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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2014年入职特岗201409-201506社保未缴[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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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2014年9月考上南部县的特岗教师。2024年6月收到南部县人社局短信通知,让我们去办理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老机保转社保的事宜,现在南部县人社局给我们两个选择:第一个是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用,费用全部自理;第二种是按照工资比例进行补缴,费用全部自理。在这之前,南部县人社局给我们特岗教师补缴了一次社保,是从2015年7月到转编为止的社保。在这里我想咨询的是:1.我们老机保缴费至2015年6月,这段时间到底是算不算视同缴费年限?2.如果不算缴费年限,按照特岗招聘协议,我们和在编教师享有相同待遇,那么应该给我们从2014年9月开始购买社保,既然购买社保那么为什么需要我们个人负担全部费用,而不是我们个人只需要缴个人部分,剩下的配套、滞纳金、利息应该有当地政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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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麻辣社区平台反映“南部县未给特岗教师缴纳社保”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四川省“特岗计划”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特岗计划’教师在聘用期间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当地在编在岗公办教师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经核实,20149月至20156月期间,聘用学校按当时的社保缴费要求,在机保局为您购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老机保),2016年社保制度改革,原机保渠道参保的编外人员的参保记录由我县机保局按要求统一转入社保机构。综上,我县不存在未给特岗教师购买保险问题。
2.关于您个人补缴社保的问题,根据川人社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中第二条第三款:“曾经以编制内身份参加原机保试点,目前仍在原机保试点参保的编制外人员,如何补缴以编制内身份参保期间的缴费年限。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补缴或不补缴养老保险费。如选择补缴,单位和个人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均由本人承担;如选择不补缴,可申请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作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缴费转移至企保制度个人账户。”如您选择补缴20149月至20156月期间社保,补缴的所需费用需您本人承担。若选择不补缴,可申请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作视同缴费年限。
南部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59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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