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李海峰无罪的理由很充分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基于这种规定,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李海峰只是过度维权,并非敲诈勒索。 发表于《人民法院报》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所阐述的观点就非常有代表性。文章指出,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而消费者遭遇侵权,有权索赔且“事出有因”;“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必须情节严重,手段既要有非法性,也要有强制性。商家可以拒绝消费者的天价索赔,行为也不受消费者控制。因此,消费者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李海峰将检验结果传到网上,并点名媒体关注的举动,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也并无不妥。法律学者温建辉在《维权过度无罪论》(2014)中早已指出,敲诈勒索必需以恶害相威胁,而诉诸舆论、诉诸媒体、诉诸法律等方式是公民和消费者拥有的合法权利,不属于非法的恶害手段。维权过度本质上是一种认识错误,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不能构成犯罪。 在现实中,过度维权者被无罪释放的例子也有很多。其中,最为大家所津津乐道的无疑是“黄静华硕”案。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她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为筹码,向华硕公司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随后华硕报警,黄静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逮捕。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认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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