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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魁在担任四川高院副院长期间纵容下属制造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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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四川南充高坪区的韩志明,今年61岁,原为高坪面粉厂专职驾驶员。我向广大网友悲愤地揭露,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建魁,在担任四川高院副院长期间,放任下属、刑一庭法官罗加茹胡作非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勾结多名法官和交警,伪造证据,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我就是本案的受害人。
    具体情况是: 1997年3月3日下午17时许,我驾驶川R11396德国进口原装五缸奥迪车,从什邡县返回南充市,途经绵阳市三台县省20-101线115KM+350M下坡右转过弯后7-8M处将车停下(有效路面9.5米宽),被对面两辆左转弯的车与我的车会车时,其中一辆川F03692跃进车强行超越另一辆川R09138成都中客车,跃进车车头迈过后,其左后轮钢圈将我的车左前大灯处撞击后,加速逃离现场,转过弯后一头撞在左侧山崖上,掉转车头后停下。紧接着,成都中客左前又再次撞击我车左前同一位置(保险公司定损照片佐证),将我车车头撞横于路中间,成都中客车头车身三分之二跑出无效路边(宽度为4.8米)。但交警绘制的坐标图却对实际情况作了伪造篡改,中巴客车的左前轮驶出有效路面变成了0.7米,横在公路边停住(卷内第一张照片作证)。
  事故发生后,三台交警当场暂扣了三方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我的奥迪车和中巴客车,并派人派车将两辆车运载到指定的三台县师范学校汽修厂维修。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的刘向东、袁斌、李波等三人,到现场后,绘制了事故现场草图,我在该草图上的签名本来排在第二位。然而,这张真实的草图却隐瞒至今,后来出现的两张不同的伪造事故现场描绘图,系交警事后根据想象绘制的,其中的六张照片,二审法院存档,只有第一张是真实现场照片,其余有五张属于伪造照片。伪造的事故现场描绘图上我的签名属别人模仿,且将我的签名排在第一位。由三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歪曲事实,认定我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将弯道超车和逃离现场改成借道通行,跃进车驾驶员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负次要责任,而持B照驾驶客车的杨国华却不负责任。我不服,申请复议,提出事实依据,但绵阳交警支队没有认真核实,庇护下级,维持原来的认定。
  在交警调解未成功的情况下,我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绵阳市公安交警支队1997年10月14日宣布吊销我的执照,用挂号信寄给我原单位。同时,未告知本人。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享有听证议证的权利,他们却剥夺了我的这项权利。我不服,向省交警总队书面申请复议恢复我的执照(挂号信查单),1998年11月23日省交警总队向南充交警支队发函,认为绵阳交警支队吊销韩志明执照有误,要求恢复韩志明执照,但时至今日,绵阳交警未归还我单位的奥迪车和行驶证,他们称该车不知去向,实际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车被其侵吞。
   在本案终审期间,罗加茹于2000年12月4日向时任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写信中,明确说,“该案整个情况交警总队曾到省法院向张建魁副院长作过汇报,张院长认为公安厅的鉴定结论可以采信”。请问,公安厅的鉴定是谁委托的,当时是南充中院对本案进行终审期间,法院并没有委托省公安厅鉴定,交警作为涉案当事人之一,本来应该回避,为什么他们没有通过法院,直接找省公安厅鉴定,而张建魁作为分管全省民庭的副院长,以权代法,凭什么不按司法程序办事,一句话就可以把不是通过正规程序得来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采信,用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否定了原南充市检察院的鉴定结论,而南充市检察院是法院正式委托他们鉴定的。
