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司法局:
现就巴州区人民法院(2026)川1902民初2275 号借贷纠纷一案,客观、真实曝光涉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杰(执业单位:巴中市恩阳区宏远法律服务所,地址:巴中市恩阳区恩阳街道登科路XX号)严重违规执业、突破执业底线、滥用公民敏感个人信息、协助委托人虚假诉讼、误导法庭审判的相关事实,开展情况反映。
本案铁证事实固定无误:被继承人邱志华真实子女为一子两女三名子女,有墓碑镌刻实名物证、基层官方书证双重佐证,案件基础事实完全清晰、客观真实。作为持证上岗、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应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守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但涉案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杰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多项严重违规执业行为。
第一、明知委托人案情虚假、属于欺诈性诉讼,仍然全程协助、坚持错误事实、误导法庭审理。
原告方刻意隐瞒两名法定继承人、虚构独子诉讼事实,属于明显不诚信、欺诈性诉讼行为。我方庭审当场明确指出事实错误、提出异议,案情不实已经充分暴露。但杨杰身为专业法律从业者,具备基础事实辨识能力,却拒不纠正虚假案情,持续坚持虚假事实主张,协助当事人误导法庭、干扰案件审判。最终相关虚假事实被法庭采信,造成案件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形成实体裁判瑕疵,严重侵害我方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执业准则。
第二、调取并滥用公民户籍敏感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本案立案阶段,杨杰向巴中市巴州区公安分局调取对方当事人户籍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户籍身份信息属于法定敏感个人信息,信息处理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仅限用于合法正当的诉讼事务。
但杨杰获取户籍信息后,并未用于查清客观真实案情、促进司法公正,反而用于配合当事人隐瞒真实继承主体、支撑虚假诉讼主张,属于滥用调查取证权利、不当使用公民敏感个人信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严重背离法律服务执业初心,破坏行业公信力与司法权威。
法律服务从业者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诚信、公正底线,绝不能利用专业身份助假、护假、帮假。杨杰全程配合虚假陈述、协助隐瞒关键事实、滥用公民个人信息协助不实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整体形象。
该持证法律工作者的违规行为,相比普通公民作假,社会危害性更大、负面影响极其恶劣: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是推进基层法治治理、化解民间矛盾、开展普法宣传的重要力量,社会期待法律从业者带头尊法守诚、捍卫客观事实。专业法律人员明知事实虚假、仍然协助当事人欺瞒法庭、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追求不当裁判结果,属于典型知法失范、底线失守。
其行为若不从严查处,将诱发三大恶劣社会后果:
1. 重创司法公信力,使群众产生“懂法之人玩弄法律、法庭事实可以人为操控”的负面认知,严重伤害普通民众的法治信仰;
2. 败坏法律服务行业风气,纵容“帮人作假”的畸形执业导向,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3. 形成恶劣社会示范,弱化全社会诉讼诚信意识,让公众误认为虚假诉讼、不当使用他人信息几乎没有代价,持续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持续消耗法院、司法行政大量公共资源。
此类知法违规、助假诉骗的执业行为,必须从严核查、严肃追责、公开惩戒,方能正本清源、维护法治尊严。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杨杰依法应当受到:警告、没收违法代理所得、行政罚款、记入执业不良诚信档案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维权态度明确、合法合规,全程保存法院卷宗材料、庭审笔录、公安户籍调取档案、书证物证等全部证据,随时依法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据,并将持续跟进追责到底,同时依法保留民事赔偿、维权追责的全部合法权利。
当事人郑重呼吁:恳请市、县两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从严核查本次严重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推动行业整顿,守住法律服务执业底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普通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说明:
本文全部内容基于卷宗资料、官方书证、客观物证、法律法规如实陈述,无造谣、无夸大、无诽谤、无侵权,所有事实均可核查、有据可查,仅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严查违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