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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新津住建 保护购房人对花样年好未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申请核验权[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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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诉求:请新津住建 重视督办完成 对花样年好未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核验事项,即质监机构办理核验、信访机构督办,保护购房人的申请核验权益,且出具有理有据的核验过程、依据和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
二、事实理由:购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及依据 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购房人可行使的权利,向贵局提出申请,已于2026年08月06日邮政EMS邮寄快递,进行书面申请履职,并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且2026-08-19日左右贵局人员也去了现场勘验核实,但2026-08-21来电过程答复也是推诿,和误导、试探申请人。
       邮寄之前,贵局对于2026-07-28日在成都12345提出内容进行回复“组织转交开发商核实“且无签章文件;也未说明住建是否核验和核验依据,确认是否合格;回复内容有理但无阐明依据、也未见签章文件,不具信服力,存在明显推诿、搪塞。
      贵局内设信访机构受案后,于2026-08-21来电进行过程告知,内容与成都12345一致,也是有理无据的推诿、搪塞;
三、依据:1、《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信访工作条例》31条 申诉求决类 第(五)项 履行保护合法权益,依法履行。
四、贵局提出的处理依据,存在严重误导购房人,侵害购房人权益
       1、国务院层级文件的 申请核验,并不属于地方《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版本)》适用范畴条件,即不属于《质量投诉处理》第三条的 质量投诉范畴(投诉、请求协调、督促保修),也不属于第五条的投诉处理范畴(督促和责成整改),更不属于第十八条 的结构安全争议(而是结构质量争议,质量≠安全)。
       2、购房人对于申请核验和委托检测,属于【可以】,并非【应当】,即具有自由选择权。请停止继续答复用“购房人去检测鉴定”进行误导购房人、回避/规避/推诿贵局的核验职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五、申明:经多次督促、提醒,如不纠正推诿、搪塞等情况,履行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职责,继续推诿、搪塞、作假等明知故意情形,购房人继续申请党政部门督查+督办+追责,《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二)不依法履职、玩忽职守;进一步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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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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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调查,您反映的我局受理您的花样年好未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申请,适用法规有误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告知,1998年12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颁布后,2001年住建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管理工作程序,其中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程序进行了说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关于您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经查,适用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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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6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新津住建局的论坛回复,避重就轻、答非所问,仍属于弄虚作假、故意推诿职责。未依法履职;
存在故意错误适用下位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故意抵触以及 故意违法 上位法《开发条例》规定的职责。

二、经查,其他建设局依法履职的案例:
1、绵阳市建设局对于购房人申请核验,存在一份(2018)川07行终88号绵阳市中级法院判决,判决书中,绵阳住建局依法组织了核验,且核验意见经过建设多方单位签字盖章;且四川建设厅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处理。
2、江苏高级法院案例,(2018)苏行申254号,住建局对于购房人提出的核验申请,依法履职,并组织督促建设方委托鉴定、并核实出具复验意见。
3、江苏南通中院(2016)苏06行终784号案例,均说明主体结构质量核验属于建设局的法定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26-8-23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字标红申明。
申请核验,并不属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版本)》适用范畴条件,即不属于《质量投诉处理》第三条的 质量投诉(即规定的投诉、请求协调、督促保修)。
如,继续以此为由,敷衍、推诿购房人,就属于明知故意的不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新津区住建局,逐项对应回复、答对所问[答非所问]、拆解论点论据
1、申请人EMS邮件《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即《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贵局的错误认为,申请结构质量核验属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版本)》第三条中的本办法所称的质量投诉,是规定中的投诉?还是请求协调?还是督促保修?从哪一点可以推理出属于《质量投诉》中的质量投诉的定义?
2、从2024年,以及2026-07-28成都12345答复、以及2026-08-06发送EMS至今24日,经过了24日。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申请书,贵局何时能出具依据准确的《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确认书》,能对应答复《申请书》中提示的国家标准依据和设计文件规定,并签字盖章、发送申请人?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履行核验责、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即住建局履职;
所谓的质量投诉开发商有何逻辑相等关系?——开发商承担保修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参加小区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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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2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九条 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
()增加..规定出具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违法减损公民 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相抵触的;


 楼主| 发表于 2026-8-28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新津住建局来电,答复:
发帖先说主要观点:1《房产开发条例》第一、二条适用范围是“并销售商品房”为特别法;2《质量条例》第一、二条适用范围,未排除房产销售的特殊类型,为一般法。3根据《立法法》同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大于一般规定,且两部行政法规未出现同一类型(即关于销售商品房的特殊类型)的规定,更不涉及新旧抵触规定,故不存在新规大于旧规的情形;4住建部复函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层级效力弱于行政法规,且复函依据适用错误,请甄别。
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住房城乡建设部2011126日发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68,建办法函[2003524号,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设部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办法函[2003]524号)
深圳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建字[2003]75号)收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1998年7月发布的,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1月发布的,依据《立法法》第83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质量核验,核发竣工验收证书。因此,购房人认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此复。  建设部2003年10月28日
、经核实复函日期2003年以前的法律依据为:
《立法法》(原2000年3月15日主席令31号 2000年7月1日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原2000年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原函依据《立法法》2000版第83条,两部行政法规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版第16条、第49条属于一般性概述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是否有权申请核验的事项,并不涉及同一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而存在新旧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则现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31条,仍保留商品交付后购买人的该项权益从目前2026年看,建办法函[2003]524号答复内容,不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国办发[201837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文件精神,属于“名存实亡”,不应以此抵触上位法。
四,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为建设工程的一般法、基本法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
【适用范围】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为建设工程中针对房地产开发的特别法【房产销售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 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7日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经五次修订,仍保留。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立法法》(现行2023修订版)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则,特别法律大于一般法律,特别规定大于一般规定;并无新旧规定相抵触
、广东建设厅,并未错误适用下级住建部门收到的复函(
设部关于对深圳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办法函[2003]524号)),仍然依法适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购房人申请质量监督单位核验主体结构质量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 申请核验_坡头区政府网站.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8-28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新津建设局王某某,不要拿“形式有效,但实际内容错误”的2003年的老旧文件,敷衍购房人,抵触国务院从1998年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且经过2011、2018、2019、2020.3、2020.11共五次修订确认,仍然保留的商品房购房人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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