    更有甚者,这份鉴定报告,不是省公安厅寄给南充中院的,而是由罗加茹寄给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的。这就真是太滑稽了!罗加茹本来与本案八竿子打不着,他是高院刑一庭的普通法官,我们这是一起民事案,与他毫不相干,只不过他是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的,绵阳交警为了逃避行政侵权赔偿,找到这位老乡帮忙,他才热心过头地参与本案,本来他就站在交警这一边的立场上,不可能做到公正无私,由他来上下串通,想不出现冤假错案都难!而他不但参与了,而且还与张建魁一起研究案情,张建魁有什么主张和要求,他全都知道。这里我想问一下,张副院长是不是被罗加茹捆绑在一起了,还是张建魁的代言人,怎么处处都有他?张建魁作为省高院领导,为什么不能做到明察秋毫,任由奸人在下面违法乱纪,他有着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2000年5月15日,绵阳中院受理我诉绵阳交警支队非法吊销我的执照,构成行政侵权一案,收取诉讼费5000元,现有发票作证。2000年6月8日,南充中院没有满足罗加茹向刘明副院长提出的无理要求,没有采信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判决我负次要责任,杨国华负次要责任,刘武辉负主要责任。因为三方当事人都服从南充中院的判决,没有任何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罗加茹无事生非,为了替绵阳交警开脱罪责,2000年10月14日,罗加茹又在高院活动,向绵阳涪城区下达了行监117号文件,后来我向省长信箱举报,省长信箱批转省政法委,省政法委一位姓曾的女领导经调查核实后回复说此行监117号文件系空头文件,没有存档,也就是此文件是罗加茹私下运作的违法产物,不敢见光。三方当事人并没有申诉,省高院为什么要启动再审程序,这种严重违法的行为,张建魁为什么要在审结笔录上签字同意再审?本人不服,又向省人大、省政法委举报,省人大2001年6月18日向省人大信访办主任反映此文件不合法,省人大于2000年6月18日发出了督办函,至今无下落,我怀疑是因为张建魁的缘故,这起严重违法的案件才得不到查处。因为高院违法办案,为了弥补过失,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唆使当事人杨国华,补交了两份申诉材料。高级法院至今未向我递交申诉书副本。
    罗加茹兴风作浪,启动严重违法的再审程序,受到张建魁的纵容和保护,这中间有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需要查明。
高院2002年5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时,杨国华和代理人被我方驳斥得哑口无言,庭审中我方占据绝对优势,为什么最终法院却判决我败诉,与南充中院的判决完全颠倒。这都是罗加茹在张建魁的包庇和支持下干下的坏事,对我本人的陷害。
    法院的理由是,托公安部对事故现场描绘图进行鉴定,公安部认为检材和检样有限,没有受理,而后高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委托书为什么没有报送南充检察院的鉴定结论?西政鉴定中心得出了描绘图上的韩志明三字是我本人所写的荒唐结论。而这份鉴定漏洞百出,把绵阳市三台县误为南充市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误为98队,把韩字右边的部首韦字说成是书字,态度极为马虎粗率,结论更是不堪一驳,但省高院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竟然采信了。
    而在本案终审期间,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调查过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何正户明确指出,两张事故现场描绘图均是在原草图丢失或隐藏的情况下凭想像绘制的,也就是伪造的。
    综上所述,本案最终形成了这样的冤假错案,张建魁作为省高院的副院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罗加茹伪造的行监117号文件,如果没有张建魁的同意和默许,不可能轻易出笼,因为文件上有高院加盖的公章,不是轻易能够办到的,二是立案时张建魁签字同意,三是如果没有他的纵容和包庇,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的罗加茹,没有这样大的能量,勾结了多名法官,而且在审理过程中调换了法官,原主审法官秦卫跃没有买罗加茹的账,就换成了秦谊(女),如果没有张建魁的同意,中途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撤换法官能办到吗?四是更主要的,没有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张建魁同意,只有交警去活动,没有人打官司的情况下,借着别人的名义打官司,根本不可能违法立案,所以说,张建魁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背后有着什么交易,是不难想像的。张建魁现任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在我多次举报绵阳、三台两级公安交警徇私枉法、伪造证据及照片对我进行陷害,这些害群之马这么多年来一直得到张建魁的保护。在高院的判决书下达后,高院立案的费用和西政的鉴定费用至今没有向我本人收取,这不难看出高院办的假案。张建魁作为法院的领导,纵容下属破坏司法程序,践踏民主法制建设,为当事人刘武辉弯道超车开脱责任,为三台交警伪造事故现场描绘图,篡改事故现场本来面目,模仿本人签名,用汽修厂的照片作为现场照片,对本人进行陷害,为绵阳交警非法吊销我的执照开脱罪责。应当严肃追究张建魁的责任!
