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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评我议] 辽宁李海峰事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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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consu ... /0549228685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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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个人维权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惩罚性”的高额(巨额)赔偿,二是“象征性”的1元赔偿。这本来就是消费者维权的技巧罢了,无非就是造一下声势,引起社会各界重视。然而今麦郎企业所在地的政府竟然把维权人定性为敲诈勒索,并列入网上追逃嫌疑人名单。

政府如此行为,活脱脱成了企业打手,想想也悲催,代表正义的公安机关从来不为消费者“象征性”1元赔偿打抱不平,却热衷于对“惩罚性”赔偿以敲诈勒索罪来治消费者刑责。

今麦郎案并非孤例,最著名的当属勒索华硕案,一度闹得沸沸扬扬。这两个案件有异曲同工之妙,被举报企业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均提出了“惩罚性”赔偿,最终结果都是遭到了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公安机关打击报复。

《人民法院报》曾专门刊文,“天价索赔”不是敲诈勒索,而“过度维权”行为适用于民法,而无需刑法伺候。

可见,有的政府部门,庸官当道,法盲执法,只会做极尽毁坏政府公信力之能事。这些人才是真正属于端党的碗吃饭,背后踹党一脚,给党抹黑,让老百姓背离政府的“能手”,是新时期背离党的事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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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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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4 14:33
这些事情说明,依法治国还任重道远

发表于 2015-8-4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远远超出维权上限了,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就这个事情,本人同意政府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5-8-4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动登录. 发表于 2015-8-4 14:33
已经远远超出维权上限了,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就这个事情,本人同意政府行为。

就这个事情,本人坚决不同意政府行为!
就这个事情,本人坚决不同意政府行为!
就这个事情,本人坚决不同意政府行为!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在食品安全这个事情上,政府长期以来的作为是没管好,管不好。既然这样,为什么不能放手让老百姓自己监督?自己吃特供就可以不管别人死活的做法是要不得的。

因此我认为,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是有利于改善强食品安全状况,有利于迫使企业更加注重食品安全。

发表于 2015-8-4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整 个事件只看到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三方,根本没有看到有法律的参与。

 楼主| 发表于 2015-8-4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风皱池 发表于 2015-8-4 14:48
整 个事件只看到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三方,根本没有看到有法律的参与。

有啊,只是用偏了。

发表于 2015-8-4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事情不好说,你懂的,权钱,权钱

2017年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8-4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李海峰无罪的理由很充分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基于这种规定,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李海峰只是过度维权,并非敲诈勒索。

发表于《人民法院报》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所阐述的观点就非常有代表性。文章指出,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而消费者遭遇侵权,有权索赔且“事出有因”;“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必须情节严重,手段既要有非法性,也要有强制性。商家可以拒绝消费者的天价索赔,行为也不受消费者控制。因此,消费者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李海峰将检验结果传到网上,并点名媒体关注的举动,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也并无不妥。法律学者温建辉在《维权过度无罪论》(2014)中早已指出,敲诈勒索必需以恶害相威胁,而诉诸舆论、诉诸媒体、诉诸法律等方式是公民和消费者拥有的合法权利,不属于非法的恶害手段。维权过度本质上是一种认识错误,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不能构成犯罪。

在现实中,过度维权者被无罪释放的例子也有很多。其中,最为大家所津津乐道的无疑是“黄静华硕”案。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她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为筹码,向华硕公司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随后华硕报警,黄静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逮捕。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认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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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类似的天价索赔被判有罪,消费者面对大企业时会更为势微

索要天价赔偿,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不少人也许觉得,一个方便面出质量问题就索要450万天价赔偿,分明是敲竹杠;一些法律人士也认为,过于不合理的索赔额有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的欺诈行为最多只能双倍惩罚。
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当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或侵权后,赔偿多少数额才算是正当的, 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赔,但这并不意味着权益受侵害一方只能在“双倍”的范围内索赔。权益受侵害一方,可以向违约或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求, 无论数额多少只要对方自愿接受,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对方不接受,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能说受害方提出了高额的索赔,请求侵权方不承诺,受害方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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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类似的天价索赔被判有罪,消费者面对大企业时会更为势微

索要天价赔偿,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不少人也许觉得,一个方便面出质量问题就索要450万天价赔偿,分明是敲竹杠;一些法律人士也认为,过于不合理的索赔额有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的欺诈行为最多只能双倍惩罚。
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当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或侵权后,赔偿多少数额才算是正当的, 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赔,但这并不意味着权益受侵害一方只能在“双倍”的范围内索赔。权益受侵害一方,可以向违约或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求, 无论数额多少只要对方自愿接受,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对方不接受,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能说受害方提出了高额的索赔,请求侵权方不承诺,受害方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楼主| 发表于 2015-8-4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灰灰太狼1 发表于 2015-8-4 16:22
如果类似的天价索赔被判有罪,消费者面对大企业时会更为势微

索要天价赔偿,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本人严重同意灰太狼的意见。批转有关部门加强法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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