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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2025)川0793行初12号行政判决法官枉法裁判的举报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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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5)川0793行初12号行政判决法官枉法裁判的举报信

尊敬的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
举报人: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04466
           法定代表人:付玉瑞
           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兴盛街18号
举报人:付玉瑞,男,193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举报人:赵倩,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长;程铄涵、林小燕,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均系(2025)川0793行初12号行政案件合议庭成员)。

举报事项:被举报人在审理(2025)川0793行初12号索尼克公司、蒋凯诉绵阳市涪城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涪城区审批局”)工商登记一案中,存在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判决与事实完全不对应且程序违法、违背生效裁判既判力等枉法裁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请求依法调查处理,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一、案件基本背景
索尼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纠纷历经多轮诉讼:
1.2022年,付玉瑞诉涪城区审批局、第三人蒋凯、索尼克公司工商登记一案,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793行初166号行政判决,认定涪城区审批局2022年3月18日将法定代表人由付玉瑞变更为蒋凯的登记,因未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等必备材料、超出执行范围,判决撤销该变更登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行终322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明确“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及相关决议”。  
2.2024年12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行再32号行政裁定,撤销此前相关判决并指令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2025年1月,该院立案审理(2025)川0793行初12号案件,最终于2025年6月9日作出判决,判令涪城区审批局15日内将索尼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蒋凯,该判决与前述生效判决完全冲突,且存在严重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

二、被举报人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及法律依据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举报人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以下四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审核证据,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属于“知法犯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被举报人对足以否定蒋凯主张合法性的关键证据视而不见,未纳入审理范围且未作出任何认证说明:
1.蒋凯非法抢夺公章及伪造董事会决议的证据:举报人在庭审中提交了2022年1月10日蒋凯、赵致超等人暴力抢夺公司公章的《接(报)处警登记表》、现场视频及照片,以及2022年1月13日蒋凯使用非法获取的公章伪造《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绵索司(2022)-1号)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该董事会决议因来源非法、意思表示不真实自始无效。但被举报人未对该关键证据进行审查,径直认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属于故意不采信否定原告诉请合法性的核心证据。
2.蒋凯不具备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证据:举报人提交了索尼克公司股权证明(蒋凯持股仅0.036%,举报人持股12.68%)、《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除赵致超、蒋凯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绵索电(2022)001号)及蒋凯破坏公司秩序的资产损失照片、证人证言(如毁坏宣传栏、殴打员工、非法转移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蒋凯已因违法被开除,且持股比例极低,不符合公司章程“董事长需代表股东利益”的隐含要求,但被举报人对上述证据未予采信,错误认定蒋凯“具备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3.民事判决否定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证据:举报人提交了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蒋凯等人2019年2月21日以“股东维权委员会”名义召集的股东会因“召集程序违法、表决主体无表决权”决议不成立,且2019年2月21日《股东维权委员会第五号公告》载明“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未达三分之二,未获通过”。该判决已对“蒋凯主导的公司决议合法性”作出终局否定,但被举报人未采信该证据,仍认定蒋凯主张的“无需股东会决议即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成立,违背证据审核的全面性原则。
(二)判决与事实完全不对应、程序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再审。本案判决在事实认定与程序上均存在根本性错误,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1.事实认定错误:错误认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根据索尼克公司《章程(2016年7月4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选举付玉瑞先生为董事长”、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且与董事长任职直接绑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及相关决议”,法定代表人变更必然涉及章程第十四条“董事长姓名”的修改,属于实质性修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但被举报人错误将章程中“选举付玉瑞为董事长”曲解为“对当时董事长选举情况的形式表述,不涉及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该认定与章程文本、法律规定完全不符,属于“判决与事实完全不对应”。
2.程序违法: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受理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中,蒋凯、索尼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蒋凯)、事实基础(2022年1月13日董事会决议)、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与(2022)川0793行初166号案件完全一致,且前诉生效判决已否定该请求的合法性。被举报人仍受理本案并作出相反判决,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三)违背生效裁判既判力,破坏“同案同判”司法原则,涉嫌滥用审判权
1.无视生效行政判决的终局性认定:(2022)川0793行初166号、(2022)川07行终322号行政判决已明确“索尼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该裁判规则具有既判力,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被举报人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与生效判决相反的认定,属于“同案不同判”,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类案应当参照”的规定,损害司法公信力。
2.错误适用法律:曲解“新旧法律适用规则”:被举报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主张“实体问题适用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但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仍明确“修改公司章程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与旧法规定一致。被举报人以此为由回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纵容蒋凯“仅凭董事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主张,属于对法律条文的刻意曲解,涉嫌滥用法律适用权。
(四)未依法审查证据合法性,放任违法证据作为裁判依据,间接支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本案中,被举报人对蒋凯提交的“非法公章加盖的董事会决议”未审查其合法性,对举报人提出的“证据来源违法”异议未予回应,亦未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信该证据的理由,属于“未依法审查证据合法性”。该行为间接支持了蒋凯的违法抢夺公章、伪造决议行为,违背“司法不应纵容违法”的基本原则,涉嫌变相包庇违法行为。

