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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违规冻结账户,违规划扣[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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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3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吴玲被诈骗案的受害者办理案号 A5113025000002026050177 )。2026年5月23日,我因被劳务中介诱导做兼职,参与代购抢购任务,遭遇ABC骗局。中介安排线下当面交易,先行出资采购限购商品并完成交付,交易完成后中介用黑钱向我银行卡汇入70000元,支付兼职劳务报酬500元。交易全过程我完全不知情该笔转账资金是电信诈骗赃款,未出借银行卡,未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合法兼职的市场价格,收取合理劳务对价,实际取得,无虚假流水、无低价套现无任何违法情形,属于法定善意取得,赃款依法不应追缴。
  该卡为我主力卡,个人工资、日常房租、贷款月供、家庭生活开支均无法支取。受管控连锁影响,我不能办新卡,无法办理贷款,微信支付宝也受到了限制,生活全被打乱了。
  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答复材料直接将我认定为嫌疑人,做出到期全额强制划扣我资金的处置决定,期间未完成全部证据核查,未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刑事法律依据,办案程序存在不规范。该做法违反公安部公通字〔2024〕22号文件,严禁以退赃、划扣作为解冻前置条件,且侦查阶段公安无权强制划扣个人合法资金。同时办案单位无视善意取得法定保护条款,,未在法定一个月内完成资金甄别,超期搁置证据、怠于履职。违规将我录入反诈风险名单,变相逼迫,让群众承担涉案损失,该执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滥用职权。
本地公安早已将聊天记录、线下交易视频监控等全套详实证据提交贵单位,帮警方锁定人脸信息,警察完全可以根据交易跑腿人脸信息,根据公安部的身份比对系统,找到这个人,通过审问核实我是被引导代购的事实,和嫌疑人不是一伙的,是无辜被动收到赃款。我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相关证据足以证实我并非上游电诈案件直接、间接参与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但公安无视全套客观佐证,否定我的陈述,对我依法申诉、自证清白的合理诉求进行压制,一直不去追查这个嫌疑人。受害人的损失应该去找那个骗子追偿,像现在这样,“无差别攻击”,毫不顾忌正常生活的资金风控,强制划扣资产,又不积极查办真正的犯罪分子,是何作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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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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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31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反映问题已收悉。经核查,当事人存在提供个人信息、刷脸协助资金过账的涉诈行为,存在涉案嫌疑,暂不符合解冻条件。如需咨询相关情况,可与顺庆区反诈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817-225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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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31 1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7-3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参与代购兼职,账户流入涉诈资金后被冻结,工资、房贷、日常开销都受影响,微信支付宝一并受限,个人生活陷入被动,这种处境值得同情。但 “是否属于赃款善意取得、资金该不该追缴,不能仅凭单方陈述下定论。法律上善意取得有严格的认定标准,既要主观不知情,也要交易真实、对价合理,还要结合全部聊天记录、交易交付凭证综合判断。ABC 代购属于反诈重点提示的高危兼职模式,7 万元大额资金流入,仅获取 500 元劳务报酬,交易模式本身就存在疑点,办案机关会审查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风险。
打击电诈追赃挽损,要保护被骗受害人;同时法律也明确保护不知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二者需要平衡。当事人有权提交证据提出权属异议,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核查甄别;侦查机关也应当依法区分涉案资金与卡内个人合法收入,依规开展甄别工作。
最终事实与资金处置,应当以办案机关完整核查证据之后得出的正式结论为准。

发表于 2026-7-31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应该打击该类诈骗。
没被查到就偷偷收钱,挣外快~被公安机关查到惩戒后又装可怜!!!
一点都不同情~老实说,活该!!!
支持公安机关的处理!!!!

发表于 2026-7-31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公安发言人 发表于 2026-7-31 17:22
网友你好,反映问题已收悉。经核查,当事人存在提供个人信息、刷脸协助资金过账的涉诈行为,存在涉案嫌疑, ...