本人所说的一切情况,手上均掌握了所有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也发在了网上。
    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号韩志明
    电话 15508159388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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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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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9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道自在人心,纸包不住火,多行不义必自毙,人在做,天在看,在这起事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那些人,不管你是交警还是法官,相信你们的下场不会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9 10:41
严肃查处贪污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5-11-9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感谢先生关注并发出正义之声,这应该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心声,只有肃清贪腐的流毒,国家才会兴旺发达,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3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新网11月11日电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今日指出,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今日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就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进行答问。
对于改变过去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的状况,熊惊峰指出,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回归纪委的本职,回归党一贯的基本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熊惊峰提出,在实践中发现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熊惊峰表示,这些年在日常的执纪审理工作中,常常结合被审查人的经历,追问“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发现不少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现象的出现。通过抓早抓小,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熊惊峰指出,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以忽略不计;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法律当作尺子,把监督执纪工作退到法律的“红线”,认为违反纪律是“小节”,无伤大雅。
正因为一些党委和纪委没有把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到位,没有把纪律执行到位,导致个别地方和部门长期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造成部分党员干部不惜违反党的纪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经中央纪委审查并报中央批准,因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中管干部共79人。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5人、中央候补委员10人。
熊惊峰分析,从审查的结果看,他们在存在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问题的同时,也普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严重违纪问题。从中管干部违纪案件也可以看出,如果不及时对他们给予严肃处理,任其发展下去,其中个别同志也可能会逐步越过法律的"红线",最终滑向腐败的深渊。
对于“四种形态”提出后有人担忧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熊惊峰指出,这种观点是误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腐败。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
熊惊峰还就线索处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

对于纪律审查的落实,熊惊峰强调,一是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体现党纪特色,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审查时限。
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http://y2.ifengimg.com/a/2015/0708/icon_logo.gif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发生后,三台交警当场暂扣了我的奥迪车和中巴客车,并派人派车将两辆车运载到指定的三台县师范学校汽修厂维修。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的刘向东、袁斌、李波等三人,到现场后,绘制了事故草图,我在该草图上的签名本来排在第二位。然而,这张真实的草图却隐瞒至今,后来出现的两张不同的事故现场描绘图,系交警事后伪造,其中的六张照片,有五张属于假冒照片。伪造的事故现场描绘图上我的签名属别人模仿,且将我的签名排在第一位。
发表于 2015-11-16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来水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兄弟,司法腐败确实如你所说,是历来就很水的。
