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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水利局下属单位柳津湖管理人员不作为!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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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反应水利局柳津湖管理中心领导,不作为,弃老百姓生命于不顾!就在南坝柳津湖到天池游乐园滨河路,就因为该部门不作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柳津湖管理中心反映这条路已经在2026年春节前已经对安全隐患改造升级了。你们是怎么验收的!怎么验收的!为什么刚过完年就在这条路发生安全隐患事故!为什么在路中有废弃的混凝土墩(墩高70cm、宽90cm)没有清理!为什么混凝土墩未设置反光条、警示标识、路灯及反光锥桶等问题!
还有你们反映这条路是 并非向社会车辆开放通行的一般市政道路或公路。为什么你们没有禁止任何车辆通行!你们禁止了就不会发生安全隐患了,现在中央都在讲安全!安全!请问你们水利局是否有做到,安排下面单位落实到实处!这就是你们不作为!后多次找你们部门领导推诿责任,不沟通!目前,受害者后续治疗仍需持续支付高额手术费用,我们家属早已不堪重负、无力承担。作为普通百姓,我们缺乏相应资源,合理诉求也难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回应。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向政府部门求助,恳请政府部门与广大网友共同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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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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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3 22: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责任)第30条、32条规定:道路出现损毁、障碍物,管理部门应立即设警示并修复;占用/挖掘道路须许可并设警示防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规定:因道路障碍物导致事故,若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履行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26-4-23 2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那天晚上过那个地方了的,黑灯瞎火的,啥子标识都莫得,确实危险

发表于 2026-4-23 2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隐患不清理,警示不设置,验收走过场,出事就甩锅!
2.防汛通道不是免责金牌,不设禁行标识,就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3.夜间无灯、路中拦路石墩,人为制造安全陷阱,相关部门难辞其咎。
4.伤者开颅重伤,家庭濒临破碎,层层推诿寒了老百姓的心。
5.权责不能模糊,失职必须担责,恳请公正处理,还受害者公道!

发表于 2026-4-23 2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监管措施,路障未拆,安全警示牌未设置,本来就是管理失职造成事故,推卸责任,应该追责

发表于 2026-4-23 22: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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