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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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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三场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民生司法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构筑起保障人民权益、规范社会运行的坚实法治屏障。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力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自民法典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96万件,年均增长5.1%。坚持公平原则,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重大决策部署,修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坚持预防和救济相结合,依法规范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及时制止不法行为。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据悉,近五年审结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审查案件3.4万件,年均增长23.8%。强化人格权周延保护,依法审理通过AI技术开发运营“换脸”软件牟利案等涉人工智能侵权、合同纠纷等案件,一以贯之地亮明兼顾保护人格权益与引导智能向善的司法态度。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编发典型案例,增加制度供给,强化司法裁判震慑、引领、教育功能,坚决否定和制裁借助网络肆意诋毁、攻击他人、“唯流量”“抹黑”企业等行为。
陈宜芳表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人民法院立足国情社情、坚持体系思维、平衡多元价值,贯彻实施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有效实现保障个体权利、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的立法宗旨。回应司法实践中涌现的新型、疑难问题,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引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以责任为纽带的健康婚恋观。旗帜鲜明捍卫公序良俗,依法维护婚姻家庭伦理——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司法态度,明确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据介绍,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家庭团体利益——在离婚分割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时,明确以出资来源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处理;依法支持家务劳动补偿,充分尊重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为家庭的付出。坚持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针对家庭暴力举证难的瓶颈问题,明确证据形式,降低证明标准,进一步激活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效能,近五年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5万余份,在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筑牢“隔离墙”。

今天,就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典型案例,把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核心问题一次性讲透彻,帮大家理清法律边界,规避财产风险。


首先明确核心结论:婚内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第三人(无论是情人、亲友等),该赠与行为一律无效,配偶有权起诉要求第三人全额返还房产,法院会依法支持。这一结论的法律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另一方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法处理。


这里要重点区分两个关键前提,避免混淆:一是“夫妻共同房产”,二是“违反忠实义务”。先说夫妻共同房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的房产,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方名字还是双方名字,在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哪怕房产登记在单方名下,也不代表其拥有单独处分权,尤其不能擅自赠与第三方。


二是“违反忠实义务”,这是认定赠与无效的核心前提。最高法明确,只要赠与行为是基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无论赠与金额大小、房产价值高低,该行为都无效。比如,丈夫在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对方,即便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妻子也有权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追回房产,法院会依法判决第三方返还,哪怕房产已经被使用或装修,也不影响返还诉求的成立。




很多人会有疑问:如果是赠与自己的父母、子女,也需要配偶同意吗?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小额赠与(如日常补贴、小额财物),属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无需配偶同意;但如果是赠与房产这类大额财产,即便赠与的是直系亲属,也必须经过配偶书面同意,否则该赠与行为依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赠与的房产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还有一个常见误区:“只要房产已经过户,就无法追回”。事实上,这种说法并不成立。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即便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过户给第三人,只要该赠与行为违反忠实义务、未经配偶同意,配偶依然有权要求返还,法院会判决第三人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比如吉林省辉南县法院办结的一起案件中,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其中就包括用赠与款项购置的房产,最终法院调解后,第三方自愿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配偶)名下。


这里还要明确:如果赠与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情况则完全不同。婚前个人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可自行决定赠与第三方,无需经过配偶同意,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配偶无权要求返还。这一点一定要区分清楚,避免混淆“夫妻共同房产”与“婚前个人房产”的处分边界。


除了赠与第三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顺带一次性讲清。比如,婚内一方将自己的婚前房产赠与配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赠与行为有效,房产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另外,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该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若没有明确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遭遇婚内单方赠与房产的情况,配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核心有三步:第一步,收集证据,包括房产产权证明(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协议、过户记录,以及对方违反忠实义务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第二步,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房产;第三步,若对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还可请求法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法的这一明确规定,不仅厘清了婚内财产处分的法律边界,更筑牢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保护屏障。它警示所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房产这类大额资产,违背忠实义务的赠与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承担财产返还、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提醒第三方,接受婚内一方擅自赠与的房产,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最终可能面临“房财两空”的结局。


最后总结核心要点,一次性记牢:1. 婚内单方赠第三方共同房产,无效,配偶可追回;2. 赠与需区分“共同房产”和“个人房产”,个人房产可自由赠与,共同房产需双方同意;3. 房产过户不代表赠与有效,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即便过户也可追回;4. 遭遇侵权,及时收集证据起诉维权。希望这篇解读,能帮大家彻底理清房产赠与的法律疑问,守护好自己的婚姻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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