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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3月向农商巴州区支行申请抵押经营性贷款35万元,期间正常履约,后因疫情导致资金链断裂,致无法偿还,期间也主动和农商巴州区支行协商相关事宜,有回款也主动偿还。2025年农商巴州区支行自称为本行副行长与我联系沟通还款事宜 银行称你这个贷款未正常履约 我们这边要申请强制执行了 当时约定从即日起不在计息 要我配合他们拍卖相关事宜 期间这位副行长亲戚多次给我致电想购买此房子!是否合规?房屋拍卖后扔要偿还银行罚息16万!在合同约定中几点违规 恳请相关部门调查:
1. 罚息上浮过高、叠加复利
“逾期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挪用上浮100%;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违法点:
银行贷款罚息可以上浮,但复利+超高罚息叠加后,年化超过LPR4倍(2019年约15.4%)部分无效。
对利息计收复利,属于变相高利贷,司法实践多认定超出法定上限部分不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80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LPR4倍为司法保护上限)。
2、格式“霸王条款”
银行单方任意调整利率
写法:
“银行有权单方调整利率,无需借款人同意,调整后即生效。”
违法点:
免除银行责任、排除你协商权,属于《民法典》497条无效格式条款。
利率调整必须有明确规则+提前告知,不能“想调就调”。
3. 禁止/限制提前还款 + 高额违约金
写法:
“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需按剩余本金×3%–5%支付违约金。”
违法点:
排除你提前还款的法定权利,无效。
违约金超过合理范围(一般>1%),法院可调低或认定无效。
4、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全由借款人承担
写法:
“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违法点: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受益方,登记费等不应全部转嫁给借款人 。
银保监会明确:不得强制转嫁费用、捆绑收费
暂保留该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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