就应该打击该类诈骗。
没被查到就偷偷收钱,挣外快~被公安机关查到惩戒后又装可怜!!!
一点都不同情~
支持公安机关的处理!!!!大快人心!!!

 楼主| 发表于 2026-8-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公安发言人 发表于 2026-7-31 17:22
网友你好,反映问题已收悉。经核查,当事人存在提供个人信息、刷脸协助资金过账的涉诈行为,存在涉案嫌疑, ...

答复里面写我提供个人信息、刷脸协助过账,请问这份事实对应的证据是什么,什么时候可以向我出示?公安可以随意诬陷老百姓吗?公安有权利在没确定钱是什么原因就不通知直接划扣吗?我自己保管卡片和密码,提供的每一种收款方式都是合法合规的。本地对接早已核实清楚,协查笔录、监控视频提交贵单位,帮警方锁定嫌疑人人脸信息。警察完全可以根据交易跑腿人脸信息,通过审问核实,依据法律事实去追查这个嫌疑人。
联系电话打过多次,证据材料早已提交,也没接到二次电话,电话很难打通,好不容易打通,直接态度不耐烦,挂我电话,沟通根本得不到有效答复。
我提供了证据,你们觉得不足,我配合继续调查,像现在这样,“无差别攻击”,毫不顾忌我们正常生活的资金风控,又不积极查办真正的犯罪分子,是何作为呢?

发表于 2026-8-7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网友应该引以为戒,哪有这么好挣钱的兼职,很多诈骗贩子以兼职名义,借用别人的银行卡过账,倒转诈骗资金,给予对方手续费。你银行卡参与其中了,这种情况很难自证清白,你甚至还和对方线下见过面,这种还容易被认定为同伙。不要在网上搞这类网络兼职,很多都是诈骗局。

 楼主| 发表于 2026-8-10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帅狗狗 发表于 2026-7-31 17:48
就应该打击该类诈骗。
没被查到就偷偷收钱,挣外快~被公安机关查到惩戒后又装可怜!!!
一点都不同情~老 ...

哥们!abc套路了解一下,客观角度,双方都是受害人,骗的逍遥法外。

 楼主| 发表于 2026-8-1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liuyupower 发表于 2026-8-10 14:36
哥们!abc套路了解一下,客观角度,双方都是受害人,骗的逍遥法外。

电信反诈宣传持续提醒群众不轻信、不向陌生账户转账,报案人还是自行向陌生人返利刷水七十多万,没有疏忽原因没有过错吗?若在证据尚未充分核实的情况下,让不知情的普通老百姓替骗子背锅,显然不公平。

 楼主| 发表于 2026-8-10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公安发言人 发表于 2026-7-31 17:22
网友你好,反映问题已收悉。经核查,当事人存在提供个人信息、刷脸协助资金过账的涉诈行为,存在涉案嫌疑, ...

每年交税让打击犯罪,不是打击老百姓,保护犯罪。 监控、聊天记录、流水这些关键证据我早就全部提交顺庆反诈,从始至终没有纠结我的材料齐不齐全 。恐吓老百姓,不去追查真正行骗的中介,反而冻结我的工资卡,拿退钱、强制划扣作为解冻条件。请求扫黑办、督察部门严查监督,依法核查全部证据,还我正常账户使用。

发表于 2026-8-1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liuyupower 发表于 2026-8-10 14:50
每年交税让打击犯罪,不是打击老百姓,保护犯罪。 监控、聊天记录、流水这些关键证据我早就全部提交顺庆 ...

想挣快钱,结果呢?违法的事不要做。你这叫帮信!

 楼主| 发表于 2026-8-1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无杂念PRO 发表于 2026-8-10 16:41
想挣快钱,结果呢?违法的事不要做。你这叫帮信!

帮信罪就拿证据。做事情更要讲证据,办案全看人吗?片面主观推定,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26-8-11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道重复 发表于 2026-8-7 16:05
个人网友应该引以为戒,哪有这么好挣钱的兼职,很多诈骗贩子以兼职名义,借用别人的银行卡过账,倒转诈骗资 ...