三、举报请求
1.依法立案调查被举报人赵倩、程铄涵、林小燕在(2025)川0793行初12号案件审理中的枉法裁判行为,查明是否存在徇私、滥用职权等情形;
2.依法撤销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川0793行初12号行政判决,指令其他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3.对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行为依法作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令相关机关向举报人书面告知调查处理结果,维护举报人的合法股东权益及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四、附证据材料清单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川0793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3.(2022)川0793行初166号、(2022)川07行终322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4.蒋凯抢夺公章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厂大门口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照片;
5.《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除赵致超、蒋凯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绵索电(2022)001号);
6.(2019)川07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蒋凯的民事起诉状及2019年2月21日《股东维权委员会第五号公告》复印件;
7.索尼克公司股权证明(蒋凯、付玉瑞持股比例);
8.蒋凯破坏公司秩序的资产损失照片、证人证言;
9.索尼克公司《章程(2016年7月4日修改)》复印件。

举报人承诺:所提供的举报内容及证据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恳请受理机关依法履职,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与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人: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玉瑞
                   举报人(签字):
                         日期:2025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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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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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反映的“经开区法院(2025)川0793行初12号案件”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对于您反映的案件,我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审理。案件判决作出并送达后,我院已通过判后答疑的方式,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
        目前您已就本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处于二审过程中。如您有新的证据,请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如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直接致电:0816-2351693。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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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7 1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8-27 1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8-28 04: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

 楼主| 发表于 2025-8-30 04: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8-30 08: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舅子工伤问题用人单位上诉了,他就是一边应诉答辩,一边向多部门举报其中出现的涉及违纪违法问题。

发表于 2025-9-2 16: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新法院还是少制造些冤假错案嘛!是人就得讲点良心!

 楼主| 发表于 2025-9-4 07: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的绵阳市科技城全国有名的《原绵阳电子厂(现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1978年科研生产出全国第一台“超声波诊疗仪”的高尖端医疗器械产品,后被新进厂的蒋凯、徐宏、罗炳川、蒋志清、李峰、梁荣、陈亚等打着“维权”的晃子,把公司搞瘫痪十五年,后证明实是“夺权”之罪恶目的。持股比例只有0.036%的蒋凯确把持股比例是12.68%的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权给夺了,这是中国民荣企业的耻辱、是中国司法腐败的枉法裁判的“功劳”!!!

 楼主| 发表于 2025-9-7 08: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人193号案庭审后补充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上诉人付玉瑞,现就(2025)川07行终193号行政登记上诉案,结合庭审已查明事实、法律规定及蒋凯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作最后陈述。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而非空泛说理,这是《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明确要求,但被上诉人蒋凯及其代理人周华明律师始终回避法律规定与法定程序,以“歪理”混淆焦点,其主张毫无法律依据,且蒋凯的诸多行为已突破法律底线,严重侵害公司权益与社会秩序,具体如下:

