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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对中江县卫生健康局答复(受理编号:MLSQ995106002026092800007)的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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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淑华
联系电话:15828408636

本人对中江县卫生健康局2026年10月9日出具的书面答复存在异议,现依法申请复查:

一、异议事项

1.事实定性存疑,答复使用“偶遇”描述与案情不符。
案涉神龙医药149店,是涉事村医本人开办、日常在岗值守的固定经营门店,并非外出途中随机碰到突发病人的陌生公共场所。同时,成素德属于涉事村医责任辖区村民,是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知晓其村医身份,具备向其寻求医疗帮助的合理预期。该情形和公共交通工具、户外路上互不相识的偶然施救有本质区别。答复直接定性为“偶遇施救”,未充分考虑上述背景,事实描述不够严谨。
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老人进店唯一目的仅为上厕所。
调查载明,我母成素德在09:37步入药店时步态不稳,已经呈现明显身体异常状态。认定“进店仅为上厕所、不存在求医求助”,主要依据门店工作人员单方陈述,属于单一证据,不足以排他性排除老人进店向该名村医寻求医疗救助的意愿。若属于主动寻求医疗帮助,则不适用“执业场所外自愿善意急救”的定性,相关法律条款适用前提应当重新审查。
3.现场处置顺序存在重大疑点,与“偶遇善意施救”定性存在矛盾。
老人进店一分钟倒地之后,涉事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先行联系家属,征求家属意见,确认家属同意后,才拨打120。
如果属于普通路人偶遇突发疾病,规范做法是直接呼救120,不存在先行征询家属抢救意见的流程。该处置方式,更符合医务人员接诊患者时的行为模式,可以佐证涉事人员主观上认为老人是前来向他求助的人员,并非偶然碰到的路人。
依据《医师法》,对于生命垂危的急危重症患者,来不及取得患者或者家属意见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治,无需等待家属答复。
4.拨打120存在4-5分钟延迟,心肺复苏启动时间偏晚,申请急救专业评估。
时间线显示:09:37老人进店,9:38之后倒地,直至09:42才拨打120,呼救存在4至5分钟滞后;直至09:58,才实施心肺复苏,距离老人进店长达21分钟。
院前急救的原则是尽早启动急救呼救,心搏骤停存在早期干预的黄金窗口期,该呼救延后,直接造成120调度启动时间推后。本人并非主张该时间延迟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而是恳请组织急救专业专家,对照院前急救规范,评估该处置时序、心肺复苏启动时机,是否存在处置不当。
5.对答复中关于法条适用的解释存在异议。
答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仅适用于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场景。但上述法条原文,并未载明该适用地域限制。该限缩解释属于本次答复的理解,不属于法定释义,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复核该法律适用意见是否准确。

二、复查请求

1.重新核查案件事实,综合考量门店归属、签约服务关系、老人进店时身体状态、现场处置行为等全部证据,核实能否直接认定不属于求医求助;
2.由上级卫健主管部门复核《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适用范围,审查本次答复的法律解释是否合规;
3.组织急救专业专家,对照院前急救规范,对本次事件中的呼救时机、处置顺序、心肺复苏启动时间开展专业评估,出具专业意见;
4.依法核查涉事村医是否存在履职、急救处置不当,重新作出复查书面结论。

申请人:周淑华
日期: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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