线下见面≠同伙,钱是骗子的赃款≠进入我账户就可以直接追缴,善意经营受法律保护。证据充足已经形成闭环为什么不能自证清白?仅凭 “兼职风险高” 客观归罪,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怎么有权利在没确定钱是什么原因就划扣!
谁骗他的,找谁退呀?我又不认识转款的人我又没跟他联系 他凭什么跟我转款。“没有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主观不知情,收取合理劳务对价,实际取得”,这个完全是有法律依据是属于善意第三方执行的。转款人自己贪心,骗子是咋忽悠转款人的,让转款人往陌生的卡里转72万,我也预防一下!转了才知道他是骗子了,没转的时候咋没发现!

发表于 2026-8-11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客观事实:将本人名下银行支付账户出借给予第三方使用,并非被盗、胁迫交出账户;该账户先后流入公安机关认定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赃款共计60000元,因为出借账户收取了500元的报酬获利;目前银行资金流水记录、本人收取500元好处费的转账记录两项法定书证已经固定全部客观行为,不需要上游犯罪分子口供即可锁定违法事实。

第一,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该行为人有偿出借本人专属银行账户用于赃款流转,直接触碰法律禁止性条款。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一条出借账户规定的,应当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公安机关还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500元获利依法必须追缴没收,公安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该行为同时违反央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六十五条明确将出租、出借个人账户列为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可以对涉案账户实施五年非柜面业务惩戒,限制银行卡转账、新开卡业务,留下涉案惩戒记录,属于行政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针对其“自己不知情、没有证据、不算违法”的辩解,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断卡行动系列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帮信类案件中的“明知”并不需要当事人亲口承认知晓对方诈骗犯罪,有偿出借个人账户换取报酬本身属于明显异常交易,可以依法推定行为人具备概括性明知,法律不认可“不懂法、我不知道对方干嘛”作为免责理由;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标准低于刑事定罪标准,银行流水、获利转账记录属于法定书证,完全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强行索要刑事案件级别的口供证据不符合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第四,区分刑事责任与行政违法:本案流水6万元、获利500元,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立案的流水20万、获利1万元标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但不代表没有违法,其出借两卡获利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违法,必然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账户惩戒、行政处罚三项法律后果,口头否认客观事实不能免除法律责任,拒不配合调查还会被依法从严处置。

 楼主| 发表于 2026-8-12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无杂念PRO 发表于 2026-8-10 16:41
想挣快钱,结果呢?违法的事不要做。你这叫帮信!

帮信罪定罪标准:
①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②支付结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
③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万元以上的;
④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⑤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
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⑦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
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⑧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
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5 张(个)以上的;
⑨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 20 张以上的;
⑩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标准 5 倍以上,或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楼主| 发表于 2026-8-12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无杂念PRO 发表于 2026-8-11 18:31
客观事实:将本人名下银行支付账户出借给予第三方使用,并非被盗、胁迫交出账户;该账户先后流入公安机关认 ...

法律意义上的出借银行账户,核心特征是将银行卡、密码、验证工具交付第三方,由对方独立操控账户,单单告知卡号、自己保管卡片和密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出借银行卡;但如果明知对方用于违法资金收付还提供卡号代收,一样违法犯罪,不能侥幸。
银行卡、手机、密码全程由自己保管控制,从来没有交给中介操作。自己是正常交易受害者,没有参与诈骗,是不知情被动收到赃款,并非第三方借用我的账户走账。谁会傻到拿自己干净钱交易,去收诈骗款。自己正规途径做兼职,劳务公司存续可查,事前不知情,正常交易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实际到账,完全符合善意第三人客观情形。
本人主观上确属不知情,聊天记录,交易视频、协查笔录早已提交,完全能够证实我对这笔资金涉诈是不知情的。并非上游电诈案件直接、间接参与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很清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处置工作规定》严禁超范围、超数额整体冻结,1 个月内完成资金甄别,不得将退缴、划扣设为解冻门槛,正常善意交易资金应当及时解封;

 楼主| 发表于 2026-8-12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无杂念PRO 发表于 2026-8-11 18:31
客观事实:将本人名下银行支付账户出借给予第三方使用,并非被盗、胁迫交出账户;该账户先后流入公安机关认 ...

