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程序涉嫌严重违规 (1)告知义务未履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成都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征收土地需提前发布预公告,明确范围、补偿标准并书面告知农户。但本案中村委未提前通知楼主,直接侵占土地施工,违反“书面告知到户”的法定要求。 (2)程序要件缺失,土地征收需完成现状调查确认、听证、补偿登记等程序,农业局称“多次会议公示”却未保障楼主知情权,涉嫌“程序空转”。 (3)补偿方案执行缺位,虽存在征收补助方案,但未实际落实到被征地农户,违背“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原则。 (二)基层治理存在三重失灵 (1)责任推诿乱象,徐家镇政府将责任推给农业局、村委及施工单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行政责任规避。 (2)信访渠道低效,信访回复由利害关系方徐家镇政府作出,未形成有效监督闭环,与“访调对接、一站式化解”的信访工作要求严重脱节。 (3)干部作风失范,部分基层人员态度恶劣(“占了就占了”),违背“接诉即办”的基层治理要求,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三)司法进程中的程序博弈 (1)被告证据不足被要求补正,反映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佐证征收行为合法性存疑。 (2)楼主申请公开庭审并邀请多方旁听,符合行政诉讼公开审判原则,有助于强化司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