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法院为什么这样黑?
巴中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
巴中市、巴州区两级法院的法官枉法判案,为官商勾结鸣锣开道深层的隐密!
一、2001年4月吴正军销售自己在巴州区石门烧的岩砖给巴州区新华房地产公司,总计运送砖656250匹,单价每匹0.16元,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伍百元。因多次去催收砖款,2002年9月13日该房产公司法人毛美寿主动将正在修建的巴州镇东岳庙街新华小区一号楼三单元502号住房一套作价付砖款,经双方达成购房协议,同时毛美寿承诺办清手续,交吴正军入住,这完全是合理、合情、合法,无可非议的。
二、雒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犯《刑法》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公章六枚,用伪造公章于2000年三月三日与王春英签订的巴州镇东岳庙街东华大厦一号楼三单元502号购房合同。2001年雒锐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入狱,刑满释放;王春英再度起诉雒锐售房一案,一审、二审、再审法官把与此案无任何关系的吴正军扯为案件的第三人,无中生有、颠倒事非、混淆黑白,居然判吴正军败诉,王春英胜诉,这纯是法律上的奇谈怪论。
三、巴中市、巴州区两级法院的法官指驴为马,称雒锐是以新华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全权负责人与王春英签订的假合同有效。简直是美国罗素的门生!!
四、吴正军与毛美寿的购房合同和雒锐与王春英的购房合同本是互不相干,丁归丁、卯归卯的事,法官为何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飘流社会的“二元论”作为判案依据,不怕世人笑话吗?
敬请上级党委、主管职能机关、监察部门,百忙中能抽点时间关注一下巴中市两级法院法官判的冤假错案,受冤人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上访次数多了,轻者用谎言欺骗上级不予接待,重则一缠访为借口遭拘留,更有甚者被“送”进疯人院,盼苍天有眼,我与其他受冤人早日得以正本清源。
巴州镇石门侯家沟村 吴正军
电话13094529603
200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