站在正常人的角度来衡量,普通人难以识别劳务中介的犯罪意图,谁能想到他能教唆被害人直接把款打我卡上,谁能知道他是诈骗款呢。这个骗局普通人根本预判不到,不能站在事后视角进行 “事后诸葛亮” 式评判,拿结果倒推我应当知情。真正的诈骗中介有线索应当去抓捕,搞受害人赔受害人,明摆着强人所难。公平来讲,转款人是合法的吗,他为什么被骗?国家反诈天天宣传不要好色不要贪财,转款人还是贪心主动给陌生人转钱刷水732700元,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其自身高危操作、侥幸贪利行为是导致被骗的直接、根本原因。
像这样纯忽悠普通老百姓定罪,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办案单位不处理,不作为,犯案的逍遥法外不去抓!本案办案程序违规,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本人存在违法犯罪嫌疑,请提供书面合法手续,麻烦按程序办事,拒绝“受害人赔受害人”的荒谬逻辑。身正不怕影子斜,若认定涉案,应当依法开展相应刑事程序,拿不出证据支撑涉案认定,则无权退赔、强制划扣。办案机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完整审查全部客观证据,纠正违规处置行为,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6-8-1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帅狗狗 发表于 2026-7-31 17:48
就应该打击该类诈骗。
没被查到就偷偷收钱,挣外快~被公安机关查到惩戒后又装可怜!!!
一点都不同情~老 ...

有些人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没遇到这些糟心事你幸运!
现实中各类翻新诈骗套路层出不穷、隐蔽性极强,很多普通老百姓根本无法精准甄别,普通人难免一不小心就误入骗局、踩入陷阱。
反诈天天宣传不要贪财不要侥幸,但保不齐以后会踩到坑,所以引以为戒就好。

 楼主| 发表于 2026-8-12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无杂念PRO 发表于 2026-8-11 18:31
客观事实:将本人名下银行支付账户出借给予第三方使用,并非被盗、胁迫交出账户;该账户先后流入公安机关认 ...

关于出借银行卡,参考2024年4月28号法治日报的这篇文章。文章如下:
随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部分人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出借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跑分”“洗黑钱”。出借银行卡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类别有哪些,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判断。
第一,对“明知”的确定。在现实生活中,亲属、朋友之间互借银行卡的情形比较常见,而构成帮信罪的前提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明知”的确定,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明知”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对其在出借银行卡之初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故意的证明较为困难。应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下,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和行为人的辩解综合认定。
第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购、出租、出借银行卡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在确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前提下向其出借本人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帮助,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帮助行为定性为帮信罪还是共同犯罪将会直接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在主观、客观上均与帮信罪存在区别,共同犯罪帮助犯在主观上与犯罪行为人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性质;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且促进犯罪行为人犯罪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还需准确界定帮信罪与网络犯罪的帮助共犯。
第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与帮信罪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并非完全竞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掩隐罪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帮信罪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正确区分两罪对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帮信罪与掩隐罪在“明知程度”上存在不同,帮信罪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掩隐罪明知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资金的具体性质与销赃的金额。在帮助的阶段方面,帮信罪是在过程中,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帮助,掩隐罪则是在犯罪行为既遂后,事后的销赃行为。在结算的资金方面,帮信罪中的资金主要为交易的流水,不一定为犯罪所得,而掩隐罪中的资金必须是犯罪所得。行为人在出借银行卡的过程中,在客观上为配合他人转移赃款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并为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或者实现中起到直接的作用或贡献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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