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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
你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们的工作人员已于10月15日通过电话和您取得联系,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1.您的主要诉求:诉求一:重新核查案件事实,综合考量门店归属、签约服务关系、老人进店时身体状态、现场处置行为等全部证据,核实能否直接认定不属于求医求助。诉求二:依据《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适用范围,审查本次答复的法律解释是否合规。诉求三:组织急救专业专家,对照院前急救规范,对本次事件中的呼救时机、处置顺序、心肺复苏启动时间开展专业评估,出具专业意见。诉求四:依法核查涉事村医是否存在履职、急救处置不当,重新作出复查结论。2.调查核实情况:2026年8月10日8:17成女士在中江县永安镇邮政银行被电瓶车撞伤,由电瓶车车主于8:23送至永安中心卫生院,右前臂见约2*5CM挫伤,明显渗血,值班医生立即在治疗室行皮肤消毒,包扎,处理后,并告知诊断室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在医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患者及其陪同人员自行离开医院(未进行挂号及缴费)。据长安街神龙医药工作人员陈述,成女士到该店上厕所,9:37步入药店。工作人员称,成女士进门时走路步态不稳,立即将其扶至椅子上,并简单问其状况,发现情况严重,于9:42拨打110,120,等待途中,行掐人中,测脉搏等进一步处理,9:58分行心肺复苏。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于2026年8月10日9:46接到县120调度中心电话,描述为“永安镇长安50号,晕倒1人。”9:49救护车出诊,并于10:00到达现场,在现场发现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3.调查处理意见:诉求一:重新核查案件事实,综合考量门店归属、签约服务关系、老人进店时身体状态、现场处置行为等全部证据,核实能否直接认定不属于求医求助。涉事神龙医药149店为私人开办经营,该药店并非涉事村医注册执业的村卫生室,不属于法定医疗卫生执业接诊场所。老人进店时步态不稳,身体状态异常属实,但步态异常仅能反映身体情况,现有客观证据不能证实老人进店具有明确求医求助的意思表示,门店工作人员口供为核心调查证据,暂未收集到能够证明老人前来就诊的其他佐证,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次属于求医求助接诊情形。诉求二:依据《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适用范围,审查本次答复的法律解释是否合规。经复核,《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该义务属于医师执业义务,适用于医师开展执业诊疗活动场景;法条第三款专门针对公共场所自愿急救作出鼓励保护规定,该类场景下不产生强制施救义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制的是乡村医生在注册村卫生室接诊患者后的抢救、转诊执业行为。两项法条设定的强制急救义务依附于执业接诊关系,并非只要医务人员在场,任意场所均需履行该强制义务。原答复将法条义务适用场景限定于注册执业场所,符合立法本意。诉求三:组织急救专业专家,对照院前急救规范,对本次事件中的呼救时机、处置顺序、心肺复苏启动时间开展专业评估,出具专业意见。经核实,龙台中心卫生院本次救护车出车及急救流程规范。涉事地方为私人经营药店,本次事件属于村医执业场所外突发状况下的救助行为,若您想要明确死亡事件因果关系,建议通过司法鉴定途径予以确认,我局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协助。诉求四:依法核查涉事村医是否存在履职、急救处置不当,重新作出复查结论。我局已于2026年9月30日安排执法人员对该事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急救专业评估意见,事发地点并非涉事村医注册执业场所,无证据证实双方形成医患接诊关系,本次属于执业场所外突发状况下的救助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事村医存在卫健行政监管层面履职不当、急救处置违法的情形。
我们的工作人员已于10月15日通过电话和您取得联系,如您对上述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217378)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中江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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