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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cs

以常识规则来认识郭某无“寻衅滋事强制暴力猥亵兰某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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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标题就是缺乏法制思维的一个标明胡闹的标题!以“常识规则”这种非常主观的思维方式来讨论案件!后果就只有一个:胡扯一通!
现在连做洗脚都要讲个专业不专业,讨论法律问题用啥子“常识规则”有点滑稽!
理发师和厨师的那双外表看不出任何区别手,实际有天壤之别!
只从外观方面来比较手说明不了任何问题!你叫厨师去理发,叫理发师去切菜或者雕刻拼盘!
后果就明显震撼了!


讨论一个问题,为了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如果还想得到别人的尊重,
就对你要探讨的这个问题的认知上多专业一些!这也符合“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俗语!




发表于 2015-8-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哥呢??坐等莽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 17:32
亏得你还以老头自居,真是笑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 17:40
楼主已经被逼疯,大家就不要逗他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 17:51
直接拿证据,说多了等于零

发表于 2015-8-1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识就是常识,没有成文的规则,也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每个人就有每个人认定的常识!

就同样一个事,10个人就能摆出10个常识!
这样怎么判断优劣对错?
这样就只能落到扯板筋的结果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 18:24
法律虽然来源于道德和习俗,但和道德和习俗有本质的区别。
楼主可能从那里道听途说了一些欧美判例法的一些术语,又根本没有理解判例法的法理逻辑。
人无知不可怕,可怕的是用自以为站在正义一边的狂妄去填补自己的无知,然后又把这种用无知武装起来的正义作为维护正义的武器,这种人很可笑也很悲哀。

发表于 2015-8-2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8-2 07:42
给屁民屁话网友的回函

屁民屁话先生:

但是,我还是觉得你是一个老屁眼虫。

发表于 2015-8-2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的阐述精辟,理论水平高,同时进行了社会调查,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经过两天的禁言,gzcs的发言,再没有对任何人进行人身攻击,为什么总有少数网友还要对gzcs进行人身攻击,这就让人怀疑这些对gzcs的恶意攻击,安的是什么心了。为公平正义而呐喊,是每位有良知的公民都应该这样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 10:22
不要相信gzcs,他用马甲,手机回复在继续攻击人。没有改掉吃屎的习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 14:08
楼主也许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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