这件事还是要以交警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是楼主与老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交通事故与医 ...

您的观点存在明显的逻辑和法律认知误区。首先,事故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医院对住院患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若其管理漏洞(如未履行必要看护、设施缺失等)与事故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其过失行为构成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例如,若医院未按规定设置门禁导致患者擅自外出,该过失行为显著增加了事故发生风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划分并非非此即彼的简单逻辑。在多因一果的事故中,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关于分别侵权的规定,法院可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比例。本案中,您刻意割裂医院管理过失与事故发生的关联性,既不符合事实认定原则,也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若医院过错经司法程序认定,楼主的赔偿责任必然会根据责任比例相应调整。

最后,建议摒弃片面的责任划分思维,尊重司法实践中对复杂因果关系的客观认定。事故责任划分是严谨的法律判断过程,不应仅凭主观臆断否定其他责任主体的过错与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18: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lgh2208912 发表于 2025-6-12 17:47
大哥,医院最多承担管理不善的补充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主体是楼主,是楼主的电瓶车将老人撞 ...

这种情况显然不能简单归责于正常行驶的一方!试想,医院作为专业护理机构,对行动不便的住院患者负有严密看护义务,却放任腿脚不便的老人在无陪护、无安全引导的情况下独自横穿马路,这无疑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漠视。我的电单车全程依规行驶,既未闯入医院内部,也未在行人密集区域违规骑行,完全是在正常通行过程中遭遇这起意外。

从因果关系角度来看,事故的直接导火索正是医院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责任。其失职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典》中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导致行动受限的患者直接暴露在交通风险之中,这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源性因素。若医院能切实履行看护职责,这起事故根本无从发生。因此,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正常行驶的一方,不仅罔顾事实,更是对责任认定基本原则的歪曲。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18: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若水12300 发表于 2025-6-12 18:27
不是,这个不是谁发帖谁有理,贴主明显耍无赖了

试图将正常行驶者污蔑为全责方,这才是真正的“耍无赖”!医院放任行动不便的住院患者独自外出,本就严重违反护理规范与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失职行为如同在公共道路上埋下“隐形炸弹”。正常行驶的车辆既无超速、无违规占道,更不存在任何预见风险的可能,凭什么要为医院的管理漏洞买单?按此逻辑,若监狱犯人脱逃引发事故,难道还要无辜路人担责?法律讲的是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而非选择性忽视真正的责任主体,强行让守法者蒙冤!混淆视听、转嫁责任的言论,恰恰暴露了对法律原则的无知与对事实的漠视。

发表于 2025-6-12 19: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还是交通事故,跟医院没多大关系!!!

发表于 2025-6-12 19: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lgh2208912 发表于 2025-6-12 17:27
同情楼主的遭遇,但这件事还是要以交警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是楼主与老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交通事故与医 ...

你是懂法的

发表于 2025-6-12 1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牛333 发表于 2025-6-12 18:03
您的观点存在明显的逻辑和法律认知误区。首先,事故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医院对住院患者负有法定 ...

看来你可能进行了相关法律咨询,但是我更同意其他人的观点。按你的安全义务管理失职就存在过错的话,未成年人被撞了,父母都有责任,因为监护不到位。至于你说的诉讼成本大,时间长,经济困难,你应该可以去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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