发表于 2015-11-1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舒服赶上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兄弟回帖,让我感到很舒服。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建魁作为分管四川高院民事审判的副院长,不可能不知道法律程序怎么操作,可他竟在罗加茹的操纵下,乱开口子,公然破坏司法程序,制造冤假错案。请看,高院一年前就立案受理再审的案子,当事人一年后才被充申诉材料,而且审判过程中又撤换了主审法官。最重要的是,明明我们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和材料,省交警总队事故处的专家何正户也认为绵阳和三台交警在乱整,我们一方在庭审中已把杨国华一方驳斥得哑口无言,而最终判决结果却是我方败诉。这是狗胆包天,执法犯法,明目张胆地破坏司法公司,挑战社会主义明主法制建设。就是在张建魁一伙的恣意破坏下,我一家才遭受了深重灾难,至今单位的奥迪车也没有归还!张建魁难辞其昝,张建魁在劫难逃!希望党的纪检监察部门给我们一个说法,为什么不敢碰张建魁和罗加茹这伙败类!你们知不知道, 如果长期让这伙人逍遥法外,会让多少善良百姓寒心,谁还会遵纪守法?谁还会循规蹈矩?一定要把这伙蛀虫和败类绳之以法,不能再这样纵容他们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3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原副院长张建魁作为高级法院的领导,不顾党纪国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徇私舞弊。刘武辉驾车进入左转弯,有效路面9.5米宽,逆向行驶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就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民事案件,省高院在没有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张建魁受到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当法官的罗加茹的蛊惑,为了替绵阳交警开脱责任,竟同意提前立案,非法启动再审程序。一年后,又唆使当事人杨国华申诉,同时张建魁下达行监117号空头文件,对绵阳涪城区法院正在审理的我诉绵阳交警行政侵权一案非法叫停。四川高院2002年5月29日上午开庭审理,我提出的事实举证质证驳得对方哑口无言。2003年7月23日才下达判决书,竟判我败诉,这是明目张胆玩弄权术,践踏法律的尊严,对我进行肆无忌惮的陷害,这都是张建魁和罗加茹一伙的阴谋!天理何在?王法何在?现在是法治社会,应该彻底清算张建魁一伙犯下的罪行,以儆效尤,为民伸冤!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9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服绵阳交警的处理方案,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个多月后,绵阳交警支队见我动了真格,利用手中特权,不顾党纪国法,公然不按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事,非法吊销了我的执照。我不服,向四川省交警总队负责人和事故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用挂号信邮寄交警总队,收发室收到并加盖收发章。一年后,我到省交警总队,对绵阳交警支队吊销我的执照一事进行申诉,省交警总队叫我将复议的申请书邮寄给他们,我没有邮寄,当场带去申诉材料交到了他们手中。省交警总队调查核实后,给南充 交警支队发出书面通知,认为绵阳交警支队吊销我的执照有误,请南充交警支队依法恢复我的执照和驾龄。然后我到绵阳交警支队,申请他们赔偿非法吊销我执照两年多的经济损失,包括单位对我停发的工资和一切待遇。绵阳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尹维胜请示支队领导,支队领导答复,在十万元以内进行赔偿,十万元以上免谈。后又派法制科副科长杜向东协调此事,杜向东说他对此事不清楚,待一周内调查后回答我。事后三台交警刘向东等三人到南充高坪交警二大队找到副大队长杨荣,带到我原单位,原单位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了解,双方商谈未达成协议。然后刘向东一行到阆中89队,给杨国华做工作,教唆杨国华向南充中院申诉,不服从南充中院判决。但杨国华已按照南充中院的判决,赔偿了我的费用,事后他受绵阳交警的教唆,虽然申诉,但南充中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了他的申诉,杨国华也没来找我退钱。由于罗加茹等人一年后又怂恿杨国华向省高院补充了申诉材料,最终使我遭受了不白之冤,侵吞了单位财产一直未归还。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发生后,三台交警当场暂扣了中巴客车和我驾驶的奥迪车,并派人派车将两辆车运载到指定的三台县师范学校汽修厂维修。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的刘向东、袁斌、李波等三人,到现场后,绘制了事故草图,我在该草图上的签名本来排在第二位。然而,这张真实的草图却隐瞒至今,后来出现的两张不同的事故现场描绘图,系交警事后伪造,其中的六张照片,有五张属于假冒照片。伪造的事故现场描绘图上我的签名属别人模仿,且将我的签名排在第一位。
   当我不服三台交警和绵阳交警的责任认定,走司法程序后,绵阳交警为了逃避赔偿行政侵权的责任,隐瞒了真实的现场草图,伪造了两份不同的现场草图,上面我的签名都是模仿我的笔迹,两份草图的尺寸大小和方位图案均不同。南充中院办案法官在向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进行调查时,何正户明确表示,“责任认定书在条文运用和责任划分上不当”,并认为“原草图遗失,是凭印象复制的”。但本人认为,原草图绝对不会是遗失的,是被他们有意隐瞒了,重新伪造的,我的签名当然属于模仿,所以这个草图是无效和非法的,四川高院的判决自然也是无效和非法的了。绵阳交警还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罗加茹又勾结副院长张建魁和法官尹红兵等人,徇私舞弊。非法启动再审程序,伪造行监117号文件,在审理过程中调换法官,最终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因为作假造假心中有鬼,当阆中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时,三台交警拒不提供事故材料,后来南充中院在终审本案时,才强行调出了材料,这才发现了他们弄虚作假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5-12-4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令人万分震惊的是,就在南充中院审理本案期间,2000年12月4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竟给当时南充中院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刘明写了一封长达4页的信(该信件附后),美其名曰坚持正义,主持公道,实则是施加压力,左右审判结果,妄图让刘院长徇私枉法,判决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负次要责任,与三台县交警大队歪曲事实的认定如出一辙。同时,罗加茹的信中表明,省高院的另一名法官尹红兵也给南充中院刘明逼院长打了电话,提出了与罗加茹相同的要求。
       这就奇怪了,虽然你尹红兵和罗加茹是高级法院的法官,但当时是南充中院在审理本案,这桩民事案子与你俩毫不相干,你俩为什么热心过头地插手此案,一个打电话,一个写了长达4页的信。你们身为高级法院的法官,难道不明白法院独立办案的起码道理吗?而你们不避嫌疑地向下级法院领导打电话和写信,明目张胆地施加压力,这背后的黑幕有多深,令人难以想象!

