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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牛牛牛333

[群众呼声] 救人垫3.8万结清费用,医院甩锅推责!天理何在?[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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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22: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桑掏针 发表于 2025-6-12 19:35
主要还是交通事故,跟医院没多大关系!!!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没错,但法律上医院对住院病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我有证据证明医院没尽到该义务,且这和老人外出遭遇事故存在因果关联。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医院责任不能因为是交通事故就被忽略,得结合证据和法律综合判定,不是简单说“跟医院没关系” 。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22: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22: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患者我该负的责任是全权负到位了的,我为张术华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后,心中始终萦绕着一个疑问:兴仁镇中心医院和邻水县卫健局,究竟该为此承担怎样的责任?这笔费用又是否应由他们来承担多少?

从邻水县卫健局的职能来看,其承担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全县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与监管体系建设等多项重要工作 ,同时还负责牵头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摘要、、)。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卫健局虽无权直接责令医院赔偿,但能对医院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促进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摘要)。因此,若兴仁镇中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误诊漏诊等过错,邻水县卫健局有责任对医院进行监管和处罚,并推动医院就我垫付的费用给出合理解决方案。

而兴仁镇中心医院作为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需依据医疗纠纷责任判定规则来承担相应责任。若经调查核实,医院因自身过错导致张术华的病情加重或产生额外医疗费用,根据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摘要),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应补偿我垫付的医疗费用。此外,若张术华属于特困人员,按照《邻水县特困人员就医救助工作方案》(摘要),其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医院在县域内也有责任对政策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先行垫付,后续由县民政局按季度拨付资金。此时,我垫付的费用若符合特困人员救助范畴,兴仁镇中心医院及相关部门应按程序处理,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迫切希望兴仁镇中心医院和邻水县卫健局能够正视此事,尽快启动调查程序,明确责任归属。邻水县卫健局充分发挥其监管和协调职能,督促医院积极处理;兴仁镇中心医院勇于承担应尽责任,妥善解决我垫付医疗费用的问题,避免让善意帮扶者承受不应有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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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23: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kbgjxs 发表于 2025-6-12 13:38
楼主是好市民,有关部门不应该让好人难做。

现在因为这场意外背上一身债。受伤的老人更可怜,本来是去医院看病,却因为医院的失职遭罪。我恳请相关部门重新彻查此事!医院必须站出来,承担老人的全部治疗和赔偿费用,不能让我这个无辜垫付的人血本无归!同时也希望医院能彻底整改管理漏洞,别再让其他人因为他们的失职遭受无妄之灾!我只想要一个公平的结果,也请大家帮帮我,为我们讨回一个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04: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6-13 0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07: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患者按主次责是全权清算好了的   但医院应该承担不可推脱的责任   我到处借网贷来救人难道还救错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07: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顾县土著 发表于 2025-6-12 21:24
你这个以交通事故责任书为主吧,你觉得不公平打官司吧!看法院怎么判!

我与患者已按主次责任划分完成了全部费用清算,但医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挽救患者生命,我不惜背负网贷四处举债,难道这份救人的心意和行动,反而成了过错吗?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07: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小小4 发表于 2025-6-12 21:19
官官相护啊,最近我们都是碰到这种事情,愿好人平安,维权成功

我与患者已按主次责任划分完成了全部费用清算,但医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挽救患者生命,我不惜背负网贷四处举债,难道这份救人的心意和行动,反而成了过错吗?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08: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桑掏针 发表于 2025-6-12 19:35
主要还是交通事故,跟医院没多大关系!!!

倘若有网友认为我倾尽全力救人是错的,恳请以合理合法的依据为证。只要能确凿证明我的行为存在过错,我甘愿放弃追究医院责任。但事实清楚摆在眼前——此次事件中,医院监管失职的漏洞难以掩盖,其责任同样不容推卸!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08: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lgh2208912 发表于 2025-6-12 17:27
同情楼主的遭遇,但这件事还是要以交警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是楼主与老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交通事故与医 ...

您这说法存在明显的逻辑谬误!倘若精神病院对患者不负监管责任,若患者因医院管理疏漏流出并造成社会危害,医院肯定难辞其咎。同理,此次事件中医院对腿脚不方便的高龄患者管理严重失职,放任患者处于危险环境,这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关联,怎能说毫无因果?按您的逻辑,只要存在直接施害者,所有监管失职的主体都能撇清责任,那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谁来保障?您混淆不同场景的责任判定标准,恰恰暴露了对法律关系和责任界定的片面理解!

