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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事业单位的职工,今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县医保局告之,要求每人补交几万块钱的医保费才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理由是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有相关文件和政策,并提供了两份文件,一份是达府发[2007]148号文件,另一份另一份是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达劳社发[2007]46号)。
我们发现这两份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规定有着本质的不同,达府发[2007]14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最低缴费年限是这样规定的,单位职工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即2000年12月25日启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职工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在10周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然而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达劳社发[2007]46号文件中,对视同缴费年限却是这样规定的: 2001年7月1日与全市医保接轨前,参保职工在各类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实际年数。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的用工时间,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我单位是2004年参加的医保,也就是说我单位没能在达县医保正式启动时参保,我单位所有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都不能视作缴费年限,所以我单位今年退休的两名职工中,男的必须要补足30年,女的补足25年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达府发[2007]148号文件是转发的市政府的文件,市政府的文件中并没有对视同缴费年限作任何其他限制性规定,只是强调视同缴费年限指的从医保启动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然而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却规定如果没在指定的时间参保,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就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显然,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这一个规定是变相的处罚行为和限制行为,同时也是对上级文件的恶意篡改和歪曲。我们不仅要问,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有权利改变上级政府的文件和命令吗?
再说,当初有关部门并未告之未按规定时间参保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现在却多出来不按时间参保就要承担这样不利的后果,这是对我们职工知情权的公然侵犯和剥夺,这样的事后“法”显然也是不当和不合理的。当时各个单位都有自已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参保的时间也是参差不齐,按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的逻辑只有那些吃皇粮的单位才有可能享受到国家和党的这一优惠政策,而一般的单位就理应排斥在外。
综上所述,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行为即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适当。达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这样为了部门的利益,为了一已之私利,无视广大职工的利益,使党和国家的温暖不能普照我们在下层的职工,为社会种下了不和谐和不安定的因素,我们恳请敬爱的领导关注并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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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那些班子要换才行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