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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甩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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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4 20:32 |
我赞成第12楼的说法。
顺便说一句,现在这个社会,哪个做小姐的在用真名?难道强奸小姐就不算强奸?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0-1-4 22:03 |
知道做爱就是人。:lol

发表于 2010-1-5 11:43 |
本案根本就没有受害者,是公安违法收集13条伪造假冒证据加害,法院枉法判决,这13条违法证据在预审卷中一条一条的都能得到应证。强烈要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揭开司法腐败分子的内幕公布于众。
看来此人是一个司法腐败官员,借卖淫小姐的名为自己渎职侵权开脱责任。

发表于 2010-1-5 11:53 |
预审卷中存在“第6页公安冒充  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记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3、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证人两次在案卷中证实公安机关暴力取证”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故意把13条违法证据变通为有效的“瑕疵证据”使用,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又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判决张雍强奸无确证,就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将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民事刑办,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条一条地在预审卷中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

发表于 2010-1-5 12:38 |
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

和预审卷上网晾晒的申请书
发表于 2010-1-5 13:18 |
回复 1# 小甩


    支持小小。

发表于 2010-1-5 14:40 |
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10-1-5 16:27 |
顶起

发表于 2010-1-5 18:24 |
不懂法,随你怎样弄。久走夜路要撞鬼。

发表于 2010-1-6 08:16 |
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

和预审卷上网晾晒的申请书

发表于 2010-1-7 09:52 |
aaaaaaaaa

发表于 2010-1-7 15:54 |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10-1-9 14:59 |
我赞成,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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