发表于 2025-6-1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牛333 发表于 2025-6-12 21: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 ...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您就是那个第三人。如果你当时跑掉了,或者拒绝给老人负责,老人找不到负责的,就只能找医院,医院必须掂付,但医院付钱后还是要找您。如果老人自己出来摔伤了,没得第三人负责,医院也只能负责。关键是,恰恰是你把老人撞了,就得您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09: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lgh2208912 发表于 2025-6-13 09:16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

你怎么不说老人撞的我呢

发表于 2025-6-1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牛333 发表于 2025-6-13 09:39
你怎么不说老人撞的我呢

您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贴出来了,您是主责,老人是次责。如果您认为老人撞了您,您拿出证据,可以申请交警重新认定,您无责,不用支付老人一分钱。
在这件事情中,权利义务关系是这样的,您和老人是一对关系,老人和医院是一对关系,您和医院目前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什么情况下您和医院发生关系呢,是老人被您撞了,但您不负责或不全面负责的情况下,老人找到医院承担因为您没有全面负责而形成的责任(即补充责任),医院承担补充责任以后,再来找您这个真正应该负责的人,那时候才发生关系,也就是说,医院可以找您,但你不能找医院。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0: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lgh2208912 发表于 2025-6-13 09:51
您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贴出来了,您是主责,老人是次责。如果您认为老人撞了您,您拿出证据,可以申请交 ...

您说的看似条理清晰,但实际漏洞不少。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判定我主责、老人次责(老人横穿马路),可我始终认为是老人撞我,目前没证据不代表不存在,我也在积极搜集,有权利争取重新认定。

其次,说我和医院无权利义务关系,太忽略关键事实了。医院对患者有管理职责,却让老人擅自离院、横穿马路引发事故,这管理失职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联,凭啥生硬切断我和医院的联系?医院没尽到管理义务,就该为事故发生的隐患担责,我找医院合理合法。

另外,提到老人是弱势、横穿马路次责“正常”,但弱势不是无视规则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医院甩脱管理责任的借口。我们该尊重规则,也该正视医院在这起事件里的失职,不能因为老人弱势,就把医院该扛的责任全推给我,这对我不公平,也不符合事实逻辑。医院管理漏洞实实在在,我追究其责任,合情合理,不是您一句“不能找”就能否定的!

哈哈   我与医院已经达成了共识   不与你扯淡了   拜拜

发表于 2025-6-13 1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为救车祸老人”,不知道的以为你在行侠仗义,是你把人家撞了啊,交警都划定责任二八分了,还在为自己开脱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1: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lgh2208912 发表于 2025-6-13 09:16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

你这套说法看似拿法条说事,实则根本没理清逻辑!首先,《民法典》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前提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没尽到义务。但医院对患者的管理,是基于医疗服务关系的合理照护,不是把患者“监禁”起来!患者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体,擅自离院、甚至跑去高速这种极端情况,医院就算尽到合理提醒、管理职责,也拦不住他故意违规吧?

再说“第三人”,你一口咬定我是,可我始终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存疑,是患者违规闯入道路、甚至可能主动碰撞,我也在找证据自证!而且,医院要是真尽到了安全保障——比如对离院患者有合理劝阻、登记,对特殊患者有看护,会让患者跑到高速去?说白了,医院管理漏洞才是事故隐患的源头,凭啥把锅全扣我这“第三人”头上?

退一万步,就算按你说的“第三人”逻辑,要是患者自己跑去高速遇车祸,难道医院就没一点责任?照你的歪理,患者自己作妖出意外,医院都得兜底?那要医院的管理规范、安全保障义务有啥用?分明是你刻意忽略医院应尽职责,拿法条断章取义,想让我背全锅!我合理质疑医院责任、争取事故重认定,合法又合理,别想用这套片面的说辞糊弄人!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1: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相格劲 发表于 2025-6-13 11:00
什么叫“为救车祸老人”,不知道的以为你在行侠仗义,是你把人家撞了啊,交警都划定责任二八分了,还在为自 ...

你倒是会断章取义、混淆是非!我从没否认事故发生,但责任认定不该是一锤定音的事吧?交警划了二八分,可我始终觉得事件有隐情——老人是医院擅自离院的患者,医院本就没尽到管理义务,而且事故现场我也存疑,合理质疑、找证据还原真相叫“开脱”?

再说“为救车祸老人”,是我积极处理后续、配合协商解决,这是面对意外该有的担当,不是你歪曲成“行侠仗义”来讽刺的点!你不了解完整经过,就凭只言片语给人贴标签,用这种阴阳怪气的话否定别人合理维权,才是真的不负责任!

发表于 2025-6-1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牛333 发表于 2025-6-13 11:08
你倒是会断章取义、混淆是非!我从没否认事故发生,但责任认定不该是一锤定音的事吧?交警划了二八分,可 ...

标题确实哗众取宠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1: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麒麟角 发表于 2025-6-13 11:26
标题确实哗众取宠

你觉得标题哗众取宠,不过是你没经历我的遭遇,不理解我想让事件得到公正对待的急切。标题是我想传递诉求、寻求关注的方式,每一个字都基于真实经历,不是为了迎合谁、博眼球。真正哗众取宠的,是那些不了解全貌就随意给人贴标签、否定他人合理发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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