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在本帖讨论范围之类。然而,以上种种充分表明我们政府的“懒政、惰政”行为,我以“南充、犬只管理”为关键字,只搜索到以下内容:《南充市人民政府4号令》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区内饲养家畜、犬只(经批准的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敞放家禽以及在公共场所敞放、遛逗观赏犬的。
请问:这样短短一行文字,对犬只管理、市民安全有什么保障?是不是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犬只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所有犬只必须登记、检疫、免疫。
二、分类管理:把犬只分为小型犬、中型犬、大型犬(包括烈性犬)。其中:小型犬可以在栓绳的前提下进行户外活动,中型犬出栓绳外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口罩方能进行户外活动,大型犬(烈性犬)只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圈养不准进行户外活动。
三、收取安全保证金:小型犬1000元,中型犬5000元,大型犬10000元以上,安全保证金用于犬只伤人事件的部分赔偿,不予退还。
四、全民监督:凡是不按要求进行饲养的犬只,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处以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市民因举报有功可以奖励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金。
以上建议,只是一个初探,而一个行之有效的《犬只管理办法》,我想应该具备以下要素:1、政府承担自己应有职责;2、犬只饲养人员承担应有职责和应尽义务;3、形成有效的全民监督机制;4、严格控管大型犬(烈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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