一、蒋凯一方的主张完全违背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核心原则,属典型“避法说理”
1.无视行政登记的法定要件,以“合理性”替代“合法性”
本案争议焦点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需提交修改后公司章程”,对此《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均明确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绵阳市中院生效的322号判决亦进一步认定,涪城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登记时,必须审查该材料,否则行政行为违法。但周华明律师却回避上述法律规定,仅以“董事长已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只是程序问题”“实际由蒋凯管理公司”为由抗辩,完全无视行政登记“法定材料齐全”的强制性要求——正如审判长当庭归纳,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非“谁实际管理公司”,其说辞本质是用“合理性”辩解逃避“合法性”审查,违背行政诉讼立法目的。
2.拒绝履行举证义务,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行政相对人主张变更登记,需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材料。索尼克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需通过修改章程实现,且需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章程作为公司“小宪法”,效力优先于一般规定)。但庭审中,蒋凯一方始终未能提供“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仅以“省高院裁定认定蒋凯可代表公司”搪塞,却忽视该裁定未涉及“登记需提交章程”这一法定要件,属于“无证据却强主张”。同时,蒋凯一方使用的公章早已被登记机关明令废止,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本身不符合法定形式,周华明律师对此避而不谈,仅空谈“实际管理”,完全违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3.要求行政机关“法外履职”,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
行政审批局作为行政机关,办理登记的依据是法定材料,而非个人意志或“实际经营状态”。因蒋凯一方未提交章程修正案,且使用废止公章,行政审批局依法不予办理变更登记,这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但周华明律师却指责“行政机关未顺应实际管理需求”,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突破法律规定履职,这与《行政诉讼法》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

二、蒋凯的一系列行为已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其获取的登记与相关权利应自始无效
1.以抢劫公章的违法手段骗取登记,涉案《营业执照》及备案公章自始无效
2022年1月10日,蒋凯以暴力手段抢劫公司原公章,次日公司已通过《绵阳日报》声明该公章废止,且登记机关已明令禁止使用该作废公章。但蒋凯仍用抢劫所得的废止公章,向涪城区行政审批局递交虚假材料,骗取2022年3月18日的《营业执照》及备案公章。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蒋凯以违法抢劫的公章提交材料,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据该法第六十九条,其骗取的《营业执照》及备案公章应依法撤销,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使用无效证照签订合同、收取费用,涉嫌违法犯罪
蒋凯持骗取的无效《营业执照》及废止公章,与公司房屋租赁户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赁费,该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无效证照骗取他人财物,已涉嫌合同诈骗,相关行为不应得到法律认可,更不能成为其主张“实际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的依据。
3.实施暴力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行为,严重侵害公司权益与社会秩序
2022年3月22日至24日,蒋凯在“华西维权群(136)”召集不明真相股东,对公司宣传栏进行“铲除”,称其为“毒瘤”“个人崇拜”,该行为公然破坏公司正常宣传秩序,且涉及不当政治言论,已违反公序良俗;
多次对公司法务部主任赵财正故意寻衅滋事并殴打致伤住院,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涉嫌故意伤害;
2024年4月18日,强行打开公司仓库,将价值30万元的半成品、有色金属棒等材料用卡车运走4车(去向不明,疑似贱卖),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其行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此案请求法院转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
2025年5月13日至15日,外商马来西亚顾总来公司考察“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医院治疗系统”项目(涉及几十亿美元、36台套设备采购),蒋凯为破坏合作,谎称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并暴力握住顾总右手致其软组织损伤,直接导致项目流产,给公司造成巨额潜在损失,其行为不仅违背商业道德,更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伤害。

三、蒋凯无资格、无能力管理公司,将公司交其管理完全违背法律规定与市场规律
蒋凯仅是公司普通工人,既无技术背景,也无企业管理经验,夺权后公开放言“要搞来钱快的房地产”,完全无视公司核心业务(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生产)的发展。而索尼克公司作为民营高科技企业,涉及医疗设备研发与生产,关乎民生与产业发展,其管理需具备专业知识与责任意识的人员负责。蒋凯的一系列行为——从抢劫公章、骗取登记,到暴力滋事、破坏生产,再到搅黄重大合作——充分证明其“不学无术、人品恶劣、德不配位”,根本不具备法定代表人应有的资格与能力。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不仅需符合程序要件(如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更需具备“能够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的实质要件。蒋凯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破坏市场秩序,若认可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既违背《公司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

四、恳请合议庭依法裁决,维护法律权威与公司合法权益
综上,涪城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最初不予办理涉案变更登记的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且有生效判决支持;蒋凯以抢劫公章、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的《营业执照》及备案公章应自始无效,其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侵害公司权益与社会秩序;蒋凯无资格、无能力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主张毫无法律与事实依据。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规定,我恳请合议庭:
1.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蒋凯一方的诉讼请求;
2.确认蒋凯2022年3月18日骗取的《营业执照》及备案公章自始无效;
3.将蒋凯涉嫌抢劫公章、破坏生产经营、合同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与合法权益。

陈述完毕,感谢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付玉瑞
                                   日期: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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