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5)川0793行初12号行政判决法官枉法裁判的举报信
尊敬的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
举报人: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04466
法定代表人:付玉瑞
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兴盛街18号
举报人:付玉瑞,男,193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举报人:赵倩,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长;程铄涵、林小燕,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均系(2025)川0793行初12号行政案件合议庭成员)。
举报事项:被举报人在审理(2025)川0793行初12号索尼克公司、蒋凯诉绵阳市涪城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涪城区审批局”)工商登记一案中,存在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判决与事实完全不对应且程序违法、违背生效裁判既判力等枉法裁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请求依法调查处理,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一、案件基本背景
索尼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纠纷历经多轮诉讼:
1.2022年,付玉瑞诉涪城区审批局、第三人蒋凯、索尼克公司工商登记一案,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793行初166号行政判决,认定涪城区审批局2022年3月18日将法定代表人由付玉瑞变更为蒋凯的登记,因未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等必备材料、超出执行范围,判决撤销该变更登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行终322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明确“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及相关决议”。
2.2024年12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行再32号行政裁定,撤销此前相关判决并指令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2025年1月,该院立案审理(2025)川0793行初12号案件,最终于2025年6月9日作出判决,判令涪城区审批局15日内将索尼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蒋凯,该判决与前述生效判决完全冲突,且存在严重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
二、被举报人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及法律依据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举报人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以下四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审核证据,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属于“知法犯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被举报人对足以否定蒋凯主张合法性的关键证据视而不见,未纳入审理范围且未作出任何认证说明:
1.蒋凯非法抢夺公章及伪造董事会决议的证据:举报人在庭审中提交了2022年1月10日蒋凯、赵致超等人暴力抢夺公司公章的《接(报)处警登记表》、现场视频及照片,以及2022年1月13日蒋凯使用非法获取的公章伪造《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绵索司(2022)-1号)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该董事会决议因来源非法、意思表示不真实自始无效。但被举报人未对该关键证据进行审查,径直认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属于故意不采信否定原告诉请合法性的核心证据。
2.蒋凯不具备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证据:举报人提交了索尼克公司股权证明(蒋凯持股仅0.036%,举报人持股12.68%)、《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除赵致超、蒋凯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绵索电(2022)001号)及蒋凯破坏公司秩序的资产损失照片、证人证言(如毁坏宣传栏、殴打员工、非法转移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蒋凯已因违法被开除,且持股比例极低,不符合公司章程“董事长需代表股东利益”的隐含要求,但被举报人对上述证据未予采信,错误认定蒋凯“具备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3.民事判决否定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证据:举报人提交了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蒋凯等人2019年2月21日以“股东维权委员会”名义召集的股东会因“召集程序违法、表决主体无表决权”决议不成立,且2019年2月21日《股东维权委员会第五号公告》载明“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未达三分之二,未获通过”。该判决已对“蒋凯主导的公司决议合法性”作出终局否定,但被举报人未采信该证据,仍认定蒋凯主张的“无需股东会决议即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成立,违背证据审核的全面性原则。
(二)判决与事实完全不对应、程序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再审。本案判决在事实认定与程序上均存在根本性错误,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1.事实认定错误:错误认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根据索尼克公司《章程(2016年7月4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选举付玉瑞先生为董事长”、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且与董事长任职直接绑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及相关决议”,法定代表人变更必然涉及章程第十四条“董事长姓名”的修改,属于实质性修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但被举报人错误将章程中“选举付玉瑞为董事长”曲解为“对当时董事长选举情况的形式表述,不涉及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该认定与章程文本、法律规定完全不符,属于“判决与事实完全不对应”。
2.程序违法: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受理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中,蒋凯、索尼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蒋凯)、事实基础(2022年1月13日董事会决议)、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与(2022)川0793行初166号案件完全一致,且前诉生效判决已否定该请求的合法性。被举报人仍受理本案并作出相反判决,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三)违背生效裁判既判力,破坏“同案同判”司法原则,涉嫌滥用审判权
1.无视生效行政判决的终局性认定:(2022)川0793行初166号、(2022)川07行终322号行政判决已明确“索尼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该裁判规则具有既判力,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被举报人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与生效判决相反的认定,属于“同案不同判”,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类案应当参照”的规定,损害司法公信力。
2.错误适用法律:曲解“新旧法律适用规则”:被举报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主张“实体问题适用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但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仍明确“修改公司章程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与旧法规定一致。被举报人以此为由回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纵容蒋凯“仅凭董事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主张,属于对法律条文的刻意曲解,涉嫌滥用法律适用权。
(四)未依法审查证据合法性,放任违法证据作为裁判依据,间接支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本案中,被举报人对蒋凯提交的“非法公章加盖的董事会决议”未审查其合法性,对举报人提出的“证据来源违法”异议未予回应,亦未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信该证据的理由,属于“未依法审查证据合法性”。该行为间接支持了蒋凯的违法抢夺公章、伪造决议行为,违背“司法不应纵容违法”的基本原则,涉嫌变相包庇违法行为。
三、举报请求
1.依法立案调查被举报人赵倩、程铄涵、林小燕在(2025)川0793行初12号案件审理中的枉法裁判行为,查明是否存在徇私、滥用职权等情形;
2.依法撤销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川0793行初12号行政判决,指令其他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3.对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行为依法作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令相关机关向举报人书面告知调查处理结果,维护举报人的合法股东权益及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四、附证据材料清单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川0793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3.(2022)川0793行初166号、(2022)川07行终322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4.蒋凯抢夺公章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厂大门口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照片;
5.《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除赵致超、蒋凯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绵索电(2022)001号);
6.(2019)川07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蒋凯的民事起诉状及2019年2月21日《股东维权委员会第五号公告》复印件;
7.索尼克公司股权证明(蒋凯、付玉瑞持股比例);
8.蒋凯破坏公司秩序的资产损失照片、证人证言;
9.索尼克公司《章程(2016年7月4日修改)》复印件。
举报人承诺:所提供的举报内容及证据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恳请受理机关依法履职,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与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人: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玉瑞
举报人(签字):
日期:2025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