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用虚设假冒的所谓受害人定案铁证如山!
南充市中级法院:
申诉人李世蓉张煜为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子张雍伸冤,在20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58页,共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和裁定书,形成了错判冤判制造假案的证据链。本案所谓受害人是虚设假冒的,证据和理由如下:
南充市中级法院 ( 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 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认定本案被害人叫“刘琴”,法院拿出来的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该户口表上载明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沒有另外的名字。(请见案卷第19页,以下均以本案的案卷笔录编号顺序为准)。
在案卷笔录中,所谓被害人共计有两份询问笔录16页 。第一份询问笔录共6页,第1页上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第6页上的签名人为“汤晓莉”,未捺印;第二份询问笔录共10页,在第7页上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第16页上签名人叫“刘羽”,被询问人与签名人不一致,询问笔录上的被询问人和签名人与户籍证明表上的名字也不一致。(请见案卷第1、6、7、16页)。
由此显示:所谓受害人有户口证明的,沒有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沒有户口证明,认定被害人是“刘琴”,询问笔录却是“汤晓莉、刘羽”的。以此论推,公安同样也可以随意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许琴或王琴”的户口证明表,一口咬定说“汤晓莉、刘羽”就是“许琴或王琴”,证实公安机关移花接木。“刘琴、汤晓莉、刘羽”这三个名字谁是本案的被强奸受害人?相互沒有关联,无据可查,无据可证,存在矛盾。既然法院认定“刘琴”是受害人,怎么连以“刘琴”签字捺印询问笔录一份也沒有?能证实“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吗?得不到印证,只凭主观认定,篡改添加,这与栽赃陷害有什么不同?所以本案的被害人是虚设冒充替代的,是栽赃陷害。法院连受害人也未审查核实清楚,随便栽赃一个就定案,岂有不冤判的?
本案已历经12年了,请问法院: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既然你法院定了张雍10年强奸罪,就应当让申诉人张雍明白他到底强奸了谁!
“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这个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为了使“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这个名字有印证,公安在案卷第90页问:“那名小姐(即公安捏造的被强奸人)叫什么名字”?张雍答:“我不知道,也不认识”。后来在案卷第100页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安桃花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张雍已被羁押,上有电网,下有警棍钢枪看守,同案人早已服刑。张雍不可能先前不知道小姐的名字,现在就知道了叫“刘琴”,还有什么化名“汤晓莉、刘羽”。证实笔录被篡改。在其他证人的笔录中和所谓受害人的笔录中,公安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和手段。这是一个村夫民妇都看得清的事实,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怎么就看不清呢?(请见案卷第90、100页)
因此,南充市中级法院必须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出来依法释明:现行法律哪条哪款规定,沒有“受害人”就可以虚设假冒一个定案?如果拿不出来,到底还要压案捂案到什么时候?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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