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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uyupower

[四川群众呼声] 违规冻结账户,违规划扣[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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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3 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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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23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公安发言人 发表于 2026-7-31 17:22
网友你好,反映问题已收悉。经核查,当事人存在提供个人信息、刷脸协助资金过账的涉诈行为,存在涉案嫌疑, ...

事情的缘由是骗子冒充品牌采购商与劳务中介通力合作。我被劳务中介诱导做兼职,结果收到了另外一位受害人的转账。我已经在辖区派出所做完了笔录,6月15日,已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交易监控、聊天记录等等。涉案款项系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犯罪导致,非本人转入转出操作。本人与骗子无任何关系,对于收到的转账来源是不知情的,和受害人的网络交友返利充值被骗案件无任何牵扯。资金来源是善意取得,属于采购交易收到的交易对价货款,怎么可能参与诈骗和刷单。冻结已经3个月,办案单位答复材料里事实认定存在重大误解,一直未给到解卡答复、拖延没有处理。后续如有需求,我会积极配合调查!我的工资、贷款无法支取,生活确实造成很大麻烦。请求公安机关审查证据,甄别案外人身份,依法解卡。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311条、法发[2016]32号两高一部电诈意见、法释[2014]13号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务的,不予追缴;
2、《刑法》第64条,追缴的首要对象是诈骗行为人,而非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的第三方;
3、《公安机关涉案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本人不是涉案犯罪人员,我的账户资金属于正常交易对价;
4、《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共通字[2024]22号),解除冻结是强制义务,应当在查明后的3日内执行;不得附加任何额外条件,不得附加任何额外条件,不得以退赔作为解冻的前提;
5、《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只要查明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就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不存在“必须先退赔才能解冻“的法律依据;
6、《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公安部)银监发[2016]41号,该项规定并没有将冻结资金进行进一步的区分,仅仅是规定了冻结资金返还的程序性要求。由于特殊法大于一般法,而善意取得人员,系与犯罪毫无关联的第三人,其银行账户由其本人,而非犯罪分子所实际控制,当然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明确指出的“由犯罪分子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因此不能适用资金返还规定,要求善意取得人员承担返还、退赔受害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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