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网友具有法制观念,这很好。以下并不代表本人赞同不还人情,而仅纯粹从法理上进行探讨,以期收到抛砖引玉之效。 随着通江县政府限制滥办酒席的通知面世,近一个时期热议不断。反对者有之,赞成者有之。反对者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合法性探讨。
有的网友说这是中国几千年来延续下来的礼尚往来,政府应尊重民间的风俗而不应强行干预。但也有网友认为任何事情也有一个度,过度了就发生质变了,应本着“吸收精华、去其糟粕” 的观点,健康向上的民俗(法学上叫做公序良俗)应当继续发扬光大;消极的民俗理应得到抑制,政府有责任积极引导。这两种观点都有其积极的一面,不同观点的碰撞本也无可厚非。
其实,滥办酒席“恶性循环”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布人情”与“收人情”的循环。有的人有很多理由请客办酒席若干次,有的人本来没有兴趣请客办酒席,因而次数少;但出于种种原因接受人家的邀请后抹不开脸面不得不去吃人家的请(叫做“布人情”);但是觉得这样吃亏,于是自己也就只好找理由办酒席以“收人情”。这样就不断循环愈演愈烈,不断循环。如果在某个时候,比如政府禁令不准这样循环了,于是多次吃人家酒席的人因为“人情没有收回来”就认为亏大了。如果那个多次请客办酒席的以政府禁令为由或以其他理由而不去还人情吃酒,就会被骂“不要脸”。
在上述这个循环中,从民事法律层面分析:
一、法律专业毕业的都知道,从合同法原理看,这种”布人情“与”收人情“的循环,不具备订立合同必须的”要约“与”承诺“条件,因而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先请客的不是在向吃酒的人发的发出”要约邀请“(因为只是请别人来作客,而并没有明确说你来要送多少礼金);去吃酒”布情“的人也不构成“要约“(因为他吃饭,送了礼金,但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说,你酒主下次一定要来吃我的酒席送同样多的钱,也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要酒主加码多送点礼金);这个先办酒席的酒主也没有向先来吃酒的”布情“的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即:先办酒席的酒主并没有向先来吃酒的”布情“的人明确承诺你下次办酒席时我一定要去吃酒席并送同样多的礼金)。即便先来吃酒的”布情“的人内心想法是”布情“想先办酒席的酒主”还人情“,但这意思并没有明确表露出来。也就是说内心想法和吃酒当时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心想法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因此,先办酒席的酒主与先来吃酒的”布情“的人之间不是基于合同所生之债。
二、“欠人情不还”不是明确合法的金钱借贷之类债权债务关系。先办酒席的酒主也并不是向先来吃酒的”布情“的人”借“礼金,也并没有明确承诺说一定要还你的”礼金“,先办酒席的酒主发出请客信息后,并没有强制你去吃酒(迫于无赖是你自己的想法),你有去或不去的自由;你去吃酒、送多少礼金完全在于你自己决定。先办酒席的酒主没有必须要还你人情的法律义务。所以这种人情债务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先办酒席的酒主如果不去还你的人情债务不违法。法律支持的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包括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所生债权债务关系。 你只好骂"不还人情的不要脸"而无法就这个按法律程序去起诉,强制要人家还的人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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