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347|评论: 6

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有权篡改和歪曲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吗

[复制链接]
6z

发表于 2009-6-2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引用阳光女人在2009-6-23 21:02:00的发言:

 

 

我是一事业单位的职工,今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县医保局告之,要求每人补交几万块钱的医保费才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理由是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有相关文件和政策,并提供了两份文件,一份是达府发[2007]148号文件,另一份另一份是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达劳社发[2007]46号)。

我们发现这两份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规定有着本质的不同,达府发[2007]14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最低缴费年限是这样规定的,单位职工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即20001225日启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职工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在10周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然而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达劳社发[2007]46号文件中,对视同缴费年限却是这样规定的: 200171日与全市医保接轨前,参保职工在各类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实际年数。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的用工时间,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我单位是2004年参加的医保,也就是说我单位没能在达县医保正式启动时参保,我单位所有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都不能视作缴费年限,所以我单位今年退休的两名职工中,男的必须要补足30年,女的补足25年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达府发[2007]148号文件是转发的市政府的文件,市政府的文件中并没有对视同缴费年限作任何其他限制性规定,只是强调视同缴费年限指的从医保启动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然而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却规定如果没在指定的时间参保,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就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显然,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这一个规定是变相的处罚行为和限制行为,同时也是对上级文件的恶意篡改和歪曲。我们不仅要问,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有权利改变上级政府的文件和命令吗?

再说,当初有关部门并未告之未按规定时间参保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现在却多出来不按时间参保就要承担这样不利的后果,这是对我们职工知情权的公然侵犯和剥夺,这样的事后“法”显然也是不当和不合理的。当时各个单位都有自已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参保的时间也是参差不齐,按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的逻辑只有那些吃皇粮的单位才有可能享受到国家和党的这一优惠政策,而一般的单位就理应排斥在外。

综上所述,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行为即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适当。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这样为了部门的利益,为了一已之私利,无视广大职工的利益,使党和国家的温暖不能普照我们在下层的职工,为社会种下了不和谐和不安定的因素,我们恳请敬爱的领导关注并及时解决。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8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09-6-2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em53]

发表于 2009-6-28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县那些班子要换才行呀!

发表于 2009-7-3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劳动局下面那些部门经常不去理解文件的精神实质,歪曲地理解文件的内容,这些歪曲通通都是使参保的职工的利益受到伤害,从来就没有使其自身部门和内部职工可受到过影响,如某几个事业单位参加机保时,被要求补交2001年的个人养老金,不交那为难的方法可是多了(这里就不叙述了),但和这些单位性质一样的县机保局的领导和职工就不交,你去问他们,理由照样一大堆,但没有一条是站得住脚的,都是断章取义,歪曲理解。他们的作法表面上为公为国家,实则是为了小集体为了自己,他们的水平真是高!!

赞成楼主观点,强烈要求政府领导过问此事!!!

发表于 2009-7-7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6z在2009-6-24 20:35: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阳光女人在2009-6-23 21:02:00的发言:

 

 

我是一事业单位的职工,今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县医保局告之,要求每人补交几万块钱的医保费才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理由是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有相关文件和政策,并提供了两份文件,一份是达府发[2007]148号文件,另一份另一份是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达劳社发[2007]46号)。

我们发现这两份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规定有着本质的不同,达府发[2007]14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最低缴费年限是这样规定的,单位职工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即20001225日启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职工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在10周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然而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达劳社发[2007]46号文件中,对视同缴费年限却是这样规定的: 200171日与全市医保接轨前,参保职工在各类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实际年数。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的用工时间,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我单位是2004年参加的医保,也就是说我单位没能在达县医保正式启动时参保,我单位所有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都不能视作缴费年限,所以我单位今年退休的两名职工中,男的必须要补足30年,女的补足25年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达府发[2007]148号文件是转发的市政府的文件,市政府的文件中并没有对视同缴费年限作任何其他限制性规定,只是强调视同缴费年限指的从医保启动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然而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却规定如果没在指定的时间参保,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就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显然,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这一个规定是变相的处罚行为和限制行为,同时也是对上级文件的恶意篡改和歪曲。我们不仅要问,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有权利改变上级政府的文件和命令吗?

再说,当初有关部门并未告之未按规定时间参保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现在却多出来不按时间参保就要承担这样不利的后果,这是对我们职工知情权的公然侵犯和剥夺,这样的事后“法”显然也是不当和不合理的。当时各个单位都有自已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参保的时间也是参差不齐,按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的逻辑只有那些吃皇粮的单位才有可能享受到国家和党的这一优惠政策,而一般的单位就理应排斥在外。

综上所述,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行为即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适当。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这样为了部门的利益,为了一已之私利,无视广大职工的利益,使党和国家的温暖不能普照我们在下层的职工,为社会种下了不和谐和不安定的因素,我们恳请敬爱的领导关注并及时解决。

 

 

 

 


发表于 2009-7-7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劳动局下面那些部门经常不去理解文件的精神实质,歪曲地理解文件的内容,这些歪曲通通都是使参保的职工的利益受到伤害,从来就没有使其自身部门和内部职工可受到过影响,如某几个事业单位参加机保时,被要求补交2001年的个人养老金,不交那为难的方法可是多了(这里就不叙述了),但和这些单位性质一样的县机保局的领导和职工就不交,你去问他们,理由照样一大堆,但没有一条是站得住脚的,都是断章取义,歪曲理解。他们的作法表面上为公为国家,实则是为了小集体为了自己,他们的水平真是高!! 赞成楼主观点,强烈要求政府领导过问此事!!!

发表于 2012-2-2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弄成视频 或者是微博群里面去宣传才行 如果可以 看能不能找某个地方征集一下有类似遭遇的人一起组织起来 大家一起去要求解决 人少了根本不能奏效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