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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求:请新津住建 重视督办完成 对花样年好未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核验事项,即质监机构办理核验、信访机构督办,保护购房人的申请核验权益,且出具有理有据的核验过程、依据和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
二、事实理由:购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及依据 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购房人可行使的权利,向贵局提出申请,已于2026年08月06日邮政EMS邮寄快递,进行书面申请履职,并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且2026-08-19日左右贵局人员也去了现场勘验核实,但2026-08-21来电过程答复也是推诿,和误导、试探申请人。
邮寄之前,贵局对于2026-07-28日在成都12345提出内容进行回复“组织转交开发商核实“且无签章文件;也未说明住建是否核验和核验依据,确认是否合格;回复内容有理但无阐明依据、也未见签章文件,不具信服力,存在明显推诿、搪塞。
贵局内设信访机构受案后,于2026-08-21来电进行过程告知,内容与成都12345一致,也是有理无据的推诿、搪塞;
三、依据:1、《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信访工作条例》31条 申诉求决类 第(五)项 履行保护合法权益,依法履行。
四、贵局提出的处理依据,存在严重误导购房人,侵害购房人权益
1、国务院层级文件的 申请核验,并不属于地方《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版本)》适用范畴条件,即不属于《质量投诉处理》第三条的 质量投诉范畴(投诉、请求协调、督促保修),也不属于第五条的投诉处理范畴(督促和责成整改),更不属于第十八条 的结构安全争议(而是结构质量争议,质量≠安全)。
2、购房人对于申请核验和委托检测,属于【可以】,并非【应当】,即具有自由选择权。请停止继续答复用“购房人去检测鉴定”进行误导购房人、回避/规避/推诿贵局的核验职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五、申明:经多次督促、提醒,如不纠正推诿、搪塞等情况,履行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职责,继续推诿、搪塞、作假等明知故意情形,购房人继续申请党政部门督查+督办+追责,《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二)不依法履职、玩忽职守;进一步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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