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城市公共资源,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不得转让”的规定,依法管理。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2012]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13]8号、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的通告》的精神和要求,出租汽车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化经营的规定。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禁止挂靠经营,按照公司化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运输安全和行业稳定。 三、坚决禁止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转让,对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打击。 四、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的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经县运管局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骋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县运管局申请注册,并领取服务监督卡。
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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