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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水利局下属单位柳津湖管理人员不作为!发生安全事故![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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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反应水利局柳津湖管理中心领导,不作为,弃老百姓生命于不顾!就在南坝柳津湖到天池游乐园滨河路,就因为该部门不作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柳津湖管理中心反映这条路已经在2026年春节前已经对安全隐患改造升级了。你们是怎么验收的!怎么验收的!为什么刚过完年就在这条路发生安全隐患事故!为什么在路中有废弃的混凝土墩(墩高70cm、宽90cm)没有清理!为什么混凝土墩未设置反光条、警示标识、路灯及反光锥桶等问题!
还有你们反映这条路是 并非向社会车辆开放通行的一般市政道路或公路。为什么你们没有禁止任何车辆通行!你们禁止了就不会发生安全隐患了,现在中央都在讲安全!安全!请问你们水利局是否有做到,安排下面单位落实到实处!这就是你们不作为!后多次找你们部门领导推诿责任,不沟通!目前,受害者后续治疗仍需持续支付高额手术费用,我们家属早已不堪重负、无力承担。作为普通百姓,我们缺乏相应资源,合理诉求也难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回应。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向政府部门求助,恳请政府部门与广大网友共同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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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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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30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未声):

  您好!关于您反映“水利局下属单位柳津湖管理人员不作为!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经认真核查相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一、关于您反映路段设施的基本情况。系2016年建成投用的巴州城区二期防洪工程堤顶道路组成部分,该道路核心属性为防汛通道与堤防运行管理专用通道,其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均围绕防洪抢险、堤岸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属于水利工程管理专用道路,并非面向社会车辆开放通行的市政道路或公路。为保障堤防工程结构安全,该道路建设时已按规范在两侧设置限宽墩(并非废弃混凝土墩)管控设施,设置有堤坝路标识,配套设置有限高、限速、禁止违停等警示标识。因巴州区东城办事处、光辉镇居民及周边部分业态有通行需求,为消除该路段交通安全隐患,2025年12月,巴州区交通部门组织实施“南杨大桥至李家湾闸坝段左右两岸堤顶道路实施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事发路段也在此范围内),对该段堤坝路建设了A级缆索护栏,增加了限速、警示交通标志牌,防撞桩等。巴州区交通部门于2026年春节前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二、关于您反映的交通事故处理问题。2026年2月27日当事人杨某军在亲戚家聚完餐后,当晚19时30分,杨某军驾驶悬挂黄色巴中备案号川Y005xxx二轮电动摩托车(72伏)搭载其妻子朱某华从光辉出发往巴中城区行驶,当行驶至南杨大桥附近,撞上路边限宽水泥墩,引发单方交通事故(杨某军无驾驶证,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当事人自述,事故发生时该摩托车行驶时速为40-50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15公里/小时)。因对向有来车并开启远光灯,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为躲避对面来车,电动摩托车撞至限宽墩上,电动摩托车倒地,后座乘车人朱某华顺势倒下,头部受伤(当时未戴安全头盔),事故现场未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驾驶人联系家人一起将朱某华送往巴中市人民医院(南坝院区)进行治疗。2026年2月28日9时54分,当事人家属报警求助,2026年3月27日,属地交通管理大队出具《证明》,明确属于交通事故,《证明》未进行事故原因认定及责任划分。

  三、关于您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自当事人家属前来反映情况以来,我中心高度重视,进行了多次沟通,积极对接相关单位对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核心目的在于向当事人及亲属说明事故处理的法定途径与相关单位的职责边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定依据,也是后续处理相关事宜的前置条件。建议当事人及亲属待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依据认定结论,依法向负有责任的主体主张相应权利。若存在争议,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途径解决。

  对于当事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我们表示亲切关切。感谢您对我们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关心和理解!

  特此回复。

                                                                                                                                                          巴中市柳津湖运行保护中心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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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3 22: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责任)第30条、32条规定:道路出现损毁、障碍物,管理部门应立即设警示并修复;占用/挖掘道路须许可并设警示防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规定:因道路障碍物导致事故,若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履行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26-4-23 2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那天晚上过那个地方了的,黑灯瞎火的,啥子标识都莫得,确实危险

发表于 2026-4-23 2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隐患不清理,警示不设置,验收走过场,出事就甩锅!
2.防汛通道不是免责金牌,不设禁行标识,就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3.夜间无灯、路中拦路石墩,人为制造安全陷阱,相关部门难辞其咎。
4.伤者开颅重伤,家庭濒临破碎,层层推诿寒了老百姓的心。
5.权责不能模糊,失职必须担责,恳请公正处理,还受害者公道!

发表于 2026-4-23 2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监管措施,路障未拆,安全警示牌未设置,本来就是管理失职造成事故,推卸责任,应该追责

发表于 2026-4-23 22: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5优秀版主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6-4-24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了啥重大安全事故

发表于 2026-4-24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半天,你的意思就是没人清理路上的障碍,能不能组织老百姓去清理下?大家都要过路的

发表于 2026-4-24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路还没正式通?

发表于 2026-4-28 17: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驾驶人在亲戚家聚完餐后,无证严重超速驾驶,对面来车开启远光导致视线不清楚撞到限宽墩上发生交通事故,为什么事后不立即报警立即打120,隔天才报警,谁的责任?多次沟通接待,事故的核心在于责任认定。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何错之有。

发表于 2026-5-6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已经知晓或者明确“因道路障碍物导致事故,若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履行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时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
网络炒作,不是万能的!

发表于 2026-5-6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当时8+1驾

发表于 2026-5-6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闹分配,反正不管出啥事,怪政府就对了,就是不找自己的责任

发表于 2026-5-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设置明显标识是管理方责任,无证驾驶 未佩戴头盔是你们违法再先,其次发生事故没第一时间报警而是让家属送去医院难免会存在饭后8+1驾驶....  

发表于 2026-5-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gzi0 发表于 2026-5-7 09:56
未设置明显标识是管理方责任,无证驾驶 未佩戴头盔是你们违法再先,其次发生事故没第一时间报警而是让家属 ...

你与我想到一起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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