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雷发军在(2021)川13民终3638判决中的枉法裁判罪
表现为:
一、认定基本事实故意颠倒,缺乏证据证明;果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果州公司)一、二审均无证据提交,故意采信其虚假陈述(伪证),故意隐藏黄刚证据。
(一)、强行采纳果州公司虚假陈述意见,参与捏造栽赃后作上述推定属故意,缺乏依据,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伪造证据罪。
(二)、认定黄刚未接收房屋,购房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尚未起算,缺乏依据、违反法律,系故意歪曲事实。
(三)、认定购房合同未注明土地终止年限不影响黄刚对案涉房屋行使物权,缺乏依据,系故意作出对果州公司有利的认定。
(四)、认定果州公司在合同中未注明土地终止年限并不构成欺诈,系故意隐藏黄刚核心证据,违反《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应当采信却不采信也不释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而审查证据是其必要义务,何况未列全黄刚证据,还隐藏了其他11份证据,可见隐藏系故意,系官商勾结,欲让一、二审均零证据提交的果州公司“合法”欺诈不担责(当时涉整个小区,赔偿额巨大)。
二、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因诉讼和履行合同(2021年开始办产权)持续到民法典后,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和第二十条,当用民法典后的法律。原判偏断章取义,仅依其第一条前部分内容,就认定解除合同并支付欺诈赔偿款适用民法典前的法律[《合同法》已废]系故意。
综上,果州公司无证据却虚假陈述,为胜诉不择手段,既坑合作伙伴(不付翊翔佣金被诉的3442案),又连环欺诈违约害顾客(黄刚),还损国家公共利益(未缴出让金),典型地方恶势力。而审判者完全违反证据规则,对其非但不处罚,反而全采纳,哪怕是仅口述;对黄刚则应当采信的证据故意大量隐藏,违反法律,明显系地方恶势力保护伞。本案致黄刚一百多万元直接损失,审判者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其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罪(属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