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南充嘉陵碧桂园小区业主,现针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长期物业服务严重违约、质价严重不符、违规侵占全体业主公共收益、管理不作为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正式进行投诉,恳请主管部门依法调查、严肃查处、督促整改,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南充市嘉陵区碧桂园小区(位于南充市嘉陵区_文峰大道_)为商品住宅小区。被投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为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按一级物业服务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远高于南充市同类型小区一般收费标准。然而,碧桂园物业长期未按一级服务标准提供相应服务,且拒不依法公示服务履行情况,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正式提出投诉。
二、违法违规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按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实际服务严重不达一级标准,构成质价不符
碧桂园物业按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收取高额物业费,但实际物业服务远低于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要求。根据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南充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按照综合服务、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维护五类服务项目划分,各小区服务执行等级由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阶段确定。南充市一级物业服务基本要求包括:设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5%以上。
经业主长期观察和记录,碧桂园物业服务存在以下严重问题,对照上述标准逐一不达标:
· 设施维修严重滞后,未建立完整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与一级服务标准要求的“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严重不符;
· 安保巡逻严重缺位,一级服务要求“设有服务中心,24小时门岗、巡逻”,实际门禁系统形同虚设、外来人员随意进出;
· 环境卫生脏乱,公共设施损坏后维修严重滞后,保洁、秩序维护及设施维保等核心服务均远低于一级服务等级标准;
· 从未按标准要求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度更无从谈起,对业主日常诉求无人跟进、长期搁置;
· 按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按收费与服务应匹配原则,实际服务水平与收费价格严重不符,质价失衡问题突出。
(二)拒不履行物业服务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尤其拒绝公示服务履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物业服务人的公示义务,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合同履行情况;并规定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应当持续公开。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确立的物业管理基本原则亦明确要求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碧桂园物业违反上述法定公开义务,具体表现如下:
1. 物业费按一级服务标准收取,但该收费对应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人员配置及合同履行情况等,物业公司从未依法向业主公示,导致业主无法核实其是否按一级标准提供服务;
2. 南充市物业服务等级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按照综合服务、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维护五类服务项目区分等级,碧桂园物业拒不公示上述任一项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严重侵犯了业主依法享有的质价监督权;
3. 物业服务人员配置、设施维保记录、公摊能耗数据、违规巡查处置结果、保洁与绿化养护记录等信息长期不公示,业主知情权被完全剥夺;
4. 物业日常服务响应严重滞后,问题反复推诿搁置,安全管理及公共秩序管理责任形同虚设,业主的居住安全与基本权益完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上述行为在体系上同时违反《民法典》第943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及第3条关于物业服务人应当持续公开合同履行情况且应遵循公开诚信原则的规定。
(三)违规侵占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收支情况
依据《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943条亦要求物业服务人定期公开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
碧桂园物业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约行为:
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开展小区电梯广告、单元门广告、道闸广告、公共车位出租、公共区域场地经营、快递柜入驻等经营活动,且经营合同、租金收入、分配方案等信息长期不公示;完全不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的强制性规定;
三、法律依据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
2.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3.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 《南充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5. 南发改收费规〔202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辖三区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四、投诉诉求
第一,请求主管部门组织入户核查。 依据《南充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义务,全面核验碧桂园物业在综合服务、设施设备维保、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五类服务项目的实际履行情况,责令物业严格按照一级物业服务标准限期全面整改,确保质价匹配。
第二,责令碧桂园物业依法落实信息公开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943条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立即按法定要求、以合理方式全面公开:一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人员配置及实际在岗人数、设施维保记录、报修维修记录、公摊能耗数据、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请求主管部门全面清查小区公共收益。 调取碧桂园物业历年广告、车位租赁、场地经营等全部经营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账本,并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查明公共收益的真实收支情况和资金去向。
第四,责令碧桂园物业依法规范公示公共收益。 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要求,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共收益的全部收支、结余及票据明细,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并配合第三方机构半年度审计。
第五,请求对碧桂园物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理。 包括行政约谈、信用扣分及行政处罚;依法调查物业是否构成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处理;责令物业限期向全体业主书面答复整改方案及完成时限。
第六,请求主管部门协调推动业主委员会成立。 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督促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法定职责,保障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依法实施有效自治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