 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中院强行调卷后,南充检察院专家确认草图系伪造,本人的签名系伪造(签名顺序由第二变成了第一),这起事故中出现了两种大小和尺寸均不同的事故现场草图,我均发在了论坛里,绵阳交警为什么拒不解释这个问题,这也说明你们心中有鬼!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们,绵阳交警视为遮羞布、挡箭牌和救命稻草的省高院判决书,究竟是什么货色呢?一年前省高院先发了立案通知和暂缓审理的通知,一年后当事人杨国华才补交了申诉书,另外一个当事人刘武辉根本就没有参与。这在程序上就严重违法,所以所谓省高院的判决书完全是非法的,站不住脚的。 更滑稽可笑的是,省高院2002年5月23日开庭,2003年7月23日判决,可早在2000年12月4日,省高院弄一庭罗加茹给南充中院刘副院长的信中,就挑明了高院张院长的观点。不用多说了,铁证如山,不容狡辩,这难道还不是暗箱操作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中院强行调卷后,南充检察院专家确认草图系伪造,本人的签名系伪造(签名顺序由第二变成了第一),这起事故中出现了两种大小和尺寸均不同的事故现场草图,我均发在了论坛里,绵阳交警为什么拒不解释这个问题,这也说明你们心中有鬼!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9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建魁,在这里我要质问你,为什么省高院立案庭在再审申请报告上诬陷我提供了新的证据,你为什么是非不分,就胡乱签字同意再审呢?请看2001年10月,由高院立案庭高向阳拟稿的《关于杨国华与南充市高坪区粮油总公司面粉厂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审结报告》中第三页倒数第三行,原文是“由于韩志明提供了新证据,证明三台县交警所作的现场勘验图是韩志明签字承认的,所以法院判决应当以交警现场勘验图和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作为判决的依据,本案中,杨国华采取了避让措施,根据三台县交警大队第972102号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杨国华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本案由于申请人提供了新证据,应当进行再审”,请问你张建魁,我服从南充中院的判决,从来没有申请过,怎么我成了再审申请人,而且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勘验图上的韩志明三字是我自己写的,难道我吃错了药吗,要自己陷害自己?你们撒谎也太没水准了吧?
      实际是省公安厅向法院提供的2000年该厅出台的机密文件,胡说什么韩志明三字是我所写,这本来是嫁祸于我,我怎么反而会把它当成证据向省高院提供,作为再审的依据?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而且当时我手上也没有这个鉴定材料,连复印件也没有。再说,从这份再审申请报告的立案时间上看,也存在重大问题,省公安厅是2000年1月24日作出的鉴定报告,由绵阳交警支队用挂号信寄给南充中院(这本来违反程序,南充中院并未委托公安厅鉴定,而且通过当事人绵阳交警私自找人鉴定,私自送达给南充中院,这里面肯定有见不得人的交易),庭长冷庆明2000年10月30日签字,张建魁是20001年12月14日才签字同意再审,中间隔了一年多,这是不是通过公关做下的手脚呢?请看一方当事人杨国华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补交了申诉书,这从时间上看完全是违法乱纪,就是绵阳交警和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相互勾结,串通一气,为了达到让绵阳交警逃避行政侵权赔偿的目的,擅自代理杨国华打官司,在杨国华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诬蔑由我提出了新证据,然后收买张建魁等人,2000年6月8日先立案,同时向南充中院调卷,然后我不服,向省人大信访反映,省人大在2001年6月18日向省高院下达了督办文件,这时罗加茹等人慌了手脚,才唆使杨国华申诉,杨国华于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才补交了申诉材料。好比你张建魁大权在手,把一对合法夫妻的婚给他们离了,一年以后才让其中的丈夫或妻子补充一个离婚申请书一样,这就是如此荒唐。连在再审开庭时,我当庭提出质问,审判员宋建国和主审法官秦谊都在庭审中承认本案再审在程序上违法,但因为有张建魁撑腰壮胆,依然进行审理。在庭审中,我提出的事实和举证的依据,刘武辉进入左转弯弯道逆向行驶强行超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以卷宗中的现场图纸和照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证明刘武辉弯道借道通行,以虚构伪造认定刘武辉负次要责任,杨国华持B照驾驶19座以上中巴客车,按照道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他本来应当受到处罚,因为他是个体户,手中有钱,所以高院判决不顾事实,不顾法律,不顾安全法的规定,作出荒唐判决,认定杨国华不负责任。奇怪的是,高院的判决书下达了十几年了,按照高院的判决,我本来败诉,但十多年来,从来没有向我进行执行,而且也没有承担再审败诉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用,而且我还执行了杨国华二审败诉的费用,也没有找我退还,这就太让人感到不理解,实院上说穿了就是,高院办理了假案,只要让绵阳交警达到了逃避行政侵权的目的,其他什么都不管了!这就是赤裸裸的交易,赤裸裸的官官相卫,为了达到卑鄙的目的,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比土匪还不如,因为土匪有时还要讲江湖道义,而这伙人弄虚作假什么羞丑都不顾了,其中的罪魁祸